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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如何缴税?

 马尧爱容 2016-04-12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如何缴税

文/亿诚建工房产部 李治培 财务部 王翕


1
合伙人律师如何纳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出资者的合伙人律师,不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5%-35%)

5%

不超过15,000的部分

10%

超过15,000-30,000的部分

20%

超过30,000-60,000的部分

30%

超过60,000-100,000的部分

35%

超过100,000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合伙人律师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额-费用扣除标准)x适用费率-速算扣除数

关于合伙人律师的费用扣除,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119号),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2
兼职律师如何缴纳个税


1)兼职律师个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六条的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南京某大学的法学教授兼职于无锡某律师事务所,其两处的年所得之和超过了12万元。该教授的年所得12万元的自行申报既可以选择在南京其任职学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在无锡律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要二者选择其一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


3
律师助理应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七条的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119号)第三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非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应由律师事务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120%)。

  •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也就是说,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律师助理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但在实践中,很多律师助理尽管实际上是律师个人所聘请,但由于多在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或担任律师,与该律所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并由律所代扣代缴。


4
行政辅助人员按哪个税目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四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一般专职律师一样,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依法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并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3%-45%)

3%

不超过1,500的部分

10%

超过1,500-4,500的部分

20%

超过4,500-9,000的部分

25%

超过9,000-35,000的部分

30%

超过35,000-55,000的部分

35%

超过55,000-80,000的部分

45%

超过80,0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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