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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每日一税】不得核定征收!

 每日一税 2022-06-20 发布于四川

【20220620  每日一税】

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98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2年6月10日,有律师朋友咨询:律师从律所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律师从律所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税?现与大家探讨。

       一、政策规定

      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应按“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特殊规定

      1.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征税问题

      2013年1月1日以前,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八、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雇员律师收入征税规定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为,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注意:律师事务所不得负担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4.合伙人律师扣除费用规定

     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5.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6.兼职律师得个人所得税处理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一句话总结:律师从律所取得收入,不得核定征收个税,应按“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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