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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个明白:律所的查账征收长什么样子、怎么回事

 兴华律师馆 2015-10-21

文/瀛东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 董董的墨迹


昨天,网传根据近期《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精神,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中介机构,律所纳税可以不再强制性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行业朋友圈内一片欢呼。也有税法人士马上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并未取消,国务院文件“取消”的是行政审批事项,而对律师行业的非税收征管方式。


笔者顿时陷于糊涂,于是与律所财务部,花了一下午时间认真研究梳理牵涉律所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倒是对律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有了比较清晰的理解。


查账证收与核定征收有何区别?税收的方式与方法有何不同?笔者与律所用图表总结了一下:

 


简言之,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利润状况)计算纳税金额。与之相对的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主要针对财务不规范、账簿不齐备,难以通过查验核实的方式确定其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为更清晰地给说明白律所查账征收的逻辑与结构,笔者与财务部用两个案例做说明:


一、律所查账征收的案例:


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以3:3:4的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了律师事务所,采取全员授薪制(无专职律师),聘用助理若干。该所2015年的业务开票收入100万元。其中出资律师甲、乙、丙分别取得业务收入3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合伙人可以提成开票收入的50%,所有合伙人律师与行政人员的工资10万元(假设每人都不超过3500元),增值税与附加费总计6万,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5万元,房租、办公分摊等办公开支10万元(不含合伙人工资性收入以及各类人员工资),且不存在业务招待费支出、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及不合规票据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行为,计算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计算甲律师事务所该年的经营所得。这需要明确允许税前扣除的经营支出项目和金额,主要有:


(1)10万元工资性支出。根据65号文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故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10万元。


(2)5万元业务费用(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和各类人员工资),且允许税前扣除。


(3)10万元房租、办公分摊等办公费用,且允许税前列支。


(4)6万元增值税与各项附加。


值得注意的是,出资合伙人的提成比例是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即50万(30万元×50% 30万元×50% 40万元×50%),不能税前扣除。


其次,计算出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当年的经营所得=业务收入-工资性支出—业务费用-房租等办公费用—增值税与各项附加=100-10-5-10-6=69(万元)


最后,是将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分配给各位出资律师,并分别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则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合伙人所得税额分别为:

 

甲律师应纳税所得额:69×30%-0.35*12=16.5(万元);

 

甲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16.5*35.00%-1.475=4.3(万元)


乙律师应纳税所得额:69×30%-0.35*12=16.5(万元);


乙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16.5*35.00%-1.475=4.3(万元)


丙律师应纳税所得额:69×40%-0.35*12=23.4(万元);


丙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23.4*35.00%-1.475=6.715(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合伙人所得税:6.61 2.788 1.041=15.315(万元)


那么,100万开票额的综合税负为:14.145万元 6万元(增值税及附加)=21.315万元


综上,该律所在查账征收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完善、合理,各项支出符合税前规定的情况,综合负税率21%左右。


二、核定征收的案例


同样还是拿上面律所作为案例,如果变换成核定征收方式,就一目了然了,合伙人的所得税,是根据核定征收率2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固定比率,直接得出。个人所得税开票 销项税 附加税=14.28%,因为表格清晰表达了推算逻辑,不再赘述。

 

 


至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于律所运营与行业的影响,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认真分析。


与律师事务所征税牵涉的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2年10月15日)


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23日财税[2008]15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9、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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