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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2:律...
律师(律所)纳税问题100问(十)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的答案,据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统计,北京地区...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
问题65: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律师(律所)纳税问题100问(六)第六条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雇员律师可以选择在律师...
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1)如果车辆是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名下,那么首先应当将车辆计入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购买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律师事务所不存在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因此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缴纳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扣除,且应当在缴付时将该部分保费并入律师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国税函【2005】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问题14: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是先缴个税再分配还是分配之后再缴个税?也就是说如果律师事务所对外进行法律允许的投资收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而是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每个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照“利息、股息、...
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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