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 问题71:客户要求发票开其他公司的名头,可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发票必须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什么叫与实际交易不符呢?包括「购买方」、「销售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数量」、「金额」都要与实际交易相符,否则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72:付款人不是购买方,是否属于“三流不一致”,从而造成虚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三流一致」这个词并没有在税收文件中出现过,通常所说的「三流」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也有人把业务流分解成「合同流」和「货物流」从而要求「四流一致」。 「三流」当中最重要的是「合同流」也就是「业务流」,因为它决定了交易双方是谁,因此合同流与发票流必须一致。但现今市场经济下各种信用体系结算方式品种多样,或者两公司之间互负债务,代收代付款项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在其他两流一致的前提下对于资金流的要求并没有那么严格,只要双方认可并加以说明即可,并不会构成虚开发票。 问题73:为什么现在去超市不给开办公用品发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这里的「如实开具」,是指开票的「货物名称」或「服务名称」必须要根据开票系统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相匹配。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并没有「办公用品」这样笼统的项目,而是「文具盒」、「文件夹」这样的明细项目,所以不能怪超市不给你开,是人家真的做不到啊! 问题74: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就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是一种误区,很多单位认为自己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取得发票一定要专票,这样既可以抵扣增值税,又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一举两得。但前面讲过,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单位职工有可能为了完成任务去购买发票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开票方出事,不仅增值税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也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所以建议一般纳税人律师事务所,在取得发票时,如果开票方是信誉好长期固定合作的单位,例如写字间租赁、水电、物业费、办公用品采购等,取得专用发票完全没有问题。如果是律师异地差旅费报销发票,建议索要普通发票,宁可少抵扣点税款,也要降低风险。 问题75:合同中,直接写明含税价好还是价税分离方式好?前面讲过如果不写明是否含税,那么税务机关会按不含税价进行处理,因为此时计算的税额更高。但建议写合同价款时写成价税分离的方式: 这种写法是基于印花税的考虑,印花税是以购销金额为基础计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如果在合同中分开不含税金额是多少的话,则增值税额不作为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基数,如果直接写明含税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元(含税),那么印花税就是以含税价作为计税基础,不会再进行换算还原。 当然了《委托代理合同》和《法律顾问合同》都不是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哪种形式都可以啦。 问题76:我们律师事务所刚刚注册,可否直接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两种方法: 问题77:合伙人律师缴纳社保的基数如何确定?关于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全国各地政策不统一,作者所在的辽宁省是以市社会平均工资为计费依据的。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
问题78:雇员律师和行政人员缴纳社保的基数如何确定?社保的统筹基数是指统计学上的工资总额,主要依据的文件是《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因此,单位统筹部分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或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具体选择哪种方法由各省统一规定,辽宁省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问题79: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已领取退休金的律师的工资是否计入统筹基数?《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该《通知》同时规定:
有人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认为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列入缴费基数,作者持不同观点。「离休退休待遇」指的是发给离休退休干部的离休费、退休费和医疗费等,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发放,不是我们讨论的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薪金应当计入用人单位的统筹基数当中,当然了,在社保没有进行全国统筹之前,还要看各地的具体政策。 作者所在的辽宁省发布的《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规定:
黑龙江省《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通告》(2019年第2号)明确规定:
问题80:兼职律师的工资是否计入统筹基数?同上,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兼职律师的工资薪金也应当计入律师事务所的社保统筹基数。但是目前在同一地区范围内,同一个人无法在两个用工单位同时缴纳社保,因此建议律师事务所可以不将兼职律师工资薪金纳入缴费基数范围,并要求兼职律师提供《已缴纳社保证明》,凭此证明与税务或社保机构进行沟通。 关注律氧继续阅读本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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