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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聘用临时工,会计不懂合同签订,多缴22万税!到底怎么做合适?

 湖经松哥 2022-10-14 发布于湖北

问题一

单位找了几个临时工,给他们结算完工资后,这笔支出究竟是按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答案:

1、一、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进行财税处理

1. 雇佣关系的表现:同时——签订了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按月定期支付报酬【例】按月支付报酬的保洁人员

2.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社保处理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5.会计处理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财税处理。

1. 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表现——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例】按次支付报酬的保洁人员

2.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提醒】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企业所得税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按规定提供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未超过起征点的不需要代开发票)

4.社保处理不属于社会保险基数

5.会计处理按照劳务报酬/劳务费核算,不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三、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二

公司员工大病,员工拿医院的缴费单来公司报销,缴费单上的抬头为员工姓 名,公司按缴费单给员工报销了,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员工对该报销是否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512 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1)超过国家 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 的人人有份的;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 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问题三

甲企业是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统一员工着装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2021年6月,甲银行为10名入职的新员工统一定制了工装。为此,甲银行共计发生支出15万元。对于发生的该笔支出,甲银行是该将其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归集扣除还是直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

答案

对于该问题,实务中,我们财务人员很容易产生这样的误区,认为企业为员工发放工装是企业提供的一项福利,因此将其作为一项职工福利费来处理。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即,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我们企业为新入职员工定制的工装费用支出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的。

问题四

为给新员工解决住宿问题,2021年6月,甲企业租赁一层小型公寓,共计发生支出10.9万元。为此,甲企业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

针对该项支出,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涉及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

答案:

接下来,我们分别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别做一下解析: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在本案中,甲企业为新员工解决住宿问题而租赁房屋属于提供一项集体福利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即便甲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将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为职工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应将租赁房屋发生的支出10.9万元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项目核算。

为了解决新员工住宿问题,实务中也会有企业提供货币性补贴福利,例如,乙企业针对每名新员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并将该项补贴随同工资薪金一同发放。那么,在该方式下,乙企业发生的补贴支出如何在税前列支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本案例中,乙企业可以将发生的补贴支出列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问题五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可开具发票吗?

答案: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税法并无禁止不能自行开具发票。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 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 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 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 宜。

(2) 经常性业务: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 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问题六

2021年6月,甲公司招聘了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张,在入录小张个税申报基础信息之后,财务人员在对如何预扣预缴小张个人所得税时犯了难。已知小张本月工资7000元,在当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5000元还是按照30000元(5000*6)作为减除费用呢?

答案:

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属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为了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对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做了简化处理:即,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结合本案例中的小张来说,2021年6月的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6个月=30000元。

问题七

甲公司招聘了小张与小王两个应届毕业生,其中小张于2021年6月1日入职,由于当月满勤,获得工资8000元;小王于2021年6月16日入职,因此当月获得工资4000元。那么,甲公司该如何确认小张与小王的社保缴费基数呢?

答案:

根据社保法相关规定,新员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比如小张则应按照8000元确认社保缴费基数。新员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其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比如小王则可以按照4000元确认当月社保缴费基数,不过次月起单位仍应按小王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并进行调整。此外,如果小王与用人单位甲公司双方协商一致,首月也可以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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