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 问题51: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助理和律师个人聘用的助理,纳税上有什么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这里所称的雇员包括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助理,与律师事务所构成劳动关系,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律师事务所内部还存在一类人,是律师个人聘用的助理,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不从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而由雇佣其的律师从税后收入中向其支付报酬,该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律师向助理支付报酬时,可以代为扣缴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也可由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问题52: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都属于「综合所得」,二者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还有不同?《个人所得税法》
以上四项虽然都属于综合所得,但在计算收入额时有所区别。工资、薪金的收入直接等于收入额,而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的80%计入收入额,稿酬所得在此基础上,再打七折。 问题53: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又有什么区别?《个人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额」减去各项扣除,可以用一张图表示出来: 问题54:扣除项目具体都包括哪些?还是用一张图来表示,更加直观: 其中的递延型养老保险,国家目前在试点中,仅在上海、苏州和福建可以实行,每月可以扣除的限额为1000元。 问题55:律师在外讲课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如果是从律师事务所的渠道获得的讲课机会,比如所内举办的某项培训活动,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单位邀请参加的讲课活动,应当与律师办案取得的其他收入合并计算。 如果是与律师事务所无关的渠道获得都得讲课机会,律师以个人身份与组织者签订合同,应当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此种情况律师本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由支付方在支付报酬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律师本人属于「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应当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汇算清缴。 问题56:对于雇员律师与律所的分成收入,可否选择办案支出是否由律所负担?看到一些有关律师事务所的纳税问题的文章,认为雇员律师可以选择是否由律师事务所负担其办案支出,因此在计算其分成收入时可以选择是否扣除30%的办案费用,在现有文件有效的前提下作者不同意这个观点。 首先,再看一下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文件中并没有给予律师选择权,如果可以选择,这句话应该写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的」,多一个「的」。 其次,如果给予律师选择权,那么恐怕所有的律师都会选择成本费用在律所报销,而不选择自行扣除30%。因为目前的实际成本基本上大于分成额的30%,如果据实扣除,在取得工资薪金的前提下,还可以在律所额外报销一部分支出,总收入会大于按照30%扣除计算的总收入。所以这个问题应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明确。 问题57:雇员律师的个税如何申报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每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雇员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如果以上人员仅从律师事务所一处取得工资薪金,专项附加扣除已经报送给律师事务所进行扣除,并且没有大病医疗扣除的,就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否则,就需要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可以自行办理,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 问题58:什么叫累计预扣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我们律师不是财务人员,不用对具体操作进行了解,只要记住,累计预扣法是我们国家这次个税改革当中的一项伟大发明,是试验了十几种方法后最终得出的。在累计预扣法下,相当于每月自动进行一次汇算清缴,在只有工资薪金所得没有其他所得的情况下,各月预扣税额加总正好等于按照年度税率表计算的应纳税额,不需要再进行汇算清缴。 问题59:合伙人律师的个税如何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律师事务所可以按月或按季预扣预缴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并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预交申报。在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此时如果合伙人律师没有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进行一系列扣除。 合伙人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合伙人律师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合伙人律师如果另有综合所得的,需要在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另外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各项扣除需要在综合所得范围内扣除。 问题60:这次个税改革对律师有何影响?1.首先是由按月计征改为按年计征,更符合律师行业的状况。 我们知道,律师的收入不是每个月平均的,有句俗话“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也可以用在律师身上。可能某个月接了一个案子,收了一大笔代理费,但是接下来的几个月都没有收入记账。按照旧的个税法,有入账的那个月的纳税额就会畸高。但是改为按年计征,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查找的适用税率就会低于之前的税率,所纳税额随之下降。 2.其次是税率的变化,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经营所得都有所调整。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6但不超过42万的聘用律师来说,新个税法下,其应纳税额均有所降低。 假设一个合伙人律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是12万元,在旧税法下适用的税率为35%,而新税法下只要20%。 3.增加了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前面讲了,除了6万元减除费用额提升(之前是4万2每年)以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使得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 4.纳税方式较以前复杂 个税改革之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对于纳税人来说增添了少许负担。合伙人律师如果除了经营所得,还另有综合所得,可能需要办理两次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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