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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办理?

 桂茂林 2020-03-24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按照上述规定,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应该在2020年的31日至630日办理。由于2020年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第一年,税务机关、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广大的纳税人都非常重视。但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节奏。截至2020323日,全国范围内,只有云南、山西、广西、贵州、大连等五个省市开放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手机APP等远程办税渠道;其他省市还处在等待状态。

目前,北京市的纳税人打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点击“我要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仍会出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功能暂缓开通”等字样。

   尽管汇算清缴延期了,但是,作为纳税人必须清楚,自己到底应不应该办理汇算清缴。那么,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呢?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201981日回答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时,强调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也就是预扣不足,还需要补税的。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为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123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总之,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就是两条:

第一条,是需要退税的。因种种情况,导致纳税人在上一年度出现了多缴税金的情况,且需要退税的,需要汇算清缴。如果纳税人多缴了税,但不申请退税的,也可以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条,综合所得收入大于12万且需要补税的金额超过400元的。意思是说,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大于12万且平时预缴的税金不足,需要补税,包括从多处取得综合所得,可能存在多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重复扣除了相关扣除项目,则合并计算时,可能导致适用税率提高,需要补税且金额大于400元的情形;补税金额小于等于400元的,就免予汇算清缴了,主要考虑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也节约了国家的行政资源。

以上情形请纳税人对号入座。

另外,还有一些纳税人有疑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以上人员的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不同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两个汇算清缴的对象、计算方式、期限等都截然不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税收优惠地区,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定额征收,这部分纳税人,也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只对于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本省区市的税务机关的官方信息及通知文告,在适合的期间内,顺利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来源:岳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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