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 问题6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何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实行抵扣纳税,即当月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月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销项税额是作为商品或服务等的提供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税额」。进项税额是作为买方购买货物或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用当期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也就是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62: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什么?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劳务销售额的比例,比如说我们购买一个商品价格是116元,其中包含了销售额100元,税款16元,增值税税率就是16÷100=16%。 我们国家目前的税率有三档:16%、10%和6%。一般来说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是16%,一些农产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税率是10%,同时涉及房地产、建筑行业和不动产租赁的税率也是10%,大部分的服务行业税率都是6%。出口货物和服务一般实行的是零税率。 征收率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的一个比率。目前大部分货物和服务的征收率都是3%,仅有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等少部分行业实行5%的征收率。 律师提供的服务属于“销售服务”项下的“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的税率。如果律师事务所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问题6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哪个比较好?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 首先要看具体的税负:假如说一家律师事务所今年的收入额是100万元,那么如果他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的应纳税额就是100×3%=3万元;如果他是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就是100×6%=6万元,应纳税额取决于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3万元,那么整体税负就小于3万元,此时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更低一些。所以,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能够抵扣的支出比较大的话,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一些。 其次要看客户的整体情况。假如说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大部分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那么他们会希望律师事务所能够开具专用发票,来抵扣他们自身的销项税额,此时作为一般纳税人会更有优势。作为“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 一般来说,综合考虑到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纳税人身份的认知以及律师事务所长期发展的需求等因素,通常情况下会考虑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问题64:给当事人开发票,究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普通发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开具哪种发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纳税身份而定。 如果当事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自然人,只能为其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如果当事人是企业的话,必须要求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果当事人是一般纳税人,可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视当事人要求而定。如果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除了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外,还要求当事人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建议在法律顾问等合同中对发票开具的种类进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问题65: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问题66:如果合同上没有写明价格是否含税,税务局会怎样认定?一般来说,税务局会从对自身有利也就是多收税款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认定。我们假设一个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收费10万元,但未写明是否含税。 假如10万元不含税,那么应纳税额=10万×6%=0.6万元 显然,判定为不含税价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比较高,但一般来说我们与当事人谈的价格都是一口价,也就是已含税价,不会在合同价款外再要求当事人另外支付税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写明价格是否含税就非常必要。 问题67:收到当事人的钱,但还没有给对方开具发票,是否就要交税了?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实行「以票控税的政策」,使得一部分人形成了「开票就交税,没开票不交税」的定性思维。 是否交税,涉及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不同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增值税一般是根据交易方式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以,判断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四个要素「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开具发票」: 问题68:有些大企业的当事人会让我们先开发票,用发票审批后再付款,这样可以么?现在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也发生过先开发票造成的纠纷。例如经常被提起的“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其中244万元工程款,创天公司称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但南通二建称该发票是创天公司准备付款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观点为:
但是对于这个二审判决时间是2006年的案例,作者同意其对于发票可作为收付款凭证的观点,但其认定开票方无法举证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而仅以持票方持有发票就认定“处于优势证据地位”的观点作者不予认同,时下在商业交易中这种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比比皆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如有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需在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天向买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甲方需在乙方开票后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款,收付款银行账号为…… 问题69: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究竟哪些进项可以抵扣?很多律师事务所抱怨可以抵扣的进项太少了,其实不然,列举一些比较常见各所通用的: 购买的不动产、办公楼租赁费、其他动产不动产租赁费、税费、电费、物业费、办公用品、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广告费、快递费、培训费、过路费、咨询费、保安服务费、会议服务费等。 问题70:有些律所要求律师提供尽量多的发票来冲抵费用,这样有何风险?如果是真实交易取得的发票,当然没有问题,而且建议律师们养成消费后索取发票的好习惯。但据作者了解,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为了降低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无论何种发票一律拿来充账,完全不顾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殊不知这样做的风险之大,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惩罚。 首先,律师事务所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以票冲抵,有可能构成税法上的「偷税」,需要补缴其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会被进行罚款。超期不缴或偷税两次以上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逃税罪」,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发票有可能是个人找人开来或花钱购买的,这种情况属于「让他认为自己虚开」,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不但需要补税,还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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