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及征收率 | 类型 | 适用项目 | 计算应纳税额方法 | 说明 | |
17% | 税率 | 1.货物 |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17%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 | |
2.应税劳务 | |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
13% | 税率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1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3%) | |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产品 | |
3.图书、报纸、杂志 |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 |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11% | 税率 | 1.交通运输业(含铁路运输)服务 |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11%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1%) | | |
2.邮政业服务 | |
3.基础电信服务 | |
6% | 税率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6%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6%) | 本次简并和统一征收率是对6%、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营改增”应税服务仍适用6%税率,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 |
2.信息技术服务 | |
3.文化创意服务 | |
4.物流辅助服务 | |
5.鉴证咨询服务 | |
6.广播影视服务 | |
7.增值电信服务 | |
5% | 征收率 |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5%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5%) | 1.未纳入简并征收率范围;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3% | 征收率 |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特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36个月不得变更。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36个月不得变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 |
(3)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 |
征收率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
(5)自来水 |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
3% | 征收率 |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
4.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不得抵扣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3% | 征收率 | 5.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征税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 |
6.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 |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1.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
征收率 | | |
3% | |
8.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36个月不得变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
9.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
3% | 征收率 | 10.2017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相关动漫服务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36个月不得变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
11.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 |
12.2015年12月31日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 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36个月不得变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
1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 |
1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电力产品,按税法规定应缴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3%征收率代征增值税税款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 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照发电户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 |
2% | | 下列项目可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2%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3%) | | |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 |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2)特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2%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3%) | | |
| ①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2%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3%) |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 | ②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
④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
⑤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
2% | | 2.销售旧货 | 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2%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3%) | 5.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 |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 |
0 | 税率 | 出口货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