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考试计算题、综合题:
年 份 |
计算题 |
综合题 |
2013年 |
1.商业零售企业(试点地区) |
1.白酒生产、加工业务 |
2.建筑公司营业税 |
2.食品厂综合性业务 |
2012年 |
1.食品公司 |
1.卷烟厂生产、加工业务 |
2.个人营业税相关业务 |
2.运输企业综合性业务 |
2011年 |
1.农机生产企业:增值税 |
1.化妆品厂2个月业务(含出口) |
2.房地产公司:营业税 |
2.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 |
最后阶段复习的注意事项: 1.切忌浮躁、急躁 2.划分题型复习 3.模拟卷2-3套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本章考试题型:单选题 6题;多选题6题,合计12题18分
一、税法特点:制定法、义务性、综合性
二、税法原则--掌握(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两类原则 |
具体原则 |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税法的适用原则总结: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熟悉时间效力:生效中,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失效中,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二)税法的解释 特点:1)专属性 2)权威性 3)针对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五、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六、税收实体法要素: 重点掌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期限。
七 、税收程序法
程序法涉及 |
内容 |
(一)主要制度 |
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
(二)税收确定程序 |
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
(三)税收征收程序 |
税款征收(制度)、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八、税收立法 关注:税收立法的主体;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提示:细致看书 关于税收立法问题的总结:
分类 |
立法机关 |
签署发布 |
形式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主席以主席令发布(表决制) |
法、决定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决定制) |
条例、暂行条例 |
税收规章 |
国家税务总局 |
总局局长 |
办法、规则、规定(转发、批复不算规章)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县级税务机关(禁止性范围) |
局领导 |
多数属于行政解释 |
九、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的特征——六个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 1.合法性具体要求: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2.合理性具体要求:公平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
(三)税收执法监督 1.三个特征: 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具体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就是一种重要的事前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事中监督的重要形式。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工作是典型的事后监督。 3.税收执法检查 (1)含义:税收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2)特点:职权性、事后性、全面性、灵活性
十、税收司法 (一)核心在于: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收优先权:三优先
十一、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概念及原则 1.国际税收协定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2.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二)税收管辖权 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居民(公民)种类 |
一般判定标准 |
自然人居民身份 |
(1)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 (2)时间标准 (3)意愿标准 |
法人居民身份 |
四个:管理中心标准;总机构标准;资本控制标准;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 |
(三)国际重复征税 1.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免税法、抵免法(税收饶让) 2.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抵免方法 |
含义 |
适用 |
(1)直接抵免 |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
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间的税收抵免 |
(2)间接抵免 |
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税款,允许部分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
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又适用于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的经营方式 |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转让定价 (五)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
第二章 增值税
2014年教材变化 (1)补充了征税范围,增加应税服务(2)新增一些免税项目,如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3) 新增销项税额的特殊销售额中,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4)调整运输费进项税处理;(5)删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6)增加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7)出口退税有新增申报管理内容. 近三年考情分析单选题10题;多选题7题;计算题1题;综合题,共40分左右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50万元;80万元 2.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1.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计税销售额。 2.销售代销货物; (1)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兼营收入(营业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行 为 |
判 定 |
税务处理 |
混业经营 |
均为增值税范围,不同税率 |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 2.未分别核算:从高税率 |
混合销售 |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
兼营非应税劳务 |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12项,注意多选题)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0项,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3项)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节 税 率
一、增值税税率:17%、13%、11%、6% (一)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二)13%低税率货物 学习中注意记大类:共20类;具体范围中记特例(即不属于13%的货物有什么)。 (三)营改增新增税率11%(交通运输)、6%(除有形动产租赁以外的现代服务) 【考题·多选题】(2013年) 根据增值税规定,下列产品适用13%低税率的是( )。 A.酸奶 B.鱼罐头 C.茶饮料 D.玉米胚芽 【答案】D 【解析】玉米胚芽属于初级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酸奶、鱼罐头、茶饮料都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增值税征收率:2%、3%、4%、6%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规定 1.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按税率17%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共19项)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类型:免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50%、先征后退、规定法定征收率、起征点。重点关注:
一、法定减免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见教材
第六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销售额确定 1.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3.核定销售额。 4.特殊销售--五种情况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新货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 (4)以物易物。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①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二、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票扣税、计算抵扣(外购免税农产品) (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共9项 重点掌握3~6项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上述第3~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例题·计算题】某食品加工厂(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从农民手中收购花生,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格为50000元,货已入库;共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用400元,取得专用发票 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税额。 【答案】进项税额=50000×13%+400÷(1+11%)×11%=6539.64(元) 采购成本=50000×87%+400÷(1+11%)=43860.36(元) (三)进项税额转出方法 【例题·计算题】甲食品公司2013年12月因仓库保管不善,上月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的一批速冻食品霉烂变质,该批速冻食品账面价30万元,其中运费成本4万元(公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答案】进项税转出额=(30-4)×17%+4×11%=4.86(万元)
三、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按销售额 增值税=售价÷(1+4%)×4%÷2 增值税=售价÷(1+17%)×17% 2.按净值: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详见教材第九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五)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政策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 |
专用设备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
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
税控盘和报税盘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
税控盘和传输盘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
(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1.适用试点范围: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核定方法——实耗扣税,不含税价计税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②成本法;③参照法.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抵扣: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八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关注:成品油加油站、电力产品
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关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一、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6项
二、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掌握)
三、专用发票数据采集:抄税、报税、认证 关注:认证结果异常的处理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 关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
第十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掌握适用范围:教材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一)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2)视同自产货物;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即外购货物)。 2.计算方法与步骤: 提示: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1)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2)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退税办法 1.“免退税”适用范围: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资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关注适用范围:教材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项目 |
政策内容 |
1.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
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不免不退: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一般商贸企业 |
2.退税计算 |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
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项目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出口 |
又免又退(适用免抵退方法) |
只免税不退税 |
内销 |
交增值税(内销销项税-进项税),计算免抵退方法时的“抵”已经计算(不单独计算) |
交消费税 |
第三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纳税人 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如: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 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分类与认定:根据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
二、应税服务 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试点行业 |
应税服务 |
具体内容 |
(一)交通运输业
|
1.陆路运输服务 |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
2.水路运输服务 |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
3.航空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
4.管道运输服务 |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
(二)现代服务业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6.鉴证咨询服务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7. 广播影视服务 |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服务。 |
三、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和征收率 |
% |
适用范围 |
(一)税率 |
17% |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1% |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
6% |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
零 |
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二)征收率 |
3% |
小规模纳税人 |
关注: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且未分別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 |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使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特殊: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 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计算缴纳增值税: (1)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以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五、特殊经营行为和行业的税务处理 (一)混业经营: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二)航空运输企业: 不征收增值税的航空运输服务 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 2.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 (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余额为销售额
六、税收减免 (一)增值税起征点 (二)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 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见教材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2.增值税即征即退: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2个)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注: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四章 消费税
近三年考情分析 单选题5-6题;多选题5题;综合题1题。共计25分左右
一、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与税率 (一)14个税目:注意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税 目 |
子 目 |
注 释 |
一、烟 |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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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及酒精 |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5.其他酒 6.酒精 |
【关注】 (1)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2)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3)配制酒、泡制酒、复制酒规定 (4)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
三、化妆品 |
包括成套化妆品 |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等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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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五、鞭炮、焰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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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
六、成品油 |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纯生物柴油免消费税;催化料、焦化料,征消费税 |
七、汽车轮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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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征税范围 |
八、摩托车 |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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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汽车 |
小轿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
(1)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改装、改制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征消费税 (3)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消费税 |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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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球包、球杆(杆头、杆身及握把)、球袋、高尔夫球 |
十一、高档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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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10000元(含)以上 |
十二、游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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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的游艇征收消费税 |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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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实木地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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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2013)下列说法符合消费税规定的有( )。 A.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B.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成品油一汽油”税目征税 C.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按照“成品油一汽油”税目征税 D.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50%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E.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枓消耗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答案】BCE
(二)税率 1.比例税率:10档:1%~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提示】注意啤酒的2档税率规定 3.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只适用于卷烟、白酒 4.最高税率运用
三、计税依据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品牌使用费)。 2.包装物的规定
3.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卷烟、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卷烟: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3)最高销售价格: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4)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①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分三种情况 (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3)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赠送、投资等。 2.在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扣税范围——10项 14个税目中,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汽车轮胎、摩托车6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成品油要看清油品子目(仅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汽油、柴油可以抵扣)。 (2)扣税方法:生产领用扣税 (3)扣税环节:生产环节扣税。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受托方为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 与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相同 (五)卷烟的回购 符合回购条件的卷烟再销售,不征消费税。 1.联营企业已按公示价格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把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分开核算。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要点1:完税价格是基础 要点2:消费税与增值税组价相同
七、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零售环节 1.应征消费税的首饰: 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它们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并入销售额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无同类价格要组成计税价格; (4)以旧换新销售的,以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款为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5)视同销售的,无同类价格要组成计税价格; (6)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不扣已纳税款。 (二)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1.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3.适用税率:5%; 4.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八、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注意: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二、纳税地点 1.一般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2.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机构所在地(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三、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第五章 营业税
近三年考情分析 单选题6-7题;多选题6题; 计算题1题
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1.关于“境内”:土地、不动产在境内; 下列免税: (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筑劳务、建设工程监理; (2)外派海员劳务; (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服务。 2.关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 3.不征收营业税: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 (2)对房地产主营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3)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 4.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比较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二、税目、税率的基本规定
税 目 |
税 率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
3% |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5% |
娱乐业 |
5—20% |
三、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全额、差额、组价 差额:建筑业总包转分包、金融业金融商品转让、服务业中的旅游业(还有劳务公司、物业)、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转售
四、时间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租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地点:一般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特殊:建筑业在劳务发生地;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在坐落地。
五、重点行业 (一)建筑业 1.税目与税率(掌握) 2.计税依据
子目 |
计税营业额 |
不包括 |
1.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内: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 |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
|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
安装劳务收入 |
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
4.从事装饰劳务 |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
不包括原料、主料的价款 |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 1.税目 2.税收优惠
(三)销售不动产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 1.税目: (1)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 (4)个人销售已购住房——5年内不区分性质,均按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5)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 (1)单位转售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余额计税。 (2)单位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余额计税。 (3)个人转售不动产
六、税收优惠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近三年考情分析 :单选2题,多选1题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记:7%、5%、1%)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计算代收、代扣城建税;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3)铁道部:税率统一为5%。 3.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特殊规定:“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减免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3)“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征收管理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三税”的,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率。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6.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一样)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第七章 资源税
近三年考情分析 :单选5题,多选2题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一)原油 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六)固体盐 (七)液体盐 特殊: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和岩金矿中,只有伴采矿要交资源税。
三、资源税税率具体规定
矿产品 |
税率形式 |
具体标准 |
原油、天然气 |
比例税率 |
5%-10% |
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
固定税额 |
矿产品差别、地区差别0.3-60元/吨 |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特殊情形: 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二)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特殊情形——换算 (1)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盐: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己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五、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六、时间和地点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地点:一般向开采或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七、代扣代缴 1.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4.纳税地点: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第八章 车辆购置税
近三年考情分析 :单选3题,多选2题
一、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 包括: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和其他使用行为。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进口自用——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其他自用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1.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底盘(车架)发生更换,其计税依据按最新核发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计税依据=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按10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计税依据为零,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未满一年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3.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五)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 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 1.进口旧车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3.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5.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里以上
三、税收优惠,关注: 1.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3.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五、申报与缴纳 (一)资料 (二)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课征,征税环节选择在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 (三)时间:60天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概括地讲: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车辆登记注册地(即上牌照落户地)或居住地。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车辆购置税缴款方法的选择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 3.代征、代扣、代收。
第九章 关税
本章共八节,重点是:第四节关税完税价格 近三年考情分析: 单选2题,多选1-2题
一、关税的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二)按征税标准分类: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三)按征税性质分类: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3个)和差别关税(4个)三种;
二、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特别关注: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挪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三、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 注意运保费的确定:保险费=(货价+运费)×3‰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 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关税减免 1.三种类型: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2.法定减免: 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④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⑤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关税征收管理(了解) 14日、24小时、15日、6个月、3个月
学员交流: 1.考试做题时先做计算题好还是先做选项题好? 回答:提醒大家一定按规律进行,从易到难,千万不要倒过来。 2.在做题中发现像免抵退的综合题还是不明白 回答:个人建议不能放弃,在有时间的情况下用两个小时来听一下。个人认为免抵退不难,就是套公式,不要放弃。
3.近三年考题用不用再去做一下? 回答:不建议大家把近三年考题综合题、计算题做一遍了。如果想做,建议去看习题精讲班。 4.今年报了四科两个税为重考做题基本的在110分钟左右,接下来几天可以不可少放一点 回答:个人认为时间可以少放一点,但不可以不给它。
5.自来水的税率是13%还是6%呢? 回答:自来水是6%,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6%抵扣进项税。 6.刚才讲到一个例题购买免税农产品用买价×13%(进项),而运费怎么是用400/1.11×11%呢,讲课时不是说专用发票上是不含税价吗? 回答:注意一定要审题。
7.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它的税率? 回答:税率是17% 8.卷烟的税率36%、56%还要区分还要记吗? 回答:在考题中会给你税率,但要区分什么时候用36%和56% 9.出口退税与城建税结合不理解? 回答:退税当中本期未抵扣完的全退了,那就是留抵税额等于零,没有结转下期的,这时要倒挤出差额免抵税额,这个免抵税额就是城建税教育附加的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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