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欲止还说的小规模销售额

 刘刘4615 2023-08-18 发布于辽宁
      假设A企业为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收款101585.30元,其中服务费10158.53元,代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91426.77元,我们以具体数据看看在不同情况下的销售额等涉税事项,提醒:这里只是列举在政策范围内的可能情况,并不细究在实际工作中的可能性,但其结果却有助于我们作出延伸思考。

      涉及的主要政策包括:
      1、《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2、《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1号)

      具体分析如下:
      1、以全部价款为销售额
      1-1,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税率为3%总额为101585.30元金额为98626.50元税额为2958.8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销售额=101585.30/(1+3%)=98626.50元,增值税=98626.50*3%=2958.80元。现阶段(2023年度)应该开具1%征收率总额为101585.30元金额为100579.50元税额为1005.80元的普通发票。增值税销售额=101585.30/(1+1%)=100579.50元,增值税=100579.50*1%=1005.80元。
      我们看到在没有1%优惠征收率的时候,该企业是能够享受10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征收率降低后倒要缴纳增值税1005.80元,增加税收负担不降反增。

      1-2,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发票和销售额情况同上,但即便适用3%征收率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也就是说10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给我的优惠不应该以接受服务方的依法抵扣为条件。

      2、差额征税
      2-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是征收率为5%总额为101585.30元金额为96747.90元税额为4837.4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见明文规定),增值税销售额=(101585.30-91426.77)/(1+5%)=10158.53/(1+5%)=9674.79元,增值税=9674.79*5%=483.74元,由于销售额(即便扩大10倍)没有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对服务费部分),要么开具征收率为**总额为101585.30元扣除额为91426.77元税额为483.74元的差额征税专用发票,要么分别开具征收率5%总额为10158.53元金额为9674.79元税额为483.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征收率为5%总额为91426.77元金额为87073.11元税额为4353.6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论如何开票,增值税销售额同上,只是服务费部分销售额即便没有超过10万元也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我想说的是,在我国普票采用价税合计作为商品定价的环境下,一份合同跨越不同税收政策期间,同样的收款则产生不一样的应纳税款,甚至增加税负,是政策的不严谨还是理解上的偏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