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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所)纳税问题100问(三)

 京鲁老宋 2019-08-12

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

问题21:合伙人律师的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除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五险一金可以在事务所成本费用中扣除外,合伙人律师的五险一金同样可以扣除

关于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全国各地政策不统一,作者所在的辽宁省是以市社会平均工资为计费依据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问题22:律师事务所想给律师们交一些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中扣除?

可以扣除,但要在标准内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问题23:为聘用律师缴纳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律师事务所不存在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因此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缴纳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扣除,且应当在缴付时将该部分保费并入律师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国税函【2005】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问题24:为律所投保的财产保险,是否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中扣除?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问题25:合伙人律师是否也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六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支出。

其实专项附加扣除不仅仅是取得综合所得的人可以享受的,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同样可以享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也就是说,如果合伙人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所得,并且没有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类当中的任何一类所得,就可以在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在内的各项,但与工资薪金不同的是,不是在每月预扣预缴时按月扣除,而是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扣除。当然了,如果合伙人律师在取得经营所得的同时,也有讲课或者写书等,取得了综合所得,那各项扣除包括专项扣除就可以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了。

问题26:三项经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三项经费包括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指的是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见《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二十七条)

问题27: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按照8%的标准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通知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文件针对的主体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于律师事务所仅在合伙人律师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能适用这个文件,只能按照2.5%的比例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问题28:律师事务所以福利费形式发放给律师的钱或物,个人是否还用交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了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个“福利费”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又进一步明确: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一句话: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或者是计提相守的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而单位给员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及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福利支出,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9: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不可以全额扣除,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问题30:业务招待费具体都包括哪些?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有两点需要提示一下:一是有些企业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中,因为后者是没有限额的,这种做法是有税务风险的。

二是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也要加以区分,一般来说,广告宣传费是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而业务招待费没有。还有就是如果招待的客户是既有客户,那么应当属于业务招待费,如果招待的是潜在客户,可以认为是属于广告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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