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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所)纳税问题100问(五)

 京鲁老宋 2019-08-12

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

问题41:以上成本费用是否都要取得发票才能扣除?

过去很多人包括税务局工作人员都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其实这个观念是错误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但可以借鉴一下下2018年6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这个文件,提现了国家「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的理念,也就是说对于外部凭证,如果交易对方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小额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明确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可。

举个例子,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过去只要取得银行的利息单即可税前扣除。但因为银行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现在必须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再举个例子,律师事务所举办交流会,从市场商贩处购买了水果,由于该商贩每月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因此属于“小额零星交易”,此时就不需要必须用发票扣除,可以让对方给开具一个收据。

问题42:合伙人律师本人取得的其他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曾经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后面特别强调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在这之后,未出台过任何有关类似的政策文件。有人说虽然文件里规定的时间到期了,但仍然可以延续使用。作者不同意这个观点,因为目前类似规定了执行期限的税法政策,在期满之后,如果继续执行,都会另外颁发文件将执行时间延续。除此之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五、为何《公告》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了执行期限?
考虑到律师行业普遍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会计,建账建制需要一个过程,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的规范需得逐步解决,给一个过渡期,有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收。

通过以上解读可以看出,该政策只是一个过渡政策,最终目的是希望律师事务所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

问题43:律师事务所不得扣除的支出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问题44:雇员律师的收入有哪些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分成收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律师可以从其分成收入中按照30%的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将扣除比例由30%提升到35%,但该政策执行时间已过,所以在没有新政策明确的前提下,仍然按照有效的国税发〔2000〕149号文中30%的比例扣除)

问题45:雇员律师张三,2019年每月从律所取得固定工资8000元,另外取得案件代理费20万元,与律所约定的提成比例为7:3,他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计算?

雇员律师无论取得的是固定工资还是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的收入分成,均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前面的文件,分成收入可以扣除30%的办案费用。

张三2019年的收入额为0.8×12+20×70%×(1-30%)=19.4万元,然后再按照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将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查找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46:雇员律师是否需要将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信息报给律所?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也就是说,雇员律师可以选择在律师事务所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此时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律师事务所。有些人比较注重个人隐私,也可以选择自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再进行扣除。推荐律师们下载【个人所得税】这个app,在里面填写相关内容,之后可以选择将申报信息提供给扣缴义务人。

问题47: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审核律师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从上可知,纳税人本人对其所提交的信息负责,律师事务所对此没有义务进行审核。但如果律师事务所发现律师提供的信息与其已知的实际情况不符时,不得擅自更改,可以要求律师自行更改,如果律师拒绝,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问题48:兼职律师两处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自行向税务局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六、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前,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确实需要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但个税改革后,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需要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办理汇算清缴,也就不需要按月自行申报了。

问题49:兼职律师李四,在高校任教授,每月工资1万5千元,2019年为律所创收80万元,与律所约定的提成比例为6:4,他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计算?

从高校取得的年收入额=1.5×12=18万元
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额=80×60%×(1-30%)=33.6万元
两处取得的收入总额=18+33.6=51.6万元

高校在每月预扣预缴李四的个人所得税时,会将收入额1.5万元减去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查找适用税率计算。

律师事务所在每月预扣预缴李四的个人所得税时,会按照其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30%的办案支出后的余额直接查找适用税率,不再扣除其他各项扣除。

但按照以上两种方式预扣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会小于李四实际按照年收入总额51.6万元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李四需要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补缴差额。

问题50:律师事务所未替律师代扣代缴个税,有何风险?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支付所得,因此是扣缴义务人,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会被处以应扣款项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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