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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事务所少扣缴及相关律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案

 jialing147 2013-09-15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07日      来源: 例分析     作者:     点击次数: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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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税局稽查局

一 、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5月10日,湖北省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省地方税务局领导批示的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2006年取得收入60万元,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称2006年该所9 名律师共取得收入300多万元,除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外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律师年所得均在12万元以上,但都没有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省司法厅登记的合伙制企业,于2003年6月3日批准设立。最初由胡某、董某、朱某、陈某、成某、章某、袁某、王某、杨某共9人发起设立,2006年8月31日办理变更,增补戴某某为合伙人,2006年其合伙人为10人,以上律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该律师事务所无自己的办公用房,租赁某局二层共15间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现有员工25人,其中合伙律师10人,聘用律师6人,实习律师2人,助理人员8人,文员1人,其税收由该市曾都区地税局一分局征收管理。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案件的前期准备
    接到省局领导批转的举报信后,市地方税务局和稽查局非常重视,立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稽查专班。并对举报人的举报信进行分析研究。举报人主要举报的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的偷税情况,并且对其收入来源、取得收入的次数都有线索,但也举报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大部分律师都有偷税现象。据此情况,市局稽查局确定先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律师个人和相关人员的检查。
    为了解某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情况,稽查人员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调回了该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档案。通过查阅征管档案资料发现,该律师事务所2006年实际取得收入240多万元,正如举报人反映的那样,只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没有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当时正值全国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进行自行申报活动之时,且自行申报期限过后,该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人主动申报纳税。
    在对其情况有了一定了解并对检查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政策培训之后,稽查局于2007年5月14日对该律师事务所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进行税务检查。
(二)稽查方法和手段
    在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检查组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拟定了详细的调查取证计划,明确了需要调取的资料、调取的方法及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对措施,以及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提纲等,并准备了录音机、摄像机、U盘等记录设备。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首先调取了该律师事务所2006年度的所有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已填开发票的存根联和其他纳税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到举报人所称的某公司核对了律师陈某的收入情况。通过初步检查发现,该律师事务所2006年16名律师实际取得各种代理服务收入240多万元,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已如实申报缴纳。该所16名律师中有6人达到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其中陈某一人从某公司取得风险代理收入60万元,但都没有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有几名律师的收入也超过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该所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基本属实。
    在通过发票和银行对帐单到付款方进行核对确认该所2006年收入属实之后,稽查人员根据该所提供的发票存根将240多万元收入分解落实到了16名律师个人名下,并根据各律师收入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对6名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律师分别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达到自行申报标准的则要求该律师事务所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单位账制不很健全,起初该事务所提供给稽查人员的收入分配资料与稽查人员掌握的情况出入较大。该律师事务所坚持其对律师分成是按律师收费总额40%的比例与律师进行结算,并拿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管理的相关文件,对此,稽查局首先对该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分别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重点就收入分配情况进行询问,告知其不如实回答询问内容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市局局长签发了相关文书,到该事务所开户银行取得了检查年度该事务所的银行对账单和存款余额。通过分析,该所2006年收费240多万元,如按其所说40%分配出去,剩余60%则应该留在事务所账上,除去日常公共费用,事务所账户上结余至少应该在100万以上,与账户实际结余出入很大。在法律的震慑作用下,在大量铁的证据面前,经过检查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被询问的律师交待了真实的收入分配方式,即收费由单位统一管理,收入在扣除相应的税费后全部归律师个人所有,不存在按40%比例分成的情况。
    此案涉及被直接检查的个人有6人,加上个人所得税由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实际被检查人数达20多人。开展个人所得税检查,直接涉及到个人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因税负不公引发不测事端,税负不公就会对税务执法的刚性和税务机关的形象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从下达检查通知书开始,到调查取证、税款计算、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稽查局都向所有的律师进行公开。在下达核对稿经所有律师核对无误后,稽查局将所有律师的收费情况及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情况编制成表,发放到每一名涉案律师手中并在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张贴公示,一则是再给他们一次核对的机会,二是向全体涉案人员表明税务机关在执法时没有任何徇私行为,完全是按政策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纳税人的。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针对律师行业涉及税目较多,具体的税款计算方法不像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规定的清楚明了,故在计算方法、政策理解上税务系统内部之间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积极主动地与市局税政科联系,并就计算方法书面请示市局,邀请市局税政科到稽查局就此案进行会商,同时考虑到此案案情复杂,是初次直接开展对律师行业个人的税务检查,检查的对象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检查人员又会同市局税政科专程到省局稽查局和税政二处,就此案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向省局汇报请示,得到了明确解答,如在办案费用的扣除上,检查人员包括办案对象都对扣除标准的理解存在较大的争议,经请示省局明确后才予以执行。计算中对合伙律师以按记入其名下的收费总额扣除养老、医疗等保险费、执业保证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办案费、负担事务所的公共费用后再扣除年192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涉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稽查人员都是按照先会商,再请示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 、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对该律师事务所不履行代扣代缴律师个人所得税和其中部分律师不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问题,经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该律师事务所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不含六名高收入律师) 21409.03元,对其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其限期进行补扣补缴,并处以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10704.52元。
    对直接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6名高收入律师,查补的个人所得税款合计367466.65元,同时,对这6名高收入者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该案共查补个人所得税款388875.68元,处以罚款22704.52元,均已按时足额入库。
四、案例点评分析
(一)查办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对自然人开展税务检查与对法人进行检查虽有很多相同点,但从某些角度来看,检查自然人比检查法人要困难得多,因绝大多数自然人不建账,收入难以确认,费用难以准确划分等等。此次对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检查中得到的经验对我们以后办理此类案件也有很大的帮助和借鉴。
1、慎下检查通知书。对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定要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会造成进户容易出户难的局面。对此,建议对如有扣缴单位的,先对扣缴单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从扣缴义务人处取得个人相关的涉税资料和信息,然后对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若没有扣缴单位,应先从外部取证入手,如业务往来单位、开户银行等,在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再对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尽可能做好询问笔录。由于个人一般没有建立账簿,对个人的取证往往依赖于扣缴单位或其它往来单位,得到的可能是不全面的资料信息,对此,有必要就涉税事项对纳税人询问,将通过询问得到的信息与从外部取证得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漏补缺。
3、注重外部取证。对个人开展个人所得税检查,最难的就是取证,现行的法律只是要求达到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若纳税人不进行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想要完全弄清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项目非常困难。检查人员可以到其往来单位调查取证,如对律师而言,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到法院查看相关的案卷,了解该律师的受案及收费情况,还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到其开户银行查询资金往来情况等。
4、做到公开公平。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办案纪律,公平对待每一名纳税人,在对个人开展检查过程中,稍有不公就会给检查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阻力,造成工作的被动,因此,必须严格做到公开、公平。
5、政策用准。对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政策比较模糊的问题,一定要及时请示,得到明确答复后方可执行,尤其是涉及到减免税等相关政策,凡是符合条件,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工作建议
1、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应加强日常征管,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安排,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监管。
2、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开展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在我国尚属首次,部分高收入人员心存侥幸,未能感受到税法的威严,对此,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对典型的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增强税法的震慑力。
3、建章建制,完善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税务征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应督促符合建账条件的企业建立规范的账制,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又便于企业接受外部的监督,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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