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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所)纳税问题100问(四)

 京鲁老宋 2019-08-12

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

问题31: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进行广告宣传推广?推广的费用怎么扣除?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律发通〔2017〕12号)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5号)

第二条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名正言顺的利用广告来进行业务推广,因此这笔费用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的费用中扣除,但不应超过规定的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题32: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的论坛和研讨会等会议费的费用可否扣除?

法律人爱学习,具有钻研精神,还经常会举办与法律相关的论坛和研讨会等,与全国各地的同行们切磋论道。这一部分支出,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可以扣除,并且可以全额扣除。

哪些开支范围属于会议费在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其他的规范性文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

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关于会议费扣除的凭证,可以参考国税发【2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目前已废止)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问题33: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可否扣除?

差旅费支出,可以扣除,且没有限额,理由同上,只要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可扣除,包括出差当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等。

税务机关并不限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因此只要满足条件的差旅费均可全额税前扣除。之前有人提出企业应当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扣除,但税法相关政策中并未作此要求,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并留存备查。根据税前扣除的三性原则即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建议律师事务所进行差旅费扣除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与案件相关的可以附上案件的委托协议、开庭传票等

问题34:律师事务所购买办公楼的支出可否扣除?

购买办公楼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该将购买办公楼的支出以及装修费用全部计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每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律师事务所为了购买该办公楼进行了借款,则该借款费用也属于资本性支出,也应当按照上述方法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每年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问题35: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车辆产生的费用如何扣除?

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车辆是属于律师事务所的和车辆是属于律师个人的。

(1)如果车辆是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名下,那么首先应当将车辆计入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购买车辆所支出的一系列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按年进行折旧。此时,车辆发生的全部费用如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可扣除。

(2)如果车辆属于律师个人,但用于日常办案。此时,律师应当与律所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使用律师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之后车辆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扣除。但应由个人负担的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等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车辆购置税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扣除。

特别提示:既然有租赁行为发生,就应该支付租赁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租赁费用为零,税务部门会认为不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而对租赁费进行核定。所以在租赁合同中如何约定租赁价格就显得十分重要。另外律师取得租赁所得,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车辆租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出租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问题36:律师事务所所使用的写字间是租赁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律师事务所所租用的写资金一般都是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因此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即可,租赁同时发生的由律所负担的物业费、电梯费、采暖费等,均按照租金的扣除方式处理即可。

问题37:我们律师事务所捐助了一个希望小学,这部分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规定了公益捐赠可以扣除的三个条件
(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2)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3)扣除限额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希望小学属于《公益事业捐赠法》下教育类别的公益事业范围,但律师事务所的捐赠必须是通过特定的组织进行而不是直接向受助人进行捐赠才可以扣除

问题38: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税金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法条这里采取的是反列举形式,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就是可以扣除的,有一点拗口。

下面列举一些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4、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问题39:除了律所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的培训费外,律师个人支出的培训费是否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目前税法仅允许扣除律师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除此之外律师自费参加的社会各界举办的培训的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40:听说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扣除研发费用?那么是否也可以加计扣除?

可以扣除研发费用以及价值10万元以下的用于研发的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但是,对于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以及在此基础上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是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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