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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平安船舶专项行动的“4 1”口诀

 YZN2005 2016-03-04
导读

交通运输部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出炉啦治理重点包括客船、危险品船(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和砂石船这四类重点船舶,以及AIS设备、船名标识和船舶安全配员三个重点问题项目,小编奉上“4+1”口诀,赶紧来收藏吧!

以下口诀转自微信公众号:船员邦

客运船舶

不许随便进市场,报废标准要严格

安全隐患快整改,冒险开航需挨罚

超远超航全禁止,超载超速要不得

车辆捆扎要巡检,随船安保增配员

检验质量提标准,动态监控需落实

中韩俩月一安检,二五船龄特殊检

港澳台线高速船,搞次演习测应急


危险品船舶(液化气、化学品、成品油、原油船)

危品准入需严管,没有证明不能运

船检质量加控制,不合格船废证书

严查长江单壳船,发现违规全通报

适运适装和适任,整改合格准开航

应急演习有必要,危化条例目录熟

安全流程少不得,防火防爆加防毒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储存装卸全巡视

船岸联合上检查,规程应急加演练

含税积载严把关,排水系统和舱盖

货物特性定巡查,各项情况写日志

降水天气禁装卸,证明材料需齐全


砂石船

违法抗法来严打,装卸浮吊均排查

违法违规有名录,月月定期上通报

严重违法和违规,挂牌督办没商量

稳性结构和消防,配员应急和导航

通航秩序有新规,严重违法追刑责


重点问题项目

配备 AIS 需常开,按照规范来升级
客船危品四月底,其他船舶七月底
信息不准不允许,私自关机有处罚
船名标识和船籍,遮挡套牌会查处
标识安装要清晰,标识完整才规范
安全配员很重要,证书资历重点看
配员职务与功率,船种吨位和航区
伪造变造属违法,证书租借也不行

平安船舶考核指标

一年内船舶未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一年内船舶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在本船服务船员无被扣分;

一年内至少接受过一次安检,且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一年内无重大缺陷,任意一次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均为一般性缺陷,且数量不多;

一年内未被实施附加审核或跟踪审核的公司管理的船舶(适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公司);

一年内船舶未被国际海事领域认定为高风险船舶。

 

平安船舶的评选通过信息化系统及相关数据库自动生成,国际及沿海航行船舶,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以及京杭运河营运的船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每年1月份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上一年度的平安船舶名录。

下面附上行动方案原文

交通运输部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平安交通”建设,坚决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发生,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交通运输系统“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2016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以“四类重点船舶”和水上安全突出问题整治为抓手,开展“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工作为契机,全面组织实施“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广泛动员,营造氛围,突出重点,逐步形成“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通过“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平安交通”建设工作在水上运输领域深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治理重点
  (一)四类重点船舶治理。
  1.客运船舶。
  严把客运船舶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客船强制报废标准,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标准落实等多方控制共同促进老旧客船淘汰更新。
  严格落实客运船舶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体系有效运行。严禁客船超载、超员、超速、超航区航行,严格遵守客船抗风等级要求和恶劣气象条件下限(禁) 航规定,杜绝冒险开航。做好客滚船车辆系固绑扎和巡检工作,建立健全安保制度,做好随船安保人员的配备,提高安保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提升客运船舶检验质量,重点核查船舶稳性、水密、风雨密和重大改建情况。加强客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载客定额、船员实际操作和应急反应能力等。
  严格落实客渡船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深入推进客渡船标准化建设。落实《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客渡船安全检查制度和签单发航制度,做到客渡船100%完善安全应急设施,100%按规定配置消防救生设备。
  对长江水域营运客运船舶要建立动态监控体系,研究完善客运船舶预警预控信息化技术手段,实施对长江水域客运船舶的动态监控。加强客运船舶检验过程控制,专项行动期间,要对成库前建造的27艘普通客船,由长江海事局组织开展由中国船级社和地方船检参加的联合检查,主要核查重大改建、航区、稳性、载客定额和气象限制条件等是否符合法规规范的要求,针对检验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到位后才能开航,严禁船舶带病运营。
  加强对中韩客货班轮、船员和船公司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严禁营运船舶委托管理,新投入运力必须为新造船舶,对超过25年船龄船舶必须按特别定期检验标准实施检验。对中韩客货班轮至少每2个月应对其实施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并与韩国港口国监督主管当局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对被滞留的船舶要进行附加检验,对发生事故或发生重大险情的船舶,靠港前先要进行安全检查。
  加强对航行港澳高速客船、对台航行客船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航行设备、船员实操和应急反应能力,专项行动期间,所有航行港澳高速客船,对台航行客船要举行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提升船舶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危险品船舶(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
  严格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品船舶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和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切实落实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危险品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经海事部门审核并取得公司符合证明的,一律不得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
  加强危险品船舶检验质量控制,严格危险品船舶适装和适航条件的检验,严格按照相应检验规范签发船舶适装证书和适航证书。不得为达不到检验规范要求的内河单壳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签发检验证书,已经签发的,予以收缴。禁止违规改变船舶吨位、特别是船舶载重吨等船舶主要数据。自2016年1月1日起,严格查处进入长江航行的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未取得相应散装危险品适装证书的油船不得载运包括植物油在内的散装危险品。海事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发现船舶检验违规问题的,应当通报对涉事船舶检验机构有管辖权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出的禁运危险化学品。强化对载运危险品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对货物适运、船舶适装和船员适任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船舶结构、人员防护、应急设备及设施的检查,对存在电气绝缘差,通风不良,应急设备损坏等影响船舶安全适装的隐患,坚决要求整改合格后开航。督促船舶做好防火、防爆、防毒等事故预防,按照船舶应急计划开展应急演习、演练,严格遵守货物装卸、运输、过驳等环节安全操作流程。
  3.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码头储存和装卸作业现场安全巡视、船岸联合检查等制度,落实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储存、装卸作业的现场巡查和风险排查与报告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理货机构的监督管理,确实做好货物装卸、平舱、检测等工作。海事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理货机构、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要求,严格控制货物含水量,正确积载,货舱排水系统和舱盖处于良好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报告、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及水分含量证明等货物资料、货物积载、平舱情况等。严禁降水天气下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发现水分含量证明与货物实际水分含量明显不一致或货物水分含量可能高于其适运水分极限的,应当要求船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船舶载运货物安全。
  4.砂石船。
  坚决打击砂石船运输突出的违法行为和对抗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砂石装卸码头、宕口、浮吊、装卸点的排查,要求从业者依法依规选择适运船舶从事砂石运输,坚决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和内河船舶从事海上砂石船运输行为。建立违法违规砂石运输船名录,每月定期通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挂牌督办。
  加强砂石运输船舶检验质量监督,重点核查船舶稳性、结构、救生消防等涉及安全的项目;加强砂石运输船船员配备、应急反应和导助航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砂石运输船通航秩序管理,在长江口、珠江口、灌河口设置拦截线,对无证、超载、超航区航行的船舶依法拦截;加强并完善船籍港管理,督促船东或公司将违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召回内河水域。加强对涉海运输内河船的事故调查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自2016年3月1日至5月30日,砂石船专项整治应当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交海函〔2015〕811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重点问题项目治理。
  开展对船载AIS设备、船名标识、船舶安全配员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结合船舶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实施。
  1. AIS设备。重点检查AIS设备的安装配备、动静态信息准确,保持设备处于常开状态,严厉打击随意关闭AIS设备、随意修改AIS动静态信息等行为。
  船舶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升级AIS设备,完成AIS静态信息固化,客船、危险品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其他船舶应于7月31日前完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定期发布未完成AIS设备升级改造的船舶名单,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本辖区登记船舶(适用安装AIS设备)做好AIS设备升级工作。自5月1日起对所有客船和危险品船、8月1日起对所有要求配备AIS的船舶进行AIS设备检查,对未进行AIS静态信息固化升级、静态信息不准确、随意关机等情况的船舶进行处罚。
  2.船名标识。重点检查船名、船籍港标识和船名标志牌或船名灯箱配备、安装情况,标识、标志应符合规范并清晰完整,严厉查处遮挡船舶标识、标志,使用假船名或套牌等违法行为。
  3. 船舶安全配员。重点检查包括四类重点船舶在内的所有船舶配员船员证书和船员服务资历记载情况,严厉查处配员不足、超船舶种类、吨位、功率、航区和职务在船任职以及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租借船员职务证书等违法行为。  

三、“平安船舶”考核指标
  根据交通运输系统“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目标任务和“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总体要求,“平安船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年内船舶未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二)一年内船舶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在本船服务船员无被扣分;
  (三)一年内至少接受过一次安检,且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四)一年内无重大缺陷,任意一次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均为一般性缺陷,且数量不多;
  (五)一年内未被实施附加审核或跟踪审核的公司管理的船舶(适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公司);
  (六)一年内船舶未被国际海事领域认定为高风险船舶。
  “平安船舶”的评选通过信息化系统及相关数据库自动生成,国际及沿海航行船舶,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以及京杭运河营运的船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每年1月份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上一年度的“平安船舶”名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制订并公布仅在本辖区水域营运的“平安船舶”名录。 

四、责任分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把好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市场准入关。专项行动期间,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航运企业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
  2.严格实施运力调控,继续实施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政策。
  3.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专项行动期间,按相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航运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布,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储存和装卸作业的监管,督促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理货机构的监管。
  5.加强对砂石船的监督管理,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辖区从事砂石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宣贯活动,督促其严格按照核定的航区和经营范围航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要建立违法违规砂石运输船名录,对非法营运的砂石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定期通报,严厉打击,规范砂石运输行为和运输秩序。
  6.专项行动期间,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暗访。
  (二)海事管理机构。
  1. 强化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开展重点船舶、重点问题项目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加大惩治力度。
  2.建立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将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情况通报所属航运公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
  3.专项行动期间,应对各自辖区航运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主体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4.专项行动期间,对客船安全检查至少每4个月开展一次,对跨省航行的客船,登记港海事管理机构与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叉检查。
  5.专项行动期间,对四类重点船舶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在检查报告上注明“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
  6.加强对涉水工程作业区、海上采砂点、采石场宕口的巡查力度,对发现为砂石船装卸的码头、装卸点、宕口、浮吊情况通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发现接收非法砂石船运抵货物的海上涉水工程,要约谈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7.海事管理机构于5月1日起对客船、危险品船进行AIS静态信息固化升级专项检查,于8月1日起对其他船舶进行专项检查。
  (三)船舶检验机构。
  1.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船舶检验过程控制,加强船舶检验人员培训,提升船舶检验管理水平和验船师技术能力,确保按照船舶检验规程和技术法规要求开展船舶检验。
  2.专项行动期间,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技术法规要求开展对客船、危险品船的定期检验,特别要加强核查船舶图纸档案的完整性和船图一致性,核对装载手册、船舶稳性计算的正确性,检查救生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跟踪机制,对检验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督促船舶进行整改,在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核发法定检验技术证书。
  (四)航运企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航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委托船舶管理公司进行船舶安全管理的,要与船舶管理公司一起做好船舶安全生产工作。
  2.加大安全投入,加快船舶技术更新改造,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强化船舶维护保养和船员教育培训。
  3.建立完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恶劣天气开航限制、船员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整改、应急反应等制度。专项行动期间,要建立详细的自查台账和隐患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4.专项行动期间,客船及危险品船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一次登轮检查和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次专项行动适用于中国籍船舶、中韩客货班轮、港澳航线高速客船、对台客运船舶及相关航运企业。行动时间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
  (二)加强组织领导。部安委会负责本次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和跟踪督导,部海事局牵头开展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部海事局船舶处。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细化工作要求,设立专项行动办公室。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确保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整改到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应于2016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工作方案报部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强化协作联动。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企业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等,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深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
  (四)加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期间,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原则,采取联合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重点航运企业和重点船舶的检查。部安委会将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暗访。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扎实推进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先进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扩大专项行动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航运企业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查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做好经验总结。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分析、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经验,做好典型案例提炼、规章制度建设,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单位应于每季度10日前向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行动开展情况,并于2017年3月1日前书面上报专项行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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