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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起业委会成员私吞收益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昵称30718732 2016-03-06


庭审现场。 

 1月24日,东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记者了解到,这是我市小区业委会成员非法占有小区业主公共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首起案件。 

自认管理辛苦  三人私自分钱

2012年7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东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初步发现,陈某、彭某、沈某利用在某小区业委会工作之便,侵占小区业主公共财产5万余元。东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对三人取保候审。

 随着侦查的逐渐深入,彭某等人非法占有小区业主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浮出水面。      

 2010年10月15日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经小区业主选举,选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共有8人。其中,彭某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陈某任办公室主任,沈某任委员。其他委员均为挂名,日常事务处理只有彭某、陈某、沈某三人。

2011年3月 彭某和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小区停车费的分成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后每月支付业委会6000元现金。物业公司先后支付给业委会四个月的停车费共计24000元。这24000元,除了支付小区内设施的维修、增加设备、办公费用等,其余费用均用于支付业委会彭某、陈某、沈某的津贴、电话费等。

 此外,业委会的收入还包括广告公司在电梯内做广告,每年收入14000元以及出租业委会空置房三套收取租金。从彭某上任至案发,业委会收入共计10万余元,支出共计8万余元。期间,业委会从未就收入、支出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

2011年上半年 彭某发现,业委会的收入除用于办公经费外,还有一些节余,遂提出给负责日常事务的业委会成员发补助,陈某和沈某表示同意。

随后,彭某等三人将部分收入私分,用于每月津贴、报销电话费、交通费等。其中,三名委员的津贴按每月500-800元发放;主任电话费每月200元,陈某和沈某每月150元的电话费。至案发时,仅彭某一人就先后拿到11000元左右的补助。 

私分三万余元  三人各自获刑

 2012年11月,东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后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陈某、沈某,利用担任小区业委会委员的职务之便,将本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财产,包括从某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停车费分成、广告宣传费、出租小区业委会空置房租金共计31185.41元,以发补助、报销电话费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彭某等三人已退交赃款。2012年11月25日,东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向东区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彭某、陈某、沈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

今年1月24日,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业委会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彭某等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均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给业委会成员发补贴需小区业主共同决定

东区检察院主办检察官:业主委员会成员能不能拿补贴,是目前社会热点问题,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看,虽然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不享有薪金待遇,但是业主委员会委员毕竟为管理事务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付出一些费用如通讯费等,因此业委会成员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或者补贴,但必须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本市东区一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彭某等三人,借着管理小区业委会收益的便利,侵占小区业主公共财产5万余元。(文章来源:攀枝花晚报 李洪英记者 谢德忠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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