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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宏实务 | 报告老板,股权和分红激励您懂了吗?

 morecare 2016-03-07

 杜佳华 

2013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现在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任职。主要擅长城市土地征收、动拆迁方案、企业法律顾问、上海股交中心OTC挂牌业务等法律服务。

多次发表有关于企业股权激励、私募基金备案以及场外交易市场实务等文章。以创新的思维分析模式和良好的协调能力给予最专业的服务。同时积极参加区各项公益法律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简易版

基本条款

1. 国有科技型企业概念:中国境内国有或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新三板挂牌)。

具体包括:

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以上两项,要求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  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以上一项,要求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2. 股权激励方法: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

分红激励标的及方式:

标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或 经营收益。  

方式:分红。

激励和分红原则:依法依规、因企制宜、利益共享、强化监督等。

3. 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流程:

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

报符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核

对象:需符合相关要求


实施条件

1. 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条件:产权清晰、目标明确等。

具体条件:

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且3年没有因税务受过刑、行政等处罚。

PS: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2. 激励对象规定: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做了相关规定)

两“不得”: 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监视、独立董事不得参与。


股权激励

1. 激励标的股权来源:增发、回购、转让

2. 股权激励实施方式: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大中型企业不得实施)

3. 股权激励总额: 大型企业<><><>

PS:均不得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4. 股权出售与股权奖励:其中对股权出售的价格作了相应的规定(11条)、股权奖励实施的条件(财务、利润、对象等)也作了规定(12、13条)。并要求实施均为一次到位。

5. 股权期权:仅小、微企业。

需确认:行权价格(作了相应的规定、16条)。

授予与行权考核指标。

授权日、可行权日(两者之间不少于1年)和行权有效期(不少于5年,超过有效期后即失效

6. 对象购买股权时,企业不得提供贷款、担保。对象可以直接、间接持有股权(对象不得与企业有竞争关系、关联交易

7. 股权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年内不得转让赠与。

例外: 离职、解聘、因公调离

处理简述:半年内退回股权、出资退还

Ps: 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分红激励

1. 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根据有相关企业规定和与员工的约定执行。

如没有上述规定与约定,应分情况处理,《办法》对成果转让、投资、合作实施的情况分别了比例、时间上的约定。

2. 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办法》对财务管理上作了规定(24条)

实施岗位分红:《办法》对对企业、利润均做了规定(25条)

3. 岗位分红总额:不高于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15%。

4. 激励对象与企业要求:岗位连续1年以上。岗位分红不得高于薪酬总额2/3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30%。

5. 岗位分红方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

明确对企业的考核指标(如企业未达标方案应终止,再次实施需重新申请)


激励方案管理

1. 激励方案拟定主体:总经理班子或董事会

流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

Ps:对申报批准的主体作了规定,34条对于激励方案应严格审查(20个工作日内),必要时可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已规定,35条)对于批准的方案,企业内部提请股东(大)会审议(5个工作日内)。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变动激励方案,应重新走以上流程。

2. 同一激励对象+同一职务成果或项目 → 一种激励方式+一次激励。

同一对象已实施股权激励的 → 5年内不得再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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