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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严严!浙江省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

 道德是底线 2016-03-08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下发《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重申党政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等综合性公务支出开支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开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

会议费

省级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执行;市县在省级机关会议费标准以内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订并执行。

主要内容: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见下表:


除上述三类会议外的其他非全省性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在三类会议标准内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但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培训费

省级2014年1月2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执行;市县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订并执行。

主要内容: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300元)控制。


差旅费

2014年41起分别《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及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系列解答浙财行〔2014〕19255593)执行。

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的同级别人员差旅费各项限额标准内,根据路程、出差时间及交通状况等制定相应的标准及执行规定

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具体如下


2016年1月1日起,住宿费、公杂费执行新标准。具体如下: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自2014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0号)执行

主要内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国家和地区开支标准执行。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

自2014年6月17日起全省范围内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1号)执行

主要内容: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因公选派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需发生的费用。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及用汇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30号)执行。

住宿费、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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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厉的惩戒机制促使制度有效落实

对于上述各项规定施行以来,凡执行中擅自违反的,要立即整改;凡自行制订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标准超过上述制度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重新予以修订。

2016年2月25日起,各地、各部门仍有违反上述公务支出开支标准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第十一章之规定,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超出开支标准部分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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