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逐步落地,“走出去”企业需重塑盈利模式 2016.1.29中国税务报 叶益豪 面对2016年逐步落地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走出去”企业的盈利模式和税收筹划将面临一系列考验和挑战。企业可能会遭遇哪些挑战?针对这些挑战,企业又该如何通过重塑盈利模式来应对风险呢?笔者根据BEPS行动计划内容,结合德勤中国的实务案例,为“走出去”企业提出股权设计和经营模式的调整建议。 挑战一:择协避税难度变大 现实之中,为享受税收协定带来的税收优惠,有的企业会产生择协避税的行为。所谓择协避税,是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中间子公司,并间接控股另一缔约国内企业,来获取其本不应享有的税收协定优惠。 举例来说,印尼与中国香港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对双方资本股息征收5%的股息预提税,而印尼和中国内陆的股息预提税率为10%。因此,内陆企业往往在中国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子公司,由其对印尼项目公司投资,子公司不承担具体营销和生产职能,只利用地理优势享受印尼和中国香港的税收协定优惠。企业在印尼产生的利润不汇回中国内陆,而是转去中国香港子公司,以备母公司其他海外项目的继续投资。这样操作后,母公司因此规避了5%的股息预提税,也由于中国香港不对来自境外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母公司规避了在内陆需缴纳的25%的企业所得税。 BEPS第6项行动计划提出打击滥用协定待遇行为,各国将加强对“择协避税”的管理,辅以国内法修订进一步明确税收协定优惠享受资格。比如制定利益限制条款,以负面清单列示违规择协避税的行为;同时运用主要目的测试方法,筛查第三国居民在缔约国新设子公司的动机,评估是否有对应的经营职能和风险负担。 因而,“走出去”企业要及时了解子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落实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进展,评估使用现有股权架构的中间控股公司的经营实质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确定性,增加子公司的经营功能和风险承担。如果决定新设股权架构,需重视架构公司的经营实质,适时使用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率测算投资回报率,以保证股权框架的盈利可能。 挑战二:合同安排匹配交易实质 合同安排与交易实质匹配,要求合同标的物价格公允,缔约双方承担的职能风险与利润分配对称。但现有国际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对交易实质中职能风险与利润分配的关注不足,因此许多企业就利用此漏洞进行避税。 举例来说,爱尔兰政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且不设营业税,还给予企业研发活动费用25%的税收抵扣以及其他资金补助。因此许多中国企业在爱尔兰设立研发机构,由其境内研发机构a与爱尔兰研发机构b合作开发技术。合同规定,b承担技术项目主要的研发职能和风险,并对该技术享有大部分收益权。事实上,该项术已经由a研究所完成主体研发任务,而b的科研力量也不足以支持该项技术研发。换言之,合约研发的交易实质和利润分配不匹配,中国企业可将技术收益权向爱尔兰转移,享受较高的研发费用抵扣政策,并通过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转移中国的利润,享受爱尔兰较低所得税率。 BEPS第9项行动计划提出对合同约定的风险和相应的利润分配的考量。在计划实施后,税务机关将参与对合同公允性、有效性的审核,特别针对法律合同条款界定的风险承担与实际交易不符的情况、合同设置的义务及风险仅理论上存在的情况,税务机关将适时调整税收处理方法。 企业要积极应对交易被追溯调查的风险,对交易安排“去纸面化”,确定真实功能风险分配和合约安排的差异,按照BEPS指引下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利润分割法等办法准确界定交易内容。同时也要加强内部法务、商务、财务人员的合作协调,提升合同管理和实施有效性和连贯性。 挑战三:运营模式与定价模型匹配 运营模式很大程度影响盈利水平,对集团内不同经营实体而言,承担较重功能风险的实体能够获得较高水平的盈利。但许多跨国公司将集团运营的生产、营销和管理职能拆分,通过关联交易中的转让定价,使得部分“简单功能”实体获得了超过“主体公司”的利润,达到将利润集聚到低税率国家、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举例来说,美国采用4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国内陆则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中国香港仅对来源于本地的收入征收16.5%的所得税。部分跨国企业的生产实体在中国内陆,销售实体在美国,以中国香港的管理实体串联。中国内陆生产方以较低价格将产品转让给中国香港机构,中国香港机构再以较高价格转让给销售方,降低在中国内陆的生产实体和美国的销售实体创造的利润,利用中国香港较低的所得税率避税。而香港的管理实体在经营模式中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水平与获得的利润水平完全不匹配。 BEPS第10项行动计划关注转让定价的高风险领域,包括跨国集团内部实体利润分配与其经济活动价值脱节的情况。税务机关将加强全球转让定价文档的交流共享,根据主体文档信息,将集团总体层次对于不同地域的子公司的功能和实现的利润进行配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管辖境内的子公司进行税收征管。如果运营模式缺乏实质性支持,比如单纯召开董事会和签署重要文件,“简单实体”过分利润享受的合理性将受到质疑。 企业应该依照BEPS行动计划和各国国内法要求,对功能、风险和资产配置做深入和实质性的了解,并作出重新安排或调整,或是对商业模式及时进行调整安排。其次,将关键资产和人员在商业目标和转让定价安排角度之间重新审视,并做有效的布局。再者,要充分考虑功能配置和价值创造之间的联系,谨慎确定定价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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