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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应对BEPS问题的主要举措

 渐渐见见 2022-07-05 发布于四川

前言

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制度构成巨大的冲击,形成了严峻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致使国家税收流失,威胁国家税收主权。当前,该问题不仅导致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秩序面临巨大挑战,也让全球范围内税负和发展的不公平性越演越烈。

(一)完善国际税收规则

1.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突破独立交易原则自身的局限性。目前,BEPS行动计划以及OECD指南都对转让定价原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但未有效扼制数字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来逃避纳税义务。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主要在于对无形资产及其价值链本身的科学认识,对无形资产的合理估价是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予以有效规制的技术保障。此外,为了规避事后调整难度大、成本高、不确定性强等问题,应主张从企业整体税负的角度来改革,重点考察资产转移的合理商业目的和商业实质,将无形资产的收益分配与其价值贡献相匹配,以弥补跨境独立交易原则的局限性。为此,可以考虑采用事前调整的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作为改革的基本思路,或者参考德国引入特许权使用费壁垒规则,不仅可以协调各国的税收利益、减少征纳双方的税收争端,还可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避免损害国际经济活动。

2.调整常设机构的规则。常设机构问题产生的本质在于,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当前的税收征管办法难以在传统税收规则之下找到合理的课税对象。数字企业的跨境交易仅仅通过互联网就能完成,不需要营业机构等具有地理联系和物理存在的的“固定营业场所”,但这不应该成为买方国家就该数字化跨国企业进行此项交易所得到的利润丧失税款征收权和部分税收利益的原因。

所以,为了维护来源国对数字化企业进行跨境网络交易所获取利润征税的权利,应当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与《UN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中的“常设机构原则”要求进行调整,建立“数字化常设机构”概念。基于OECD提出的用户规模、服务合同数量、年度收入总额为基础的综合性因素,即使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但只要在来源国利用互联网等数字化方式实施具有实质意义的经营活动并形成密切的经济关联,就可以在来源国把这种数字化的存在形式认定为设有“数字化常设机构”,这样就形成了管辖权连接,为数字经济环境下来源国对相应的营业所得行使课税权提供了依据。

3.完善数字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在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核心技术和数字信息创造了企业的主要价值,数字化常设机构承担了更多职能和风险,其价值贡献度在整个企业链条上显著增强。完善利润归属方法主要是为了让数字化常设机构的业务功能定位与其价值创造和风险承担相匹配。除了OECD在“统一方法”中为了利润来源地与征税权相匹配创造的不需要物理存在的利润联结点,还可以通过新设税种、最低税率或预提所得税等方式将税收利益和征税权固定在收入来源地以及价值创造地。但从实践层面来看,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所得税税率也有所不同,“最低税率”的确立、预提税方案的构建等问题若想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统一,需各国达成共识。

(二)转变税收征管理念,加强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建设

1.转变税收征管理念。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行业之间的划分越来越模糊,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发生根本性变革,信息技术也由经济发展的辅助工具转变为经济增长的支柱和经济架构的基础,打破了经济和税收之间原本的平衡状态。税收征管的改革要更多地侧重于维护数字经济下各主体的经济利益,更多地回归于社会产品剩余价值分配的本质,更多地注重国家之间收入分配的重新划分。

2.加强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建设。加强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建设要重视对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可以运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全球数据信息追踪系统,减少信息不对称,为国际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创造条件,以数据分析的常态化提升税收征管的精准度,以数据质量倒逼征管质效的提升。此外,还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国际数字税务征管的硬件平台,加快稽查内部管理模式从技能管理到数据治理的转变速度,提升税收稽查工作的管理效率和稽查准确率。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保证国际税收机制的有效运行

1.国际税收协调要坚持民主、公平、公正的理念。尽管数字经济下企业的BEPS行为大多与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安排有关,但跨国公司利润转移严重侵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应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协调中的参与度,并对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中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给予积极的肯定。同时,有关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新制定应广泛征求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并多考虑其利益诉求,支持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国际税收人才,实现国际税收治理的公平公正。

2.各国应积极完善税收争端机制。这是因为各国在税收主权及国内利益需求等方面存在很多矛盾与分歧。相互协商程序作为传统国际税收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不仅受到缔约国国内法的制约,而且还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对很多税收争议都无法解决。为保证数字经济下国际税收机制的有效运行,可以设计一个程序简化、耗时较短且有所限制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为此,可以适当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引入国际税收争议仲裁来有效弥补传统方式的不足。

3.各国应积极参与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税务合作机制。税务合作机制可以弥合国际税收管辖规则与数字经济间的错配。国际税务合作形式主要有双边合作、区域性多边合作以及全球性合作三种。此外,各国之间的合作领域应从以双边协定为基础的避免双重征税,扩展到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款协助征收,从而有效克服数字经济下信息不对称造成的BEPS问题。

4.应明确联合国、OECD、G20等全球性和区域性组织的工作分工,发挥其税收治理功能。这些组织是国际税收协调的重要参与者,首先应明确其工作分工。如,联合国专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问题和税收协定方面的事宜,OECD致力于提供反对国际逃避税的技术支持和传播国际税收标准,G20主导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并协调好参与税收治理的国际组织。其次,要同时充分发挥各组织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功能,并重视全球税收治理政策连贯性,促进全球税收治理水平提升。

(四)我国应对BEPS问题的策略选择

1.完善我国的国际税收理论体系和国际税收协定。鉴于目前我国税收地位已从以来源地国为主转变为以居住地国为主,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应在税收协定中限制使用税收饶让制度并对消极所得坚持居住地优先原则,并完善国内税法中常设机构的定义,修订国际间贸易转让定价规则,增加非居民纳税人注册登记和缴纳流程。

2.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立法建设。预防和治理我国BEPS问题的主要路径就是对现有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中的漏洞进行修订,尤其需要建立同时涵盖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反避税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恶意税收筹划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同时修订《税收征税管理法》,增设滥用税收协定、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协议等条款,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中关于反避税规则的互相衔接,使得我国在今后处理跨国企业的BEPS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可以参照。

3.税务机关要加强大数据在税收监管中的作用,将信息化建设和我国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相结合。一方面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制定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收集制度,建立涉税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税收大数据的集成平台,运用大数据建立智能化税收防控系统,加强对跨境税源的涉税风险管理。

4.坚持规则制定的主动性,始终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积极呼吁并主动参与制定国际税收新规则,在相关国际税法的制定方面充分发表建设性意见,并对各项提案的适用性和经济风险利用多种方式评估,尽量避免任何损益失当的税收协调规则。

结语

为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国际组织和各国从顶层设计与制度建设出发,完善国际税收规则、转变征管理念、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以确保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流失,恢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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