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0546”,是由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开设的国家公诉人学习交流平台。 在这里,将定期为您推荐法学专家的理论文章和公诉业务学习资料。 点击“公诉0546”,汲取法学营养,沐浴法治阳光。 这是《公诉0546》第495期,感谢您的关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整体的制度构建过程,它不仅仅是公诉部门一家,甚至也不仅仅是刑事检察部门面临的改革,它涉及到的是整个检察工作。这项改革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千头万绪之中,首要的是人才培养和储备,但是如何使检察官适应新的形式,如何培养出新一代的检察官是困扰很多检察业务部门的难题,是制约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的重要瓶颈。 以旁听庭审破解检察人才培养难题 现在已经采取了很多有效的办法,但有一个简便易行也行之有效的办法一直被忽略了,那就是旁听庭审。庭审就是法庭的审理活动,包括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几个环节。庭审之所以对于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是由它的特点所决定的,它的特点就是集中性,所有的证据都要在这里出示、所有的相关人员都要到庭,是一个信息量很大、很集中的活动。它就好比一个活的教科书,将一个案件的全貌,相关人员对于案件的认识、分歧全部展示出来,并且从中可以看到法官对于证据的取舍、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应用。所以很多学科都会有案例教程,事实上庭审就是活的案例教程。庭审活动所展示的内容不但丰富,而且旁听庭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法院就在我们旁边,庭审几乎每天都有,只是花费一些时间而已。因此,我认为旁听庭审是破解检察人才培养的有效方法,下面将具体阐述庭审对于各个检察业务部门的意义,及旁听庭审的具体设想。 自侦部门,包括反贪和反渎,主要工作是侦查工作,具体的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搜查,扣押、冻结各类款物等等。但如何检验这些证据是否有价值,那就是庭审,庭审是对证据的检验。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是没用的证据。侦查人员办完一个案件,如何知道自己调取的证据哪些是有用的,哪些是没用的呢,除了自己进行的一案一总结,以及与公诉人的沟通外,最为权威也最为全面的应当是庭审。庭审会对每一个证据像过筛子一样,逐个质证,辩护人会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被告人会进行辩解,法官或明示或暗示的也会表达自己的态度,即使那些没有出示的证据也能说明一定的问题,那就是公诉人首先就已经将它们放弃了或者排除了。因此,法庭会给侦查人员上一堂生动的证据课,让侦查人员知道哪些是无用功,哪些又是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的证据。比如有一个案件,侦查人员调取了四十份口供,但法庭上就用了一份,那其他三十九份口供,虽然不能说完全没用,因为有一个固定证据和突破口供的问题,但也可以说明有相当多是没用的。而这些没用的口供,又浪费了侦查人员多少个日日夜夜。又比如,有一个关键的书证,应当调取而没有调取,最后导致一些犯罪事实没有被认定,当然公诉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但对于侦查人员这也是很好的提醒,下次遇到这种情况应当调取那份证据。 当证据出示完毕之后,法庭就进入了辩论阶段,在辩论阶段当然也会继续针对庭审中的证据问题发表意见,但同时也会针对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集中表态。同样一个证据,一个事实,可以做出不同的法律判断。西方有句法谚,那就是法律是同时支持控方和辩方的。在这个阶段,侦查人员可以看到就一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问题的观点碰撞。这些碰撞不但包括了定性问题,对法律的理解问题,对法律理论的阐述问题,还包括了自首、立功、主从犯等等法定量刑情节的问题,甚至还会包括坦白、认罪、退赃等等酌定情节的问题,是保罗万象的。因为控辩双方都必须在这个阶段将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而且还要极力反驳对方的观点,从而说服法官。在这时,庭审对于侦查人员又成了法律分析课,让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没有搞清楚的法律问题,得到集中的解答。比如,本来在侦查阶段定的是挪用公款,公诉人最后指控的是贪污,最终法院也认定为贪污,公诉人会在法庭上会给侦查人员最好的答案,因为被告人、辩护人比侦查人员还需要知道这些答案,而且他们会进行极力的反驳,在辩论中真理被越辩越明。又比如,本来在起诉的是挪用公款,但最后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定为挪用资金,那对于主体问题,控辩双方就会进行激烈的辩论,将主体问题说清楚,不但对于下一次侦查是一个导向,对于主体问题的相关法律、解释和理论也是一个系统化的学习。再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本来起诉的是一百万,最后就认定了三十多万,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都存在一定的辩解,并有一定的证据,只是我们没有采信,但是最后法庭采信了,这也是很好的导向,下次再遇到这种情况,就应当采信这些辩解。 庭审对于侦查监督部门的意义,与自侦部门相比有些是相同的,但也存在差别。因为,侦查监督部门不是证据的调取者,它与公诉部门一样也是证据的审查者,并对根据证据得出的事实适用法律,也就是做出批捕、不批捕的决定。但由于侦监部门是在侦查活动还没有完结的时候进行的审查,案件还存在进一步变化的可能性,因此存在捕后不诉、判无罪以及公安机关撤回的可能性,这是一个证据的问题。另外,还存在捕后判缓刑,无逮捕必要不捕后判实刑,存在批捕质量不高,或者错不捕的问题,这是一个逮捕必要性的问题。还有可能出现捕后改变罪名的问题,当然这一般也不作为考核的项目,但不能不说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有些时候如果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批捕,那就成了严重的问题。庭审可以集中解决这些问题,和侦查人员一样,侦监部门的办案人员可以在法庭上亲身感受到法庭对于证据的采信和取舍,当然这就是公诉人所极力需要做到证据判断标准,这些标准就是公诉人衡量一个案件是否能够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知道这些标准后,侦监检察官就可以为自己进行审查证据提供参考,好比一个学生知道考试的标准,就容易得到高分一样,侦监检察官以公诉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就可以极大的避免捕后无罪的发生。除了证据以外,与量刑有关的情节,控辩双方也会进行极力的阐述,这些量刑虽然不是逮捕必要性的全部,但是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具有很大借鉴意义。对于罪名的判断,也是法庭辩论的核心之一,庭审中对于罪名相关法律问题的阐述,同样对侦监检察官具有借鉴意义,甚至对于进一步的侦查都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批捕或者决定逮捕阶段,就能够及时拨正侦查的方向,对于整个侦查活动意义重大,能够极大节约侦查资源,提高侦查的质量和效率。 民行检察部门与其他的业务部门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因为其应用的主要是与民事、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很难从其他部门得到帮助,大部门检察人员也对该法律领域比较陌生,因此在业务开展上困难也比较多。但旁听庭审可以极大改善民行部门的困难处境,当然这里的庭审主要的就是民事、行政的庭审活动。民行部门的任务就是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线索来自于当事人的反映以及其他部门在案件中发现的线索。但是由于检察官大部分都是与刑事法律打交道,一般没有民事、行政法律方面的经验,也对这一诉讼领域比较陌生,甚至都没有亲眼看见过该类诉讼活动是怎么进行的。因此,旁听庭审就显的尤为重要。旁听庭审首先培养了民行检察官一种民行诉讼的感觉,耳濡目染,亲身感知,知道这种诉讼活动是如何进行的。其次,与侦查人员和侦监检察官一样,旁听庭审也可以让民行检察官了解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是如何采信和取舍的,因为民事诉讼采取的优势证据原则,与刑事诉讼很不相同,因此通过旁听庭审可以逐步的破除对于证据判断的一些思维定式,为审查办理民行案件培养证据判断能力。再次,旁听庭审可以系统学习民事、行政法律的运用。法律学科的最大特点是应用,不能应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我们学习了民事、行政法律但不知道怎么应用,也等于什么都没有学。而且民事、行政诉讼的特点在于检察官不是法庭的一方,没有具体的去应用法律的机会,既不能做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做当事人。这就更凸显了旁听庭审的意义,只有通过旁听庭审民行检察官才能了解民事、行政法律是如何应用的。 想要旁听庭审必须首先知道什么时候开庭,越早获知就越容易安排时间。由于庭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信息发布渠道。一是所有公诉案件法院都会提前告知公诉人,因此公诉人就成为了解庭审信息的一条渠道。具体可以采取,公诉人第一时间将庭审排期信息告知内勤组,由内勤组汇总后进行公布。需要旁听的部门,将人员的数量告知公诉内勤组,由内勤汇总后,告知相应的公诉人,由公诉人与审判长进行沟通和协调,然后进行旁听庭审。二是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法院没有对检察院的告知义务,因此应当主动与法院沟通索要相关的庭审排期信息,也可以安排专人定期抄写法院公告栏的庭审信息,汇总以后在处室内部进行公布。 对于自侦部门。首先,应当旁听自己的案件,所有的案件承办人都有必要了解自己办理的案件是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律分析的。其次,应当尽量旁听其他自侦案件的庭审,因为同是自侦案件,有些罪名甚至都相同,具有很大参考意义。再次,应当争取旁听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中比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手段和方法与自侦案件很接近,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对于侦监部门。应当选择符合自己需要的案件,比如因为证据不足不批捕而起诉,证据又没有太多变化的,这说明在证据的判断上,与公诉部门存在分歧。又比如以轻罪无逮捕必要不批捕,以重罪提起公诉的,或者以重罪批捕,以轻罪起诉的,这说明在定性上存在分歧。再比如,共同犯罪中多人被批捕,只有一部分人被起诉的,或者是共同犯罪中因为证据问题只批捕部分人,最终全部被起诉的,这说明在定性、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证据把握上都存在分歧。对于民行部门。应当将旁听庭审作为一个主要的学习渠道,长期坚持。具体选择案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 旁听庭审要进行总结,主要是围绕判决进行。判决是对庭审的总结,将法庭所采信的证据一一罗列,将法庭所采信的观点一一说明,由此对于没有采信的辩护意见,以及没有支持的指控更会详细说明。因此,如果说庭审是教科书,判决就是教科书的结论部分,应该以判决对照庭审中所学习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再思考。 (转自检察百科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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