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最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出台了新政策? 有什么变化呢? 公司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那如何根据国家的新政策,享受更多的优惠呢? ↑↑↑ 现在 这些问题现在都不是问题了 理道本次微信研讨会专为大家分享 你若错过,没关系 内容已整理,请往下看 ▼ ▼ ▼ 大家好,我是廖娟老师。 今天下午跟大家讨论一下研发费用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并运用新政策,欢迎各位群友!主要讲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两个文件的新变化。 今天下午讨论的主要议题包括: 1、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适用行业的变化 2、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化 3、研发费的归集和核算管理的变化 4、税务部门审核程序的变化 5、新增的规定 6.申报及备案管理 7、后续管理与核查 8、文件执行时间 9、特殊事项 下面我们开始进入新政策的讨论。 适用行业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列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业,即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属行业的判定,是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为标准进行判定的。上述所 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所得税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研发活动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列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注意,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2、加速折旧费用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只可以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 某年企业会计上折旧费150元,税务上加速折旧,折旧费200元,可加计扣除150元*50%; 某年会计上折旧费300元,税务上加速折旧,折旧费200元,可加计扣除200元*50%; 3、不再强调“专门” 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租赁费;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不再强调专用,非专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共用的的仪器、设备是否可以全部加计扣除呢? 新政策明确: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可以扣除,但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即共用的只能按照比例加计扣除。 4、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项至第5项是指: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研发费用需扣减特殊收入 研发活动中常见产生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者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甚至有的企业试制品销售比较大,此部分收入是否需要从研发费用中扣减,税总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本次新政策明确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当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 6、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增加规定: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按发生费用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才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7、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可加计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也不能加计扣除。 但是如果企业取得了财政性资金,未作为不征收收入核算,在收到当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用于研发支出时,能否加计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在97号公告的解读中明确,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8、统一了辅助账样式 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应当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国家税务总局97号公告给出了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参考模板,企业可以参考编制辅助账。 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一些异议的话,由税务机关直接找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 是指2016年以后未享受加计扣除,不是指2016年往前推三年。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享受税收优惠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7号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注意,研发费加计扣除,不需要审计部门出具费用审核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针对新政策的后续管理加强,企业应注意避免因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而产生补税的风险。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按研发项目设置明细及归集费用。 注意收齐资料,以备申报税收优惠备案及税务机关质疑时使用。 新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5年汇算清缴是不适用新政策的。 ▲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同时享受15%所得税税率和研发费加计扣除? 以上都是否定的。 好啦,今天的内容到此结束了。 再见,感谢大家的参与。 听完廖老师的讲解 是不是顿时清晰了很多? 我们下期活动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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