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要件审判九步法”之批判

 法律读书屋 2016-03-12

作者按:十几年前,与上海高院的邹碧华副院长有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接触。当时他还在研究室,最高院召集几个法院讨论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一起参与其中,觉得他是能够深入讨论具体问题的人之一。后来天津高院去上海调研,得他大力协助,陪着去了很多地方。还记得我有一个德国公司法的规定搞错了,他当场打开电脑查了出来,告诉我正确的。我颇为感慨:人家已经可以随时无线上网,而我还只是停留在做小卡片和在书上划线的时代。他的确是个少有的好法官,好领导,能够不忘初心,对法治始终怀有极大的热情。但我也明显感觉到我们在审判理念上的差异:他总是希望将审判搞成理科的东西,认为审判是数字、公式和模型。而我则坚持认为审判是文字、判断力和想象力的世界。所以对他提出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我一向很难认同。

 

审判的各个方面不是象他所讲的那样分步进行,而是各方面同步推进的;审判过程也不是单向静止的,而是前后反复,相互交错的。如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事实的认定、法律的解释、判决的作出,除起诉与答辩大致可以分出先后之外,其他都是同步的。不仅很难分出先后,而且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其重点不在于对这些方面的简单罗列,而在于正确地描述它们在这一过程中的动态变化和相互关系。

 

所以,审判的过程不是一个按照数学公式计算的过程,而是与语文中的写作相类似的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和技能的过程。对于这个过程,可以进行理性的总结,但只可描述不可量化。就像写作,我们可以总结出许多写作的要素、规律、方法,但就是没办法按照公式算出好文章来。

 

写作最忌讳“尺接寸附”,即想一段,写一段,想一句,写一句。九步法所提出的那种方法恰恰就是“想一段,写一段,想一句,写一句”。写作最讲究“一气呵成”,九步法恰恰就没有一个整体的概念,它所构画的是“碎片化的正义”。

 

要件审判九步法不是一种审判方法,也不是对审判的正确描述。它所说的运用的实例不过是给早已有定论的案件事后穿上九步法的“外衣”罢了。而且都是一些简单案件,一旦遇到真正的复杂案件,连这层外衣也穿不上了。它所指出的九个方面虽然都存在于审判之中,但都是枝节问题。故而它虽然能够给审判起到一些提示作用,但既不是思维的步骤,也不是审判的方法。可以说是有“九”无“步”无“法”。

 

因为九步法无法实际用于审判实践,而且邹院长已经逝世了,所以对它本来也不必过分认真。但因现在法律人对邹院长的普遍敬仰,大家都以为这个九步法就是审判的真理。若再以这种思路来指导审判管理和司法改革,就真成大谬了。

 

所以,不免整理了此文,指出这个九步法理论上的根本错误,供法律人参考。

 

文/周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 九步法自身的错误

 

邹碧华将审判分成了“环环相扣”的九个步骤:

 

第一步 固定权利请求;

 

第二步 识别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第三步 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

 

第四步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第五步 诉讼主张的检索;

 

第六步 争点整理;

 

第七步 要件事实证明;

 

第八步 事实认定;

 

第九步 要件归入 作出裁判。

 

这个九步法充满了专业术语,相当难以理解。我大致总结了一下,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应该还算正确:

 

一、固定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二、找到诉状中的法律;

 

三、找到答辩状的法律;

 

四、找到全案的法律并要件分析;

 

五、固定诉状和答辩状中的事实与理由;

 

六、争点整理

 

七、事实证明(四证:证明责任、举证、质证、认证)

 

八、事实认定

 

九、归摄

 

通俗化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其新意基本上就是固定起诉状和答辩状。我总结了一下,它自身的问题有这几个:

 

一、没有识别,如何固定?第一步与第二步其实是一步。

 

固定诉讼请求的前提就是识别权力基础。连法律都不知道,如何知道当事人的请求对不对、模糊不模糊呢?

 

比如,原告起诉被告给付100万元。我们知道这是确定的诉讼请求,可以固定。但如果原告起诉被告给付胸口的一磅肉。我们就无法确定诉请了。因为我们知道没有法律赋予原告这样的权利。这时候我们不就需要提前跳到第二步之后才能最终确定第一步吗?

 

所以第二步实际是包含在第一步里面的。不识别就无法固定。

 

再举个例子: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个诉讼请求是明确的。但其前提是我们有补充赔偿责任这样一种法律规范。否则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就会被认为模糊不清。无法固定。法院就会要求原告明确诉请。所以,只有在已经识别了规范基础的前提下,才可能固定诉请。这两步其实是一步。

 

二、法律究竟在哪里?第四步与第六步矛盾。

 

第四步是“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该步应该是全案的法律规范基础了。根据这个规范分析出要件来决定需要证明的事实。也就是说,这一步是确定法律的。但是,第六步的“争点的整理”中不仅包括了事实的争点的整理,也包括了法律的争点的整理。如果整理的是法律争点,就证明案件适用的法律还没有确定。先说法律已经确定,再说法律还未那么,这两步不就是矛盾的吗?那么,最后第九步的“要件归入 作出裁判”,又要归入哪个法律规范呢?

 

三、第五步不全面。

 

第五步是诉讼主张的检索,实际就是整理诉状和答辩状的事实与理由。九步法设想的是这样一个情况: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找到了法律规范,但原告诉状中没有详细阐释事实与理由。这一步,法院就让原告补充相关的事实与理由。

 

但是,九步法忘了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原告的诉状非常简单。必须首先让原告补充事实和理由,法院才能找到其所依据的法律。比如,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100万。并没有详细阐明欠款的形成过程。这时,为了弄清楚其法律规范,必须要先补充全事实和理由才可以。

 

两种情况都可能,有时候是先有法律再补充事实;有时候是先得补充事实才能确定法律。其先后顺序并不一定,又为什么一定将其列为第五步呢?

 

进一步说,第五步的设置价值非常小。一、二、五步实际是分别固定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请求、事实、法律。这三者是一个整体。一份诉状不必要分得这么细。再说,这些工作在起诉阶段可在固定诉请时一并指出;诉讼阶段可在事实证明中解决。要这第五步干什么呢?

 

四、事实的证明与事实的认定,即第七和八步实为一步。否则第八步无独立价值。

 

事实的证明和事实认定表面看是两步,实际是一体。事实认定不仅是事实证明的自然延伸,而且是其指挥棒。没有内心的认定作为引导,第七步证明中的“四证”没有一个可以顺利进行。

 

特别是“心证的公开”,心证公开的内容不就是内心对事实的认定吗?如果不是认定了一定的事实,怎么公开心证呢?比如,原告提供了一份合同书,被告提出合同书不全,还有一份附件。要求原告提交。法官该怎么作呢?如果他看到合同书中有备注,写明合同书还有附件。他就在内心认定了被告的抗辩,要求原告提供附件;如果他看不到任何存在附件的迹象,他内心就不会认定被告的抗辩,转而会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存在附件。

 

认证就是内心确信了证据证明的事实;要求补充证据就是认为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如果没有事实认定,又怎么觉得举证是否充分呢?法官之所以觉得需要再举证,不就是没有认定这个事实吗?

 

所以,这两步是不可分的,实质为一步。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我们在法庭上进行了举证、质证等活动,再回到办公室去仔细审查,完成了认定事实。那么不就是这两步的体现吗?但是,如果你回到办公室发现还有疑问,不能认定事实,是不是还得回到法庭去重新进入举证、质证的步骤呢?所以,这两步相互交错,不可分开。

 

没有第九步

 

要件审判法的第九步是“要件归入 作出裁判”。即将查明的要件事实带入到法律规范中,得出裁判的结果,这个模式法学上叫归摄。从逻辑结构上讲,的确存在着归摄。但从审判步骤上讲,我不禁要提出一个疑问:有这个步骤吗?

 

当法官从第一步固定诉请开始,逐步展开审判步骤,直到最后第八步事实认定为止,他依然不了解最后的裁判结果,一定要等到进行一个“要件归入 作出裁判”的步骤,他才得知最终的裁判结果。这符合实际情况吗?

 

这样的法官不就是一部机器吗?审判实践中,不会有任何一个法官到了这个时候才知道自己的判决结果的。而且,人类的思维模式也不是这样展开的。

 

先说两种情况吧。

 

第一种情况:公元1611年,英国的天文学家第一次通过望远镜观测到了太阳黑子。

 

第二种情况:锁匠将钥匙插进新造的锁孔,锁头被打开了。

 

这两种情况都有一个新的景象出现在人们眼前。一个是太阳黑子,一个是新锁被打开。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区别就在于眼前的图景是否已经事先存在于头脑之中。

 

观测到太阳黑子之前,天文学家的头脑中从来没有存在过太阳黑子的印象。在此之前,世界上没有任何人知道太阳中还有黑子。这个图景是一下子跃入天文学家的脑袋里的;而锁匠在尝试着打开锁头的时候,他的头脑中已经预先有了锁头被打开的图景。现实只不过与其头脑中的预想相合,并非突然出现。

 

法官审判案件的思维更接近于前述那一种情况呢?

 

应该是第二种。法官就是那一手拿着事实,一手拿着法律的锁匠,当得出最终的判决的时候。那个景象并不是刚刚出现的,其实早已经出现在他的头脑中了。他一会儿修理一下锁头,一会儿修理一下钥匙,最终,“啪”的一声,锁头应声而开。而这个情景,早已经在他的预料之中。

 

没有法官会傻到第八步时还对自己的判决一无所知。没有法官在经过了这么多环节之后此时才第一次想到自己的裁判结果。不会的!我们将要件带入到法律规范中去,所得出的结果早其实早已经出现在我们的头脑当中,我们不过是验证了它而已。

 

所以,九步法中描绘的情景是不正确的。没有所谓的第九步!

 

那么,那个早已存在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时候进入到法官的脑袋里的呢?

 

不一定。最早,当法官见到起诉状的时候,裁判结果就有可能已经出现在头脑中。但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案件,裁判结果出现在头脑中的时间会有不同。有的早,有的迟。有的需要再想一想,有的需要再查一查法律,有的需要再听一听被告的答辩,等等。

 

但这个时候形成的判决还不一定正确。还存在修改,甚至推倒重来的可能。然而,这个预先的判决确是审判的先导,引领着法官展开审判。随着审理的深入,一件件事物进入到法官的视野中来,冲击着对判决原先的预想,或者改变或者肯定。法官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比较,依靠自己的学识、经验,判断、猜想、决断等决定案件的走向。他的每一步都必须紧紧与最终的判决相联系,从而逐步地形成最终的判决结果。

 

所以,真正审判过程是一个“随时归摄”的过程,法官会随时用已知的事实适用已知的法律,得出判决结果,然后逐步修改。而并非如九步法所说的“最后归摄”的模式。

 

在这一过程当中,每一个因素,如 起诉、答辩、质证、举证、询问、解释,都可能反复出现,相互影响,也无固定的顺序可言,法官都会反复地斟酌这些因素。让它们冲击自己的预判,不停地巩固或修正自己的预判,直至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的审判水平,案件的熟悉程度,都是影响办案的因素。所谓片言折狱的情况就是高水平的法官一听当事人的言语表现,就知案件曲直真伪,一下子就预测了正确的判决,无需再修改了。

 

这个过程只能在法官的心里完成,只能描述无法量化。它通过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环境中交流评价,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这个过程无法外化为数字、公式、管理、制度,在一个封闭的系统里监督完成。所以,公正的审判既对司法制度的设计有必然要求,又不能从根本上完全依赖制度设计。制度只能浮于案件的表面,只有法官的公正之心才能深入案件的肌理。法官才是司法最关键的因素。这也是审判方法对司法改革的一点启示吧。

 

自己都无法用

 

有趣的是,我发现邹院长自己都无法将这个要件审判的方法运用于审判实践。这是上海法治报报道的一个案子。

 

“5年前,小铭身患白血病,5岁的他被亲生父亲狠心抛弃。无钱为孙子医病,走投无路的爷爷李培亭和老伴来到长宁法院立案大厅,要以小铭的名义起诉他的亲生父母,希望他父母能够付赡养费,为小铭治病。“当时,还没有未成年孩子告亲生父母的案例,所以迟迟没有立案。”顾薛磊说,那时候,小铭已经病得很严重,只能保守治疗。“后来,邹院长带着我们开了两天会,研究法条,决定立案。”顾薛磊清楚地记得,时任长宁法院院长的邹碧华说,法律的本质就是保障孩子的权益,不要被僵硬的法条所束缚。

 

最终,法院判决小铭的父亲将名下房产划归小铭,作为治病的医药费。小铭坚强地活了下来,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至今。”

 

这个案件的处理是非常正确的。效果也很好。但邹院长在决定破例立案之前考虑到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了吗?我想他当然考虑到了。他肯定是预判了这个案件小铭十有八九胜诉,所以才能“不要被僵硬的法条所束缚”,破例立案的。如果他预判这个案件小铭将要败诉,他恐怕就不会研究他的立案问题了。他就要劝小铭不要起诉了。那么他是不是非得等到审判进行到第九步“要件归入 作出裁判”才能作出这样的预判呢?我想不会吧?日常的工作没有这么干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 法律读库

责编:连哲

成为“无讼作者”,投稿邮箱:wusongtougao@sina.com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