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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事实表述的方法和技巧 | 文书说理特刊

 法律读书屋 2016-03-14

无讼按: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对多名被告人实施的涉及多个罪名的多起犯罪事实进行清楚、准确、简洁的表述,是撰写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本期无讼阅读裁判文书说理特刊为大家分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王岩法官的文章,本文以审判实务案例作为材料,从起诉被告人数和所犯罪名个数入手,与大家就裁判文书事实表述技巧分享了珍贵心得。(友情提示:点击文中的案号链接,即可直接通过无讼案例参阅法官所引用案例)

 

文/王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按照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要求,法院审判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这一要求不仅贯穿于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作出判断的过程中,还要体现在承载案件最终审理结果的法律文书中。裁判文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对诉讼证据分析的结果,是裁判文书论理驳辩和判决主文的基础。这部分内容在文书中居于主导和中心地位。本文就围绕刑事裁判文书事实表述的方法和技巧展开。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对多名被告人实施的涉及多个罪名的多起犯罪事实进行清楚、准确、简洁的表述,是撰写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一、对于一名或多名被告人实施的仅触犯一个罪名的多起犯罪事实的表述

 

对这个问题需要从参与犯罪的被告人、作案手段、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多个方面予以考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综合表述和分别表述的方法。

 

一般来说,对于触犯一个罪名涉及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如果参与作案的被告人、作案的地点、对象等都不尽相同,就需要分别表述,并列明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况。例如我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对每起犯罪事实分别予以表述,列举了被告人的作案手段,分析了被害人被骗取钱款的原因,准确反映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多起犯罪事实的犯罪地点基本不变,作案手段基本相同,犯罪对象又都是钱款的案件,对此就可以采取综合表述的方法。涉众诈骗类犯罪,尤其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电信诈骗犯罪及涉及被害人众多的诈骗、合同诈骗犯罪多属于这种情况。为了准确说明犯罪事实并兼顾裁判文书的简洁性要求,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综合、概括的表述。

 

例如,在我院审理的(2015)一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共指控被告人实施了八起诈骗行为,并分别列举了每一起的具体犯罪事实。但是,在第一至第六起指控事实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都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回迁房为名骗取钱款,作案手段相对固定,同时涉及的被害人众多,如果按照起诉书的方法分别表述犯罪事实,并列明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每起事实及证据中将出现大量重复的内容,不利于裁判文书的整体效果。因此,刑事判决书对起诉书指控的前六起事实进行了归纳,用比较简洁的方式表述了被告人在这一部分的犯罪事实,既突出了重点,又节省了篇幅,在列举证据时,也更显条理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这种类型的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有些被告人仅参与实施了部分犯罪事实,可以在综合表述后,对于这部分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数额进行补充说明。

 

例如我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1608号刑事判决书,最后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分别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进行了说明。

 

二、对于多名被告人实施的触犯多个罪名的多起犯罪的表述

 

这种案件要求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要有较高的分析、归纳能力,既要围绕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又要根据罪责一致的原则有区别地表述每个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个人犯罪所得,使人阅读后就能明了每名被告人触犯的罪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配所得的赃款数额等关键问题,做到罪责分明,罚当其罪。

 

 

例如我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3035号刑事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分别或共同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其中,三被告人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因为三人在具体的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所获非法利益等方面存在差异,故对涉案的两起贪污事实分别予以表述。同时,三被告人还单独或共同收取了他人的贿赂,在受贿事实中,参与的被告人、各自利用的职务便利及实施的牟利事项等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同,故我们对涉案的受贿事实,也分别进行了表述,并在每起犯罪事实中对涉及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关键问题,重点进行了说明。

 

三、对于多被告人、多罪名互相交叉,案情复杂案件犯罪事实的表述

 

在实践中,有些重大复杂案件,存在着上述第一、第二部分互相交叉的情况,对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这种复杂案件,在进行事实表述时应当兼顾全面完整性和简洁概括性,做到繁简得当,即在裁判文书中对诉辩争议的焦点问题,如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应用较详尽的文字予以表述;对无争议的内容可以进行概括性的记述。例如在某起涉及三名被告人、四个罪名、四起犯罪事实的刑事案件中,一审判决共使用了五页的篇幅,共计2700字表述犯罪事实。判决书存在过于追求内容详细的误区,导致文书内容看似全面、丰富,实则重复或主次不分。

 

我院审理的(2014)一中刑初字第3035号刑事案件,与上述案件的案情相似,同样涉及到三名被告人、五起犯罪事实,但仅使用了900字对五起犯罪事实进行了完整、准确的表述。

 

通过对上述两篇裁判文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裁判文书的事实表述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对于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在表述事实时要认真分析证据证明的内容,全面体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完整展现案件事实,为阐述裁判理由和作出裁判结果打下坚实的事实基础;对于事实清楚、诉辩双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做到合理简化,避免不必要的文字冗长,既便于理解,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实习编辑/雷彬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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