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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作为遗产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五湖散仙 2016-03-14

  【摘要】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关键词】遗产 死亡赔偿金 继承 债务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某生前向丁某借款3000元,约定月利2分,还款期满,丁某多次催要,王某某均以无钱为由不予偿还。2011年7月王某某因车祸死亡后,对方给予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其子王某领取。后丁某找王某催要该款项,王某以欠款人是其父亲不是他本人为由,不予偿还。丁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某生前在丁某处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3780元,是客观事实,但原告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继承死者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得后果”的规定,原告丁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某生前留有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为此原告丁某要求给付被告王某某生前借款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二、现行法律关于遗产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一)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首先,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二)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2、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遗产必须是公民依法可以拥有的财产和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时,该公民已经死亡,也就不是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该公民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无法对该费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4、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

  (三)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公民的遗产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而且人身损害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意见》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三、笔者的不同意见

  (一)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应当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非正常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产生的,是对方当事人对死亡者逝去的生命给予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死亡者在其死亡的同时而获得的人生最后一笔财产。而不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如果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那么死者是三无人员(无亲属,无子女,无继承人),加害人就无需要给予赔偿。例如一交通肇事案,致三无人员死亡,肇事者要给付死亡赔偿金从而获得刑罚上的从轻处罚,就无法进行操作了。因为死者没有亲属,不需要给予补偿。但现实中,本人亲历的这样的案件,是这样处理的:案件诉讼至检察机关后,肇事者向我们表达了想给予死亡赔偿获得刑事上从轻处罚的意愿。我们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民政部门以原告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作为公共的救助基金,用于对三无人员的救助活动;肇事者从刑事上得到了从轻处罚。从这点上看,死亡赔偿金应当是死者的遗产。

  (二)从分配方式上看死亡赔偿金应当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有顺序、有比例进行分配的。如果不视为遗产,可以就分配方式进行规定,为何要按遗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呢?首先从计算方式上看死亡赔偿金应当是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从这个计算方式上看,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如果死者继续生存所能创造的财富,或者说是死者继续生存可能拥有的财产数额。从而可以说明死亡赔偿金应当是死者的遗产。其次,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看死亡赔偿金也应当按遗产处理比较合适。现有的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数额较大,如果按照遗产处理,先进行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再进行分配继承,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今社会经济活动频繁,经济往来必定要发生,如果因死者的突然去逝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持,从道义上是不公平的,从法律是也是不公正的。这不仅是法律上的缺失,更是社会的缺憾。

  综上,死亡赔偿金应当作为遗产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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