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专车还处于从春秋战国慢慢进入三国演义(滴滴、UBER、神州)之时,笔者发现,滴滴已在北京深圳等地方开通了“滴滴巴士”并通过微信购买车票,开始了“定制巴士”的运营之旅。事实上,在滴滴巴士之前,深圳的“嗒嗒巴士”早已上线运营,并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当然,定制巴士的运营还处于初级阶段,如同团购网站、专车市场一样,最终必然只剩下几家企业。 巴士,为英文“BUS”的音译,在国内一般称为“大巴”、“客车”,是指乘坐9人以上(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方形车厢,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笔者试从法律和政策方面对“定制巴士”运行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目前,大部分定制巴士企业的运营主要还是“O2O”的运营方式,采取与巴士运输公司合作的运作模式,即软件方只作为整合用户信息和需求的第三方平台,实际客运则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巴士运输公司(主要是各类旅游运输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经营者、经营车辆、客运驾驶员的资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均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够从事相关运营。而各地一般都有地方性法规对车辆资质、运营线路等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等。 当然,相比很多接入专车平台的私家车而言,如果是正规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巴士运输公司,没有资质的“黑车”相对较少。不过,就目前而言,仍然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是运营线路问题。笔者注意到,定制巴士运营的基本上是点对点的客运服务(包括定线客运和定线旅游客运),按照《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于上述从事班线运营的,需要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然而,目前所有的无论是软件方还是旅游运输公司在开通“定制巴士”前,主要考虑的是市场的需求和路线问题,在经营线路时并未取得政府部门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是旅游运输企业即经营者的“资质”问题。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于从事省际、市际、县际旅游(包车)客运的经营者,从车辆数量、客位数量等方面做出了要求。笔者认为,达到上述要求,就应当给予经营者相应的资质,也就应当给经营者的所有车辆相应的资质。然而,在厦门,即使车辆经营者达到了上述要求,车辆仍然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够从事相关运营。即,旅游运输企业分为“省际”、“市际”和“县际”,而省际旅游运输企业并非所有车辆都具备“省际”的相应资质,导致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省际”旅游公司仍然可能有“县际”车辆。 第三是车辆目前仍然存在资质的问题。虽然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但现有道路运输机构仍然对旅游运输公司从事包车及旅游的车辆区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对于跨省运营,需要有“省际标志”的车辆,对于跨市运营的车辆,需要有“市际”标志的车辆,对于市区内跨区的车辆需要有“县际”以上的运营资质,虽然目前各类定制巴士主要还是在一个城市的区域内运营,但跨市、跨省的“定制巴士”仍然市场需求巨大,如从河北著名的飞地燕郊到北京,如果按照上述资质的需求,则必须有“省际资质”的车辆才可从事运营。很多定制旅游巴士更面临同样的问题。 第四个是旅客、游客与平台、旅游运输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一般旅客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而在通过第三方软件乘坐巴士时,旅客并不知晓大巴隶属于哪家旅游运输公司(相反,有些第三方平台会在大巴外观上喷绘上平台名称如“滴滴巴士”或“嗒嗒巴士”的字样)。笔者认为,即使平台并非旅客的实际承运人,但由于旅客通过该平台乘坐的旅游运输公司的大巴,平台也应当承担承运人的相关责任。 相比较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虽然才经修订,但已经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如何修订,使依托第三方软件的“定制巴士”有法可依,促成公交集团、旅游运输公司、旅客良性健康发展,也正在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 点击图片,阅读汽车共享经济法律风险之二——专车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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