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2年7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012年7月1日以后出口的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您企业属于零退税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方法根据您的出口时间及纳税人类型在以上公式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