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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用语禁忌及指引

 danasu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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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为舟山海礁岛(无人岛)


由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庄力文收集、整理

 公诉人出庭忌语


来自某市人民检察院规范

 

第一条  出庭支持公诉,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能够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第二条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检察官出庭公诉规范用语》等规定,规范自身的公诉行为。


第三条 公诉人在履行出庭公诉职能过程中,应加强指控犯罪效果,同时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


第四条 不应误用自称及对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称谓。


举要:使用“我”自称,称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犯人”,称被害人为“受害人”,称独任审判员为“审判长”等。


辨析: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独任审判员应称“审判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第五条 不得使用有罪推定性的语言。


举要:“被告人就是有罪,本院才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你的行为已经构成XX罪,现在你向法庭供述一下你的罪行”、“不管你如何解释,你都已经构成XX罪”等。


辨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也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通过事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能妄下定论或者一味要求被告人认罪。


第六条 不得剥夺或妨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举要:“你没有权利要求公诉人回避”、“都在开庭了,你就不要再找律师帮你辩护了”、“这么晚了,你就别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了”、“事实都已经摆在这里,你还有什么好说的”等


辨析: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各诉讼参与人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不得对被告人或辩护人使用人身攻击性、侮辱、讽刺、讥笑、挖苦、粗鲁、漫骂等语言,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争吵甚至打骂等行为。


举要:“你的脑子被烧坏了吗?这都听不懂”、“辩护人,你不能收了被告人的钱,就昧着良心说话”、“辩护人你懂不懂法律的”、“你最大恶极、死不悔改、无可救药”、“被告人你还有没有人性”、“请辩护人好好学下哲学


辨析:文明、理性、平和、谦抑,是司法人员的基本职业素质与道德。庭审过程中,不得使用污秽、粗俗贬损被告人、辩护人人格的语言。


第八条 避免使用无力型语言、不确定语言,以及可能产生歧义的语言。


举要:“这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对这类证据有什么要求,法律写得很清楚。我不想在这里讲法律,来宣传什么法律是怎么写的。我们主要是查明事实,核实证据,专门把法律在这里一条一条学习的话,没这个时间”、“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可以作无罪辩解”等。


辨析:刑事审判虽然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当庭举证、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活动主要由公诉人进行。公诉人必须具有驾驭全局的水平和严密的逻辑论证能力,在庭上应“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驾驭全局,保证庭审活动按公诉人预定的方案顺利推进。


第九条 不得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发问。


举要:“这事情如果不是你干的,是谁干的”、“你要搞清楚,你现在是什么身份”、“你再不把这笔犯罪事实讲清楚,公诉人就建议法庭对你从重处罚”等。


辨析: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法庭调查时,被告人翻供的,应讯问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并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的一贯供述。


第十条 不得使用违法许诺性语言。


举要:“只要你认罪,你就能判缓刑”、“只要你认这笔犯罪事实,公诉人就建议法庭对你从轻处理”“XXX(被害人),你把受伤过程讲清楚了,法庭肯定会支持你的诉求”等。


辨析:案件的裁判权由审判人员行使,公诉人给予被告人的承诺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同时,作出的许诺必须要有实现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不得违反法庭纪律,随意打断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等发言。


举要:“被告人不要再说了,公诉人已经听清楚”、“辩护人先停一下,公诉人还有话要说”、“你有完没完”等。


辨析: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尊重法庭,听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更不得随意离开法庭。


第十二条 不得有超出职权范围的言行。


举要:“你们要是再违反法庭秩序,就马上离开法庭”、“请法庭传辩护人到庭、“公诉人现有新的证据要出示,现在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等。


辨析:公诉人在法庭上主要是履行控诉职能,使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得到法庭的确认。庭审活动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控制。如遇到被告人及其亲属、辩护人违反法庭秩序或干扰公诉人活动时,不应由公诉人直接发言制止,而应由审判人员制止或者由公诉人提请审判人员制止。


第十三条  公诉人要有克制力,在法庭上要有理、有据、有力、有节,不得使用带有情绪性的语言。


举要:“你爱说不说,随便你”、“你不认罪,我就念全部案卷材料”、“我都懒得跟你说”等。


辨析:意志坚定、沉着冷静、情绪稳定,是公诉人必备的心理素质。心理是决定法庭论辩胜负的主要因素之一,法庭辩论不是斗嘴,良好、平和的心理素质,能够保证法庭辩论按设定的方案进行,应对自如,应变及时,发挥正常,从而达到较好的庭审效果。


第十四条 不得使用以权压人的态度和语言。


举要:“你不服,到上面告好了”、“是你办案,还是本公诉人办案”、“这个案子经过公安侦查、本院审查,证据怎么可能会不确实、充分,不然我们会起诉吗?”


辨析:在诉讼活动中,公诉人始终处于指控犯罪的地位。公诉人应当有义务为保持公正审判进行的良好氛围创造条件,并且应当十分慎重地行使强制权力或表露出以强制权解决一些不需要强制权来解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 发表质证意见、公诉意见时,不能使用推测性语言。


举要:“如果XX证人的证言属实,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假如是这样,我们可以考虑”、“可能”等。


辨析: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是公诉意见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关系着指控的份量,关系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发表质证意见、公诉意见时,应依据现有的证据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公诉人出庭指引

来自“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


1、当出庭工作准备就绪后, 审判长问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后, 公诉人应当表明:“公诉人没有意见”或“请审判长对(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予以纠正。 ”

2、对于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公诉人应当提出:“审判长,今天开庭审理的 XX 案件,是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3条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为此,提请审判长依法不公开审理,并建议延期审理。”

3、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而没有指定辩护人就进行审理的,公诉人应当提出:“审判长,本案被告人XXX 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 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为此,提请审判长切实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或“审判长,本案被告人XX没有委托辩护人,但其被指控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 3 款之规定,公诉人提请审判长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有上述情况,一般应同时建议延期审理,等合议庭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后再开庭审理。

4、对于被告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公诉人应当说明“被告人 XXX,你申请公诉人 XXX(或本公诉人)回避的要求,将由本公诉人向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汇报,待决定后再给予答复。”

5、 被告人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后,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1 公诉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被告人 XXX,现在公诉人就案件事实,对你进行讯问。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有权作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但是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回答后,公诉人继续发问: “现公诉人就以下问题对你讯问……” 。发问完后,公诉人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需要再次发问,应当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继续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后进行发问。 (1)如果公诉人要求继续发问被拒绝,公诉人应当简要说明要发问的内容,如仍遭到拒绝,公诉人应当表示请法庭记录在卷。(2)被告人沉默不语,拒不回答讯问的,公诉人应当表示:“被告人 XXX, 现在公诉人向你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3 条规定(念该条文)。被告人,你现在沉默不语,实际上是放弃了自我辩护的诉讼权利。如果你仍然拒不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公诉人将提请法庭将这一情节记录在卷,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或者说:“被告人 XXX,根据我国刑诉法第53 条规定,我们办案的原则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仍然可以认定其犯罪并处以刑罚。所以,被告人 XXX,你要态度端正,认真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以争取宽大处理。”如果被告人继续保持沉默,公诉人应当明确指出: “审判长,被告人 XXX 无视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反复耐心说服,坚持沉默不语,拒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这是对抗法庭、藐视法庭的表现,是拒不认罪的表现,建议合议庭量刑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严处罚。”(3)被告人推翻原供述时,公诉人可宣读被告人原供述(如多次基本相同的原供述也可概括大意) ,并讯问被告人:“这些供述你看过,确认无误,并有你亲笔签名捺印,你今天为何改变原供述?”如果被告人辩解没有看清原笔录或原来记不清事实时,公诉人应当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已告知你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允许你如实补充、更改原供述。这笔录经你阅读并确认(或公诉人已向你宣读,并经你确认) 。被告人你作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当知道对自己供述承担的法律责任。你今天当庭翻供,毫无理由,请合议庭充分注意被告人的一贯供述。” 如果被告人辩解原供述是在诱供、副供情况下作出的,公诉人应当指出:“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没有提出诱供、逼供的问题,公诉人也没有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诱供、逼供的的违法现象(或虽然被告人提出类似理由,但公诉人查证不存在这些问题)。因此,被告人翻供不足采信,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被告人原供述,并结合案件中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态度要严肃,语调要坚决,但不要给人有盛气凌人的感觉,也不要用“请”等词汇。遇到无理纠缠的被告人,可在告知其“后果” 后提请合议庭将被告人的态度记录在卷,然后中断讯问, 切忌采用训斥,“扣帽子”等强压的用语和方式,以免造成被动和尴尬的不得局面。)

6、对辩护方的讯问方式或内容有严重不当或带有引供、诱供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出:“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提问方式(或内容)不当(或具有诱导性倾向),请法庭予以制止(或不予采纳)” 。

7、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三方讯问被告人完毕,审判长请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公诉人在出示每个证据前,应简要说明该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 内容,并说明该证据收集的程序,表达为:“该证据是(什么人)(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向(什么)人提取的,收集程序合法。其证实的是……”出示完毕后应说:“XX 证言出示完毕! ”

8、如果被告人当庭侮辱、诽谤公诉人,公诉人应当表示:“被告人×× ×,你无端指责公诉人是对公诉人的侮辱、诽谤,你否认有罪或对公诉人的意见有异议,可在辩论阶段自我辩解,或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关申诉。你捏造事实、诽谤公诉人,是违法的。我国刑法规定‘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现在向你提出警告,你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接受审判。”如果警告无效,则请书记员将被告人的言行记录在案,被告人一直不断侮辱,影响庭审的,则应建议审判长休庭。

9、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要求证人到庭作证,应当表示:“请法庭传证人 XXX 到庭。”申请时,应向法庭简单说明所传证人的证词对本案起到的证明作用。 证人到庭后,经审判长问明基本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后,首先由公诉人发问:“证人 XXX,现在你把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向法庭作连贯性陈述。”证人陈述完后,公诉人可就其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经审判长同意向证人发问:“证人 XXX,现在公诉人向你发问,你要如实向法庭作证。 ”发问完毕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 XXX 的发问暂时到此。” 如果证人推翻原证言,公诉人应当发问:“证人 XXX,你有否就本案中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或检察院)提供过证言?”证人回答后,公诉人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宣读证人证言,并有针对性地发问。发问中,着重抓住其改变的证言中矛盾之处进行追问,可以让矛盾之处进一步扩大为更多的矛盾。

10、当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时,公诉人应当表示:“刚才被告人 XXX 的陈述和证人 XXX 在(针对某一事实)的证言存在矛盾,需要对质,请法庭传证人 XXX 到庭对质。” 质证时,如果被告人攻击被害人或证人,公诉人应当指出:“审判长,被告人 XXX 毫无悔罪之意,在这庄严的法庭上,竟然无视法庭纪律,肆无忌惮地对被告人(或证人)进行侮辱、诽谤,更为恶劣的是……,这是无视法庭、藐视法庭的表现,建议合议庭量刑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严处罚。”

11、需要鉴定人到庭时,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出:“请法庭传鉴定人 XXX  到庭。 ”经审判长许可后,公诉人可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 XXX,公诉人问你 几个问题,请你回答。”发问完毕后,应当表示: “审判长,公诉人对鉴定人XXX 的发问,暂时到此。 ”

12、当审判长问及公诉人是否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庭出示时,如有,公诉人应当表示:“公诉人有证据需要举证。”如没有,公诉人应当表示:“公诉人举证完毕。”需要出示时,公诉人应当逐一说明物证的来源、内容和物证对本案起到什么样的证明作用。出示后交由法警拿给被告人或被害人辨 认。公诉人可就辨认及证明内容经审判长许可后,向被告人(被害人)进行讯问(询问) ,讯问(询问)完毕后,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 XXX (被害人 XXX)的讯问(询问),暂时至此。” 公诉人出示每份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完毕,应当表示:“公诉人出示 XXX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完毕。”

13、对于辩护人在询问证人时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时,公诉人 应当表明:“审判长,本案辩护人 XXX 在刚才询问证人 XXX 过程中,发问方式带有诱导性(或提示性),公诉人要求审判长予以制止和引导。”

14、对于证人在律师取证时所作的证言与法庭所作的证言不一致时,辩护人提出异议或指责的,公诉人可表明:“审判长,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对自己所作的证词,有提出补充或修正的权利。只要证人所作的证词是客观的,任何人无权干涉或指责,辩护人也不例外。为此,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对辩护人的不当作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

15、 对辩护人在询问证人时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的,公诉人应当表明:“审判长,刚才辩护人在询问证人 XXX 时,有对证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语言。对此,公诉人要求审判长及时制止,以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人能客观地进行 陈述。 ”

16、对辩护人所出示的材料系公诉人未掌握的,而对定案又比较重要的, 公诉人可表明:“审判长,本公诉人已充分注意到辩护人提出的有关材料。鉴于该材料对本案的认定比较重要,为了鉴别真伪,也为了查清全案,正确定罪定性,公诉人请求合议庭对本案延期审理。”

17、对于因证据或事实发生变化的,公诉人应当表明:“审判长,本案因事实或证据发生了变化(或改变) ,为了正确实施法律,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8 条的规定,公诉人认为有必要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为此,建议合议庭休庭并对本案延期审理。 ”

18、对于证据中以单位名义所作的情况说明等,没有写明经手人的,而该证据又对定案具有重要作用的, 公诉人可表明:“审判长,辩护人出示的 XXX 书证,虽盖有公章,但没有写明经手人或执单人,是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其真 伪尚有待鉴别。” (公诉人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态度不能生硬,语调要平和,一般在询 问证人的基本情况后,可用“请”字开始转入正题。询问结束后应当表示: “审 判长,公诉人的询问暂时到此。”为以后再询问留下后路。当证言或证据发生 重大变化,又出乎公诉人预料时,一般情况不要与证人或辩护人发生正面顶撞和交锋,可用“建议合议庭休庭延期审理”的语句争取时间,寻求对策。)

19、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完毕。 ”

20、一般法庭辩论的开场语: “刚才公诉人仔细(或认真)听取了被告人 XXX 及其辩护人所作的辩护发言,现在本公诉人答辩如下” 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需要发问,应当向审判长提出,经审判长许可后进行发问。发言完毕后,应当表示: “公诉人对 XXX 的发问暂时到此。 ”

21、在辩论中,对辩护人打断公诉人发言或进行人身攻击,讽刺挖苦,使用污秽语言等其他不当行为的,公诉人应当就有关问题(可直接点出什么问 题)阐明一下立场,并表明:“大家都知道(或者任何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清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而这些均应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法制原则上。刚才,被告人 XXX 的辩护人在发言中,违背职业道德,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讽刺挖苦(或使用污秽语言) 。对此,公诉人提请辩护人,这是神圣庄严的法庭, 绝不允许任何人, 当然也包括辩护人有亵渎法律的言行。 同时,公诉人也相信辩护人发表以上言行一定会受到审判长的斥责和制止。下 面,公诉就有关辩护意见,作如下答辩。” (法庭上出现辩护人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时,公诉人应当冷静, 既要理直气壮予以驳斥、警告,又要注意用语的得体、得当,作到点到为止, 恰到好处,绝不能采取以牙还牙的方式,要保持公诉人的形象。)

22、出现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或公诉人的某个失误大做文章时,公诉人应当表明: “辩护人提出的 XXX 问题,本公诉人已充分注意到(或者已经引起重视并作了改正)。但是,公诉人认为,这个问题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公诉人将不就此事展开辩论。” 如果辩护人在二轮、三轮答辩中仍纠缠同一问题,可作如下答辩:“辩护 人提出的 XXX 问题,刚才公诉人已阐明了立场,因此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在辩 论中再次大谈特谈,无非是哗众取宠,无任何实际意义。” (遇到如下情况,如确系我们工作失误,可在答辩时略表歉意一带而过,争取旁听人员的理解;对于反复纠缠略作回击,也可以回避不予理睬。 )

23、对辩护人辩护意见偏离方向的,公诉人可表明:“辩护人提出的 XXX 问题,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关,本公诉人不予答辩或不作答辩。 ”

24、在辩论中出现对证据分析带有主观推测的,公诉人可表明:“辩护人对 XXX 证据的分析,公诉人已经注意到,鉴于该分析既表面又不客观,仅仅是主观推测,所以本公诉人不予答辩(也可就事论事,逐点加以分析驳斥)”。(在法庭辩论中,切忌言语过火而引起不必要的争执,对于控辩双方反 复争论即所谓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的问题,要果断地把球踢给审判庭,避免纠缠。一般可表明: “辩护人提出的 XXX 问题,公诉人在前面答辩中观点十分明确,即……。公诉人相信合议庭一定会实事求是依法作出断定,因此,公诉人不再就此事实予以答辩。) ”

25、如果出现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定性定罪发表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意见时,公诉人不宜正面回答,但也不能没有态度,可表明:“刚才 XXX 发 表的意见(内容) ,对此,公诉人已发表了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审定。” 或者表明: “审判长,刚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本院起诉书提出异议,认为本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定性不准,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这一愿望公诉人是完全理解的。作为公诉人,我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是控诉被告人罪行的。你可以提出自己对本案的事实、情节、证据的分析,发表对本案的定性意见,相信法庭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部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指引  (草案修改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01222  


   第一条【目的】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保障检察人员出庭公诉的依法、公正、便捷、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该出庭指引。  

   第二条【开庭前的准备】 承办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统一出庭的,案件承办人应提前将案件材料移交出庭的公诉人,公诉人应当及时熟悉案情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公诉人应当结合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身心特征以及品格调查情况等,为法庭教育做好准备。    

第三条【法庭讯问】(一)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应当宣读起诉书。(二)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的,公诉人可以不进行法庭讯问并简要说明:『“审判员,鉴于被告人XXX对本院起诉书 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人暂时没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三)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涉及犯罪形态,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可以不进行法庭讯问并简要说明:『“审判员,鉴于被告人XXX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 公诉人暂时没有问题向被告人发问,对于被告人提出的XXX,公诉人将在举证(或辩论)阶段予以答辩”。』(四)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对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提出异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若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的,公诉人可暂不进行法庭讯问并说明。 2、若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无法核实的,公诉人可以分别对各个被告人进行讯问,讯问内容可限于被告人或辩护人辩解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各被告人当庭对质。(五)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仔细听取其辩解意见,并区别对待:1、被告人虽有异议但仍然表示认罪的,公诉人可以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针对其辩解意见简单讯问后,公诉人应当及时调整举证和答辩提纲。2、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的,若审判员未及时变更程序,公诉人可以及时建议法庭:『“审判员, 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提出异议(或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或辩护人明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公诉人建议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四条【法庭举证、质证】(一)公诉人在举、示证时,一般采取概括方式,但同时需结合庭审具体情况区别对待:1、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的,公诉人在举证时,只需向法庭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而无需宣读具体内容。『建议可表述为:“审判员,公诉人将出示X组 证据,第一组证据共X份,该组证据主要证实了……其中第X份证据是XXX,证明了XXX事实(对现勘、尸检等重点证据可特别指出,其余证据说明名称即可)……”。』2、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事实,经查证后不能成立的,公诉人在举证时可予以说明并简要宣读与其辩解意见有关的证据内容,即只宣读相关段落或者语句,其他证据仍采取概括方式进行举证。3、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事实,起诉书或量刑建议已经认定的,公诉人在举证时仍采取概括方式进行举证,并进行简要说明。4、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时,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审判员,对被告 人(辩护人)刚才提出的XX事实,公诉人在休庭后将进行核实,建议法庭继续审理”』。 休庭后,公诉人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联系,要求其在案件审限届满前完成查证工作,并及时提交法庭;不能完成的,公诉人应当及时与审判人员联系并建议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交与量刑有关的证据的,公诉人应当按照证据“三性”原则进行质证,并简要发表质证意见。(三)被告人或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仅对量刑证据及部分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简要答辩。(四)被告人或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或者发现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休庭并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五条【法庭辩论】(一)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不用详细宣读出庭依据,但应当表明法律监督职责。『建议可表述为:  “审判员,今天我(们)受某某检察院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结合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公诉人将发表如下X点公诉意见:1、(罪名)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某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量刑)被告人XXX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累犯、自首、被害人谅解等),建议判处(刑种和刑期);3、(法庭教育)对一些特殊案件(如醉驾、交通肇事等),可根据庭审情况(特别是被告人悔罪态度等),结合案情简要揭露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进行法庭教育。』(二)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适用罪名或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若审判员要求,公诉人应当进行简要答辩。(三)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无罪意见时,若审判员未决定变更程序并要求公诉人答辩,公诉人应当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并告知法律规定。若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继续审理。若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建议:『“审判员,鉴于刚才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或辩护人明 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建议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六条【违法情形的处理】(一)审判过程中出现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比如审判员未告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未解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戒具等,公诉人应当及时提醒审判员,并记录在卷。(二)审判过程中出现其他违反程序和侵犯被告人(辩护人) 诉讼权利的行为,公诉人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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