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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汇总

 888学无止境898 2016-03-16
根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下列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况是指: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时,必须是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请求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提起单独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是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南京婚姻律师许乃义
许乃义,著名离婚大律师,现任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婚姻家庭部主任,江苏宁家婚姻律师网首席律师;先后获得2008年度“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10年度“十佳律师”、2013年度“十佳律师”、2013年度“优秀业绩奖”等荣誉称号。

由其编著的“《由案说法-细解《婚姻法解释<三>》”一书由凤凰出版社出版发行,是国内首位以婚姻律师的视角对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读的一本专著。许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每年办理离婚案件100件左右)。对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房产纠纷、大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争取、涉外离婚等纠纷尤为专长。

近年来,许律师潜心研究“家族企业及公司股东婚变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获得了众多企业家的认可。许律师同时对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房地产法律都有深入的研究,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处理技巧,并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有高超的公关组织能力。在办理婚姻案件中,为当事人财产权益方面争取赢得了巨大的优势。
免费咨询电话:1385229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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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乃义律师微信号: jslhl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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