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股权有增值就应当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个人股东为避免股权原值与转让金额差距过大,只有设法增大原股权的价值,才能使股权转让增值部分减少或不存在。 一、原股东增加原股值的办法只有增资,方法如下: 1、原股东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非现金出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非现金出资依法需要评估,而评估可以通过人为干扰标准而加大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以实现股权转让时没有增值的效果; 2、原股东不实际出资而是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从表面上来看,原股东还是实际增加了注册资本,但受让人的股权转让价格其实是包含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以,原股东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以减少与股权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实际上是逃避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的纳税义务。 二、司法实践对上述的避税行为是否能够避税?分析如下: 1、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增资的不能合理避税。 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一样要缴纳个税。 2、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利润转增股本的,不能避税。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个人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也必须缴纳个税。 综上,个人用非货币资产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均不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作者:齐精智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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