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三明医生遭遇辞职难?

 思想年代 2016-03-16

医学学士、法律硕士 138-6060-5495


2015年12月12日晚,《新闻联播》播出了《新理念新发展》系列,以《医改深水区的“三明路径”》为题,用5分10秒,占整个节目时长六分之一的时间介绍了三明市深化医保改革的经验。一时间,关于“三明医改将在全国推广”的传闻甚嚣尘上。

这一推测并非空穴来风,据《新闻联播》节目透露,1700多名来自全国的行政干部和公立医院院长,目前分批正在三明市参加由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卫计委等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班,学习借鉴在医改深水区中的“三明路径”。

但是,在三明医改如火如荼进行之际,笔者却接连接到来自三明地区医生的咨询:在向单位提出辞职不被批准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维权?

据报道,三明医改医生的薪酬设计(目标年限)为:初级职称10万元、中级职称15万元、副高职称20万元、正高职称25万元。该政策导向是参照国际惯例,使医生的收入是社会岗位平均工资的2到3倍,上述住院医师的标准是参考三明2012年社会岗位平均工资42299元的2.5倍制定的。

从三明地区政府公布的2015年医生平均收入,该目标年薪已经达到并实际发放,那么,为什么三明地区还会有不少医生在此时提出离职?

这里面原因是复杂、多维的,有偶发的,也有必然的。笔者并不想深入探究三明医生为什么想辞职,只是想探讨三明地区的医疗机构为什么“为难”想辞职的医生?医疗机构这种“为难”是否有法律依据?医生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有效维权?


一、医院为何“为难”拟辞职的医生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想要留人,如果是民营企业,其理由只有一个,就是该员工有益于企业,主要的表现是该员工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其职位。如果该员工无益于企业,或者可以轻易替代,那么,企业没有理由给这样的员工设置离职障碍。

但是,医疗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相关的人事安排,不仅需要考虑员工自身的能力,有时候还需要考量相关的政策导向,在特殊时期,后者甚至更为重要。

而从改革的角度分析,几乎没有一种有效的政策,可以使所有人同时获益。三明医改也是如此。

不管医生是因为收取药品回扣的权力被收回,还是因为医生不满意考核项目与标准(比如限制处方金额),抑或是其他方面的原因想要离开三明地区的医疗机构,鉴于目前该地区的医改已经得到高层首肯,在这个时候,如果改革进行得轰轰烈烈,但医生,尤其是骨干医生却不断流失,这无疑等于扇了领导层一记响亮的耳光,因此,从政治层面考虑,医院是不会允许这种局面发生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态度亦不言自明。

三明地区的医疗机构为什么为难拟辞职的医生,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当地人才引进渠道不畅和吸引力不足,另一方面可能就是稳定医生队伍的政治考量。


二、医院不允许医生辞职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17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所以赋予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此外,赋予劳动者该权利,也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一项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任何限制。质言之,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医生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医院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医疗机构采取拖延、拒不同意的做法均有悖法律规定,是违法的。


三、医生如何依法维权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凡情讲究“先礼后兵”。从情理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医生在向医疗机构提出辞职时,应当与医疗机构做好充分地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但是,如果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还是故意为难,那么,仅仅讲情理恐怕还是不够的,还必须讲法律。

1、依法提起仲裁、诉讼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一方面,为避免违规辞职,医生在提出辞职时,应记得保留相关证据,因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辞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口头辞职并不保险。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故意设障,不给予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则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事先可以先找好“下家”,并提前沟通,避免入职障碍)。

2、向有关主管部门控告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条例》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医生合法的辞职不被支持,则也可以依法向有关主管控告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纠正、处罚。

众所周知,医生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按照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或多或少也是半个“体制人”,不管走到哪里,总离不开体制管理。因此,没有到万不得已,谁也不愿与“老东家”撕破脸。一方面是顾及旧情,另一方面可能是担心未来工作受遭受不利影响。

但是,不管出于何种理由,既然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者相对自由的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权利,则其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应该被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权利之实现,相关行政机关更不能知法犯法,为了其他方面的考量,而违背法律规定,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总而言之,如果三明地区有不少医生是因为医改政策而拟辞职,则用人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慎重对待该现象,深入研究医生辞职背后的原因,尤其是拟辞职的还以骨干医生为主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一个好的医改政策,不应该不顾及骨干医生的感受,否则,这样的医改,哪怕得到高层的肯定,也必将失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