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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工作10年,但中间有医疗期,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吗

 szb法律人 2023-06-19 发布于江苏

      卞某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员工,双方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期限为10年,如今,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卞某认为自己在事业单位工作了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该事业单位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认为,法律虽然有此规定,但是需要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卞某的工作期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这10年中,卞某因自身患病请了6个月的病假,他的工作不具备连续性,所以,单位可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卞某和单位的争议焦点是,卞某患病请假,是否导致他工作期间的中断,即卞某的工作年限是否有连续性。

劳动合同根据签订期限的长短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中有一项条件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本案中,卞某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有10年,现在关键问题是他的病假是否导致他的工作年限不具有连续性。
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此处的连续应该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直工作,中间没有离开,即劳动合同没有终止过,工作年限就具有连续性。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患病治疗,这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医疗期,此医疗期不能阻却劳动者工作的连续性。
原劳动部办公厅曾对上海市劳动局的请示有过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 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综上所述,本案中卞某工作年限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卞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若没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是无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作为用人单位不应该找种种不合法理由去更改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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