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什么但不去做,更加一事无成。 今天小主为控方解题: 第一步 拆题:3步走 1、李某坐公交车发现一小偷偷了乘客丙的包。(失主手机他人盗走—前提) 2、车到站后,李某无意中和小偷同路并发现小偷将包内钱物取走,但是将盗窃的手机扔到了路边的草丛里。李某待小偷离开后捡到了该手机,并发现其中有三千元话费。(明知失主手机被盗并捡拾,发现手机内话费—主观) 3、于是,李某使用该手机花掉了所有话费后,将该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市场的王某,后失主报案,警方根据手机联系情况,将李某抓获。(盗打话费—客观) 控方: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步 分析: 1、立论点:捡拾他人被盗物,随意处分的行为是否构罪? 2、关键词:手机、手机卡、话费 3、概念挖掘:手机话费的“占有” ——“事实支配”,包括物理支配和社会观念可推知的支配。 4、逻辑底线:非法占有他人事实支配领域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1、捡得手机不等于捡到了话费。首先,3000元话费由失主支付对价换来,被李某盗打前理应为失主所有。拾得手机只是具备盗用话费的条件,不代表成为话费所有人,不等于拾得话费。 2、主观有责。其次,李某盗打话费前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目睹小偷行窃过程,明知手机及话费为丙私人财产,却将话费挥霍一空,使自己得利、他人受损。其行为表明了非法占有目的。高检院关于捡拾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批复也说明捡拾他人财产而处分的,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观违法。再次,明知是被盗手机而盗打其中话费属于秘密窃取。秘密窃取的实质是以相对隐秘手段破坏原有支配关系并建立新的支配关系。李某在失主不知情时盗打话费,排除失主的支配,当然是秘密窃取行为。且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将电信资费纳入侵财类犯罪的对象。 价值升华:控方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同时,也始终秉持着刑法谨慎而谦抑的原则,用刑法来惩治李某盗打话费,用民法来制裁李某捡拾手机不还,用道德来谴责李某漠视他人犯罪。作为法律人应当在公正、严谨的法治环境中,准确适用法律,不让无辜行为被追诉,不让犯罪行为被放纵,不让合法权益受损害,我们的生活才更加美好,我们的社会才更加和谐。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话费的“占有”问题和客观行为展开:话费是否跟随手机的被盗而转移占有?拾得手机是否话费也随之改变占有?李某打电话是否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如何理解“事实支配”? 小主仅是提供一条解题思路,其他的路径和思考交给你自己喽!(完) 本号坚持原创,不谈政治,不谈风月,力求专业!每周一至周五更新(小主出差办案除外),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公号休息。文章转载须注明作者并标明该公众号为文章出处;图片音乐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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