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者:三门峡市中级法院 邓 彬 发布时间:2013-07-03 15:34: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本条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并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此条中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丧葬费等费用”,此处“等费用”是否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是,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还有不同做法。当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在这一规定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两项不同的费用,均应依照相应标准予以赔偿。按照此项规定,一些刑事审判法官仍然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本条规定中,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涵盖。按照本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该赔偿款中当然包含被害人包括扶养亲属的抚养费支出在内的所有内容,理论上讲就不应该再另行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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