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做市商组织主导的市场称为做市商市场,相应的组织模式称为做市商制度。 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做市商定义为“随时在公开报价下买入和卖出某一证券的机构”;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做市商的定义则是“在交易所拥有一定特权并承担在市场过剩卖出时买入,在市场过剩买入时卖出义务的专业证券商或者个人”。 美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NYSE要求“做市商在开市交易连续向市场提供双边报价”。NASDQA对做市商的定义为“在NASDAQ系统报价上以自己的账户或者为客户的账户买入和卖出证券”。 在场外市场,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均存在做市商制度。其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规定“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做市商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有两个原因:
从本质上看,做市商的出现源于买卖供需的不平衡。在缺乏流动性的市场里,由于买方和卖方不见得会同时出现或交易同样数量的产品,这种时空差异导致了交易无法实现。做市商的出现,使得不同时间到达的买卖需求具备了撮合成交的可能。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的混合使用,这两个特征已经逐渐弱化,例如客户之间的订单也可能直接互相交易,也就是说做市商在组织交易上的职能正逐渐消失,只留下提供流动性的职能。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只对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作出规定,而并未规定做市商在做事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其原因:
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
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协议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
做市转让采用集中路由、集中成交的模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当日买入的做市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此外,每个转让日15:00做市转让时间结束后,还有30分钟的做市商间转让时间,但该时间段内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为了使得做市商能够获得一定的时间来调整库存股票,继续履行双向报价的义务,给予做市商在一定情形下的双向报价豁免权力。 当做市商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豁免卖出报价;做市商库存股达到做市商股票总股本20%时,可豁免买入报价。豁免时间为二个转让日。 新三板做市商对做市股票进行双向报价,不但可以获得交易佣金,还可以靠买卖价差获取收益。而影响做市商买卖报价差额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有:
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是通过专业的研究,给相关证券提出合理的价格波动区间,并且进行相应的买卖交易活动,以维持其必要的流动性,让投资者了解这个股票,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支持。好的做市商不会把做市的股票价格抬得很高,也不会让其跌得很惨,更不会试图通过做市交易而大赚其中的差价,它的目的就是为企业合理定价服务,为投资者理性投资服务。 ■来源:新三板路演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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