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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机构职责

 hdmzhj 2016-03-18

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在辖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三)防范化解辖区及所在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四)分析、研究辖区及所在辖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 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所在辖区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管理所在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

(七)管理所在辖区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八)管理所在辖区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九)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承办上级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货币信贷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总行授权,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辖区货币信用总量适时进行调控,贯彻执行货币政策。

(二)及时收集、分析和反馈货币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贷款有效需求变化等情况,为上级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参考,并用以促进货币政策在辖区的贯彻实施。

(三)督促辖区金融机构及时贯彻上级行发布的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负责辖内金融机构贯彻实施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信贷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四)督促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

(五)监督管理辖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开展日常监测和进行金融市场政策和融资工具宣传,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

(六)监测和分析辖内汇率及外汇变化形势,促进辖区对外投资贸易便利化。

(七)负责分析辖区经济金融形势;负责支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的日常工作;撰写和编发《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货币信贷报告》等。

(八)承办支行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征信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相关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征信管理工作部署,制定和完善征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征信管理专业的管理,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制定征信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督促工作完成情况,适时制定下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

(四)指导开展征信管理工作,组织召开辖区征信工作会议,组织辖区征信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五)组织开展金融征信知识学习、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征信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负责协调本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征信中介机构及各金融机构的关系,确保征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定期向分管行长报告征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行党委的有关工作要求;

(八)完成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支付结算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支付结算、清算和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二)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支付结算、清算和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制度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单项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辖区的组织推广和应用;结合实际,研究规范支付工具的创新和推广应用。

(四)负责辖区银行卡业务管理,积极引导、推动和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

(五)负责辖区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负责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监督管理,维护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六)组织管理辖区人民银行系统会计核算工作以及会计核算系统的推广运行及组织管理;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办理会计年终决算工作。

(七)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理支付结算举报,协调处理结算纠纷,依法查处支付结算违规行为。

(八)受理结算咨询,负责对制定的单向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解释。

(九)负责结算账户管理及相关系统推广应用,依法对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总行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清算系统、银行卡跨行清算和同城票据交换所及其他清算组织的服务收费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十一)根据总行有关清算组织管理的规定,对清算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支机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的业务用章、编押机、密钥等的管理以及对全省人民银行票据等重要凭证进行统一管理;对人民银行会计核算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全省的支付业务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十四)承办总行和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反洗钱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辖区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总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负责对全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辖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辖内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辖内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等。

(三)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及后续处理工作。

(四)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和年度反洗钱风险等级评估工作;根据总行要求制定并适时调整非现场监管指标。

(五)负责对辖内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信息进行甄别、分析、整理、移送和上报;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进行管理指导。

(六)参与地方政府涉及反洗钱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联系,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交流会商机制。

(七)负责反洗钱协查、调查工作;受理反洗钱线索举报,接受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的咨询。

(八)根据总行要求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反洗钱调研、信息等的组织、收集、编撰工作

五、金融稳定处工作职责

(一)监测分析辖区银行业特别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防范和化解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进行现场综合评估;跟踪监测辖内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状况。

(二)分年撰写《金融稳定报告》并指导完成本区域金融稳定报告;定期撰写分行业风险分析报告。

(三)负责辖内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受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申报、意见反馈、组织核查等。

(四)负责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执行《业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负责对辖内金融风险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协助总行为本辖区发生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制定救助方案,并按总行的规定和要求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辖内金融企业资产重组中以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所置换的资产,金融风险处置中所置换的资产及形成的债权等。

(八)管理金融稳定再贷款,负责辖内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安排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批意见,并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贷后管理和债权维护。

(九)负责起草、修订、评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接受、管理、上报辖内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资料和信息,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

(十)追踪监测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改革情况,掌握其改革进程,及时反映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对其改革成效作出客观评价。

(十一)做好与银、证、保等监管部门和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交流。

(十二)协助银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置非法集资事件。

(十三)根据总行安排参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方案的研究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行和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国库处工作职责

(一)管理支行国库业务,监督管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支拨和退付等事项,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经理所在地国库业务,实施国库管理制度。

(三)监督管理代理国库业务。

(四)负责辖区反假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的国库统计分析和调研工作。

(六)负责辖区国库的自查和实地检查工作,保障国库系统的安全和横向联网工作的展开。

(七)负责协调财、税、库、行之间及各级国库之间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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