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 各有关单位,机关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6号),我部制定了《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2.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如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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