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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精选| 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的两种情形

 江中鸟6933 2016-03-19

编者按:

一裁两审每个程序都有固定的审限,立法者设立一裁两审程序的初衷是希望尽量将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案件都经历了三个程序,全部程序走下来会形成处理时间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许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往往因为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再拖延至诉讼阶段,使得劳动争议仲裁更加便捷高效,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山东某厂与沈某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缴纳产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仲裁。山东某厂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

山东某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是劳动仲裁终局的内容;2、申请人一直为被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故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保基金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判决结果】

因仲裁阶段查明被申请人沈某的工伤保险并不存在一直缴纳的情形。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作为终局裁决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规定,不应予以支持。据此,驳回申请人山东某厂的申请。

【律师分析】

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多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一裁两审制,调解贯穿整个仲裁和诉讼程序。但法律规定了除外情形,案件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情况,即在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中,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的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此外,同一仲裁裁决中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非终局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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