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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丨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该如何保障?

 njdxdly 2016-03-20



我国为了维护和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制定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比如,我国的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这样规定滴: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从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除此人身保护令之外,我国多部法律也对妇女的基本权益保障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就包括对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现在由小编为您一一细数。

平等就业权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注:“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经期权利:

女性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天。


(目前《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孕期权益:

·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加班加点。

·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上班确有困难者,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的,可休产前假六十天,按病休处理。


注:1.“夜班劳动”系指当天22点至次日6点期间从事劳动或作业。

2.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适应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产期权利:

·从2012年4月28日起,按国务院最新规定,产假从90天变成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6天。




注:1.产前假15天,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2.孕妇如有先兆流产等需要安胎休假的,根据医事证明,享受病假待遇。

3.晚婚、晚育与难产的产假延长不能重复享受,如一名孕妇符合晚育条件,同时难产分娩的,其产假时常为98+30=128天。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     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及以上;

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1.     产前检查,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

2.     计划生育的手术费

3.     一次性营养补助

4.     生育津贴


注:1.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可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各地标准不同,具体详询当地劳动保障热线12333




哺乳期权益:

·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没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其他权益:

·待孕女职工劳动禁忌。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硌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III,IV,级的作业的劳动。

·禁止职场性骚扰。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自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

·《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自1990年1月18日起施行。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自1989年2月19日起施行。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女性找工作同比男性而言本身就缺乏优势,在全面放开二胎之后,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招工更会大打折扣,加上“痛经假”,无疑对女性务工更是“雪上加霜”,即使有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会尽量避免用女职工。小编认为,对于现存的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性别歧视是导致女性就业劣势的根本原因,而性别歧视屡禁不止,是与用人单位对女性孕产假期劳动力成本不能通过社会政策补偿息息相关的。政策制定者若有心,应在执行的过程、成本等因素等方面多加考虑,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文章根据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中心(新浪微博:@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所提供的资料整理而成。


南大就业
采编/仇亚雯

美编/苟忠宽

责编/黄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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