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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免除协议”,为何不能免除债务

 荒野40 2016-03-22


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应向女方支付60万元,但一直未付,女方诉至法院。诉讼中,男方提交一张女方签字的“免除债务”纸条。经鉴定,该纸条字迹确为女方所签,但纸条边缘有墨迹及裁切痕迹,应为从有字迹的较大纸张上裁剪得来。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女方请求。


张女士起诉要求前夫赵先生依离婚协议内容给付60万元,而赵先生则主张张女士已免除了自身债务。那么,这60万元债务是否已经免除了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张女士诉称,其与前夫赵先生于2014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双方房产、车辆等作出分割处理,协议还约定赵先生在签订协议之日起4个月内支付张女士30万元,如不能按期付清,则赵先生应支付张女士60万元。后双方办理了离婚,但赵先生未能如约向张女士支付款项。张女士认为前夫未按照双方离婚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故起诉要求赵先生支付60万元。


赵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张女士曾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赵先生支付60万元款项,且双方签署了相关文件,张女士不应再向其主张权利。


诉讼中,赵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纸条(长为10.5厘米、宽为8.2厘米)一张,内容为“张女士免除离婚协议中陆拾万元。”纸条上有赵先生、张女士的名字,纸条上除“张女士”名字外,剩余字迹均为赵先生书写。张女士则对纸条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进行了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写明纸条上确为张女士签字,但同时写明纸条边缘有墨迹,边缘有裁切痕迹,反映了纸条是从较大纸张上裁切下来,且原较大纸张上写有字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纸条上“张女士”名字虽为其所签署,但经鉴定机构鉴定同时表明,免除协议系经过裁切而形成,故该份证据在效力上存在瑕疵。且免除协议上关于该笔巨额债务的免除内容并非债务人张女士亲自书写,并将涉及双方当事人巨大利益的内容仅书写在长为10.5厘米、宽为8.2厘米的纸条上,上述事实均有悖常理。最后,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先生主张张女士免除自身给付义务,对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赵先生提交的证据存有瑕疵,故法院没有采信赵先生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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