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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成为离婚官司中的败诉方?资深离婚律师告诉你:有时,诉讼方案比证据更重要!

 易轶婚姻律师 2021-02-24

都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有时,同样一份证据,在不同的律师手中,其发挥出来的作用完全不同,有些甚至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整体走向,关乎诉讼的成败!

今天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01 案情简介

2010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两人感情还不错,但渐渐地,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有了争议,因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也愈发显著。2012年9月,两人争吵后决定分居,张女士搬出后不久发现自己怀孕了。王先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决定和张女士和好。张女士提出,和好可以,但必须给她一个保障,房子归张女士所有,否则的话,一切免谈。

王先生思前想后,同意了张女士的要求,并写下“协议书”,内容是“我愿将我名下的房子转给女方(离婚后),债务由我自己承担”并签名、日期。拿到一纸协议后,张女士搬回居住,并顺利产下一子。

孩子的出生,并没有给王先生和张女士的关系带来转机,在孩子3个月时,张女士带着孩子搬回了娘家,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照“协议书”约定,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王先生认为,既然妻子执意离婚,他也同意离婚,但是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均分。

于是,“协议书”成了分割房屋的关键。那么,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房子到底该怎么分?

王先生特意找到一位律师,可没想到的是,最终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王先生败诉,房子依照协议判给了张女士,而且债务由王先生个人承担。按照王先生的说法,自己是净身出户还背了一屁股债。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王先生真的因为一纸“协议书”净身出户了吗?

02 原主张

王先生对判决不服,想申请抗诉,为此特意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易律师团队看过王先生提交的材料后,发现王先生的问题在于选择了一个对自己不利的诉讼方案,提出的诉讼主张缺乏说服力和法律依据。

王先生之前委托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以下几点主张:1、关于协议的定性,主张这不是夫妻财产协议,而是赠与协议;2、认可协议的效力,主张协议虽然有效,但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还没有离婚,条件没有实现,房屋不应该归女方所有;3、房屋没有过户,赠与随时可以撤销,现在王先生明确表示撤销赠与,赠与也就不存在了。

这三个主张在外行人看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经不起推敲。双方都认可协议有效,法院通常对当事人的自认不持异议。王先生主张是附离婚条件的赠与,离婚时房产归女方所有,可现在双方就正在离婚,一旦离婚了,房产还不是应按照协议归女方所有吗?而且附带条件的赠与能否任意撤销,也是待商榷的。

03 家理主张

对于这个案件,易律师团队提出了更符合司法实践思维方式的全新诉讼方案,即该协议不是赠与协议,而是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中,双方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约定限制了男方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无效。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处理,通常均分。我们相信,如王先生一开始按照这个诉讼方案应诉,不至于净身出户还背着债务。

可见,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办案思路和诉讼方案,对案件结果影响甚大。

法官是案件的中立者,通常只会就原、被告双方的观点进行审理。因此,制定什么样的诉讼方案、提出怎样的主张,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思维,甚至能够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

我们对王先生的遭遇十分同情,但很遗憾,王先生已经错过了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最佳时机。在此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选择专业领域的律师,制定最佳的诉讼方案,这样才能真正的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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