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房资〔2015〕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仑实际, 现将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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