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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计算刑期的起止日?

 若愚水 2016-03-22

如何正确计算刑期的起止日?

作者:王晓东  发布时间:2014-06-06 13:05:18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在侦查期间涉嫌罪名变更为诽谤。同年9月29日刘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仍然对刘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由公安机关执行。2013年12月12日,刘某因犯诽谤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关于刘某的刑期起止日如何确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于2013年12月12日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应从2012年12月12日开始往后计算一年六个月,再扣除在判决日前被刑事拘留的日期和监视居住所折抵的日期。按这种计算方法,2013年12月12日往后计算一年六个月,应为2015年6月11日。再扣除刑事拘留的天数37天(8月23日至9月28日),再扣除监视居住74天折抵的刑期37天(9月29日至12月11日为74天,按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计算),最后可得刑期的终止日为2015年3月29日。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最初被羁押的时间是2013年8月23日,该日应为刑期起算日,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即应从2013年8月23日往后计算一年六个月,刑期应至2015年2月22日止。因刘某在羁押期间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予折抵刑期,同时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刘某从2013年9月29日开始至12月11日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共计74天,按二日折抵一日的规定,应折抵刑期37天。即从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2月22日期间共被监视居住74日,折抵刑期37日,顺延刑期37日。因2015年2月为28日,那么从2015年2月23日开始往后计算37日,终止日应为2015年3月31日。

    以上二种观点,差别在于第一种计算方法比第二种计算方法少了二天。虽然差别只有二天,但是事关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大事,法院必须审慎对待。

    笔者对以上二种观点均不认同。目前,一些法院的通行做法是“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如果甲是2012年1月1日被羁押,后来被判处有期徒一年,那么他的刑期就确定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实这种惯常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因为他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根据此规定,甲的刑期应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乍看上去,好象多执行了一天,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所以我们看,甲的刑期虽然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但是1月1日并不算在一年的刑期以内,这一年的刑期实际上是从1月2日开始计算,故甲的刑期终止日应为2013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表达了法律对犯罪分子刑期严格计算的精神。前述两种观点均采用了一些法院惯常的刑期终止日的确定方法,但是却忽视了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因此刑期的终止日的计算都是错误的。

    就本案来说,第一种观点的错误在于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精神不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期的起始日为羁押之日,且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这里使用了“顺延”二字,只能理解为是时间往后推算,而不应该是时间往前逆推。第一种观点刑期的起始日确定有误。其将法院宣判并重新对被告人进行羁押的日期作为刑期的起始日不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所以是错误的。

    第二种观点除了存在刑期终止日确定错误以外,其他观点笔者是赞同的。刘某于2013年8月23日开始被羁押,将该日确定为刑期的起始日是正确的,从该日起往后推算一年六个月,终止日应为2015年2月23日,刘某被监视居住共计74天,按二日折抵一日的规定,应折抵刑期37天,故应从2015年2月24日起往后顺延37天,刘某实际刑期的终止日应为2015年4月1日。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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