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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代理宝典:被告代理规范化流程要点指引

 唐律师的资料室 2016-03-23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律所将代理被告的诉讼流程细分为10个阶段,对每个阶段的服务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流程优化。全程法律服务的流程、阶段分为:接案分析论证--保全--阅卷取证--组织证据--质证--完成开庭前必备工作--开庭--调解(和解)--分析审核裁判文书--装卷。


律所将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和内容以提供《工作日志》的方式全面及时向客户反馈,提供《工作日志》。对于重要的工作内容,比如确定诉讼方案、组织证据、质证、确定案件分析意见、确定庭审笔录、分析裁判文书等内容,律所将邀请客户一道参与。向客户全面展示律所律师的思路和方案等,力求发挥合力,实现客户的诉讼目标。根据案件进展和实际需要,向客户发送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包括:《接案备忘录》、《被告初步证据核实函》、《原告立案材料核实函》、《法律服务计划书》、《同意代理告知函》、《涉诉涉执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送达和保全确认函》、《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诉讼期限告知函》、《原告庭前证据核实函》、《原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被告庭前证据核实函》、《被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法律要件与事实比对报告》、《案情分析意见书》、《庭审笔录》、《庭审纪要》、《调解方案确认函》《工作联系函》等。


一、接案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交流案情收集证据


1.1工作规范:


交流案情前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电子材料或作简要书面说明,不事先提前准备材料的,不予分析。原则上不在电话中过多过深作法律分析。


在交流案情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请其带好基础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对方当事人准确的名称或姓名;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能够确定案由的基础材料;如果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同时,把《接案登记表》发给客户,请客户尽量在来律所之前填写完整并提交给律所。


每位律师应在手机短信或微信或QQ等软件中,预留向客户解释的话语,以便可以随时向客户作出合理解释,以取得客户地理解和支持。比如:'非常感谢您对本所及本人的信任和支持,为更全面更客观的向您提供最合理、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分析意见,本所需要您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说明,也便于本所律师团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讨论'等。


事先拟订好交流提纲。初步确定办理业务部门,以及具体经办人员。交流案情时,应由主办律师、协办律师以及案源律师参与,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不能同时参与的,至少应由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参与。案源律师应提前与客户确定见面时间和地点。和客户确定见面时间和地点后,应及时以微信或QQ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会面地点、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事先把位置信息发送给客户。对于确定在客户办公场所见面的,协办律师应事先和客户确定好地点、路线以及停车场地等信息,并发送至参与见面的每位律师。


与客户交流案情、拜访等,律师不得迟到,应提前到达。对于到客户办公场所见面的,原则上应提早5分钟左右到达。但不应太早到客户办公场所,原则上提早时间不应超过约定时间的10分钟。


律师与客户见面时,应衣装整洁、皮鞋要擦亮,头发要理齐并且不能太长。全体律师都应严格按照律所的商务礼仪规范,在与客户见面、拜访,与司法人员交流、开庭等正式场合下,全体律师及辅助人员均应统一穿着律师订制的制服。男性律师应每天剃净胡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律师与客户交流案情时,原则上应选择在律所或客户单位办公场所上。对于自然人客户及办公与住宿一体的单位客户,不得在客户的住宅与客户交流案情、拜访等。对于客户因各种因素不到律所来的客户,可以选择'咖啡厅'等安全、卫生、保密性有保障的公共场所,但不得去宾馆、饭店、酒吧、会所等秘密性强的场所。律师不得在秘密性强的场所一对一与客户交流案情等,特别是与异性客户。


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不得留下律师的办案案卷,以避免泄露他人案件信息、秘密等。保管在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的案卷材料,必须装好并且采取'印封'等措施。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应保持干净、整洁等,室内花草等不得有枯、死等情形。夏天或冬天需要开空调或暖气时,应提前开好,不得等客户来了之后再开启。


对于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原、被告双方对立性强的案件,去交流案情时一定要落实清楚对方是否在现场,是否要和对方面对面交流。对于对方在现场或需要与对方当面交流的,必须选择在'派出所''政府''法院'等行政机关的场所内或有足够安保实力的单位办公场所。对于安排在'宾馆'等没有足够安保力量的地方,律师一律不参与并向客户明确说明。


对于法人单位的业务,应与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见面,至少应去一次客户单位。对于单位业务,律师不参与单位内部之间的'斗争'或'争权',应维护委托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单位委托人的业务,但由某一股东或高管或控制人等具体负责委托律师的,仍应维护委托单位的利益。


对于自然人的业务,必须与自然人本人见面。对于本人不出面,而委托其他人来办理的,应与其进行电话、视频等交流,审核委托人与该本人之间的关系,并要求在开庭前必须与代理人见面交流一次。对于该本人不出面与代理人见面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主要是指基于夫妻关系、合伙关系、投资关系等),应明确告知客户指定一人与律师交流并对相关事宜'拍板',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拍板人'以及代理费的付款责任人。'拍板人'与其他人意见不一致的,仍以'拍板人'的意见为准。但'拍板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委托人签字确认。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群体性案件(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案件),应由全体当事人委托一名至二名'代理人',由该'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律师对接、确定相关文件等,也由该'代理人'负责付清律师费。律师原则上只与'代理人'交流和反馈信息等,但'代理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当事人签字确认。


对于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应明确表示不予以代理。对于形式上为民商事纠纷,但可能涉嫌犯罪的,比如传销、暴力讨债等,不予代理。


对于客户拟通过'上访''曝光''举报'等非法律手段'配合'民事诉讼的,或有以上可能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


对于当事人询问案件是否有胜诉把握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本所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实务经验、知识储备以及研究成果等,并且告知客户案件能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证据以及诉讼策略、诉讼方案等综合因素。律师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任何承诺,都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


律师不得向客户吹嘘或暗示与法院或仲裁委'有关系''能找到关系'等不正当行为。


当事人强调律师要去'找关系'而不信任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律师不得代理。


对于案件的收费,应在案委会确定同意代理后,在诉讼方案中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律师不得在案委会同意代理之前,向客户报价。


为防止文件材料或重要内容延误,不得通过QQ或微信等收材料,要求客户向律所邮箱发送材料。对于客户的材料回函,也一律通过律所邮箱回复。律所邮箱要确保专人随时接收邮件,设置成自动接收的模式。


为防止遗漏事情,特别是开庭、举证期限、客户商定的拜访时间等,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包括:每天清理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以了解当天哪些人和自己联系了,约了哪些事情要完成;每天清理QQ聊天记录和微信记录,以确定客户是否向自己发材料,是否和客户有约定,是否有事情要处理等。对于客户或相关单位通过电话约定事情的,一定要在通话结束后立即记录,以防止遗忘。每天在下班前或睡觉前,整理一天的工作情况,包括已完成的事项,包括商定的将要完成的事情,包括下一步可能打算的工作等。


每次案情交流结束后,都应作备忘录,并向客户提交电子文档。


初次交流后,应要求客户留下联系电话、联系人名称、收发材料的电子邮箱、微信号、QQ等,一并录入《接案登记表》。


律所使用'代理流程'系统(代理流程APP)等电子业务平台的,办案秘书负责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客户账号和客户初始密码。办案秘书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等途径将APP的下载、使用,客户账号和客户初始密码等告知客户。同时,应特别提醒客户不能泄露密码,以防止案件信息泄露。


1.2工作成果:接案备忘录、原告初步证据核实函。


1.3参与人: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2.召开接案分析会


2.1工作规范:


在收齐材料2天内应发起召开接案分析会。


收到案卷材料后,应立即录入周工作计划中和电子日历中。同时,应建立案件材料的电子档和纸质档案。


律师收到客户提交的材料后必须依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对于有利益冲突且不能解决的案件不得代理,不提交案委会讨论。但应及时告知客户。对于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不得介绍至其他律师事务所。


收入电子日历的要求:录入时间一定要准确、不得录入错误;对于期限届满的时间,一定要提前3至5天提醒;每周例会时,一定要再次核对开庭传票、举证期限通知书等材料以确定录入是否有误。


会议讨论由案委会主办律师发起,在发起之前应拟定初步意见、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需要研究中心支持的问题。


对于需要研究中心支持的法律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研究中心提出,并要明确'争议焦点''关键词''法律依据'等。


案委会主办律师应在接案分析会召开前,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稿发给参会人员。


由案委会确定是否代理以及初步方案。


应对案委会的讨论内容和确定的诉讼方案、工作方案等形成备忘录,并将确定的诉讼方案和工作方案在法律分析意见书中予以体现。


要严防客户虚假诉讼,律师发现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及时向案委会提出。经案委会讨论研究确属虚假诉讼的,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律师不得暗示或明示或诱导客户实施虚假诉讼,或为客户的虚假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要严防原告和被告之间恶意串通以诉讼方式损害第三方利益。律师发现该诉讼系恶意诉讼的,应及时向案委会提出。经案委会讨论研究确属恶意诉讼的,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律师不得暗示或明示或诱导客户实施恶意诉讼,或为客户的恶意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的代理方案、诉讼路线图、案件材料、起诉书等文本,必须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知悉前述材料的律师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所应加强信息化管理以及保密管理,以确保前述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律所或律师在对外宣传时,不得宣传未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也不得透露该案的客户信息和案件内容。对于法院裁判文书未上网的,律所代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宣传。


律师不得在办公场所或法庭、仲裁机构等正式场所以外公开讨论正在办理的案件。在外涉及该案的,应使用外人难以知道的简称或使用原告、被告等称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守案件秘密、客户信息、案件信息。


2.2工作成果:同意代理(含暂不具有可诉性的)告知函。


2.3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研究中心、办案秘书。


3.确定法律服务计划书、诉讼方案、代理方案、答辩思路等


3.1工作规范:


案委会确定同意代理之日起3日内由案委会主办律师提交案委会讨论。


召开程序参照召开接案分析会的程序。


在提交案委会讨论之前,应完成涉诉涉执和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等工作。通常要素审查参照《诉讼主体索引表》、《管辖索引表》、《最高院案由规定》、《诉讼时效索引表》、《除斥期间索引表》。


由案委会确定正式的方案,并根据案委会确定的方案对法律服务计划书进行调整。对于主办律师提交的法律服务计划书、诉讼方案等材料,案委会没有通过的或全部推翻的,由主办律师根据案委会的意见修改调整后重新提交讨论。对于此种情形的,主办律师应按律所内部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被告败诉风险大的案件,应在诉讼方案中提示可能的败诉风险,并要当面明确告知客户可能的败诉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和原告调解、和解,或以其他方式尽最大限度避免损失扩大。


尽量以图表、数据等简明扼要的方式向客户表达诉讼方案以及诉讼路线图,同时制作PPT以便于讲解。


代理方案和收费方案可以分别提供,原则上应在客户已经确认代理方案之后再提交收费方案。收费方案通常应提供两个方面供客户参考,一是普通收费方案,另一个是胜诉收费方案。收费方案的收费标准应客观、实际,与案件难易程度、工作量多少相适应,不得背离律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客户对收费方案提出'异议'的,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进行大幅度调整。


律师提交的诉讼方案,可以建议客户以调解、和解、仲裁、公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得明示或暗示或诱导客户采取非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上访、网络曝光、写举报信件、暴力、冷暴力等)解决双方纠纷。


3.2工作成果:涉诉涉执和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法律服务计划书。


3.3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研究中心、办案秘书、客户。


4.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4.1工作规范:


确定代理后,应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差旅、交通费用应予明确)、签署授权委托书等委托代理手续。除代理合同有明确约定外,不应在合同约定之外要求客户交纳费用,更不得另行与客户商定'攻关费'等费用。对于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费用的,律师要细化每个阶段的收费方式。


在委托事项中,应当明确代理的仲裁或诉讼阶段(如立案、申请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辩等)。如果委托人一次性委托律师代理整个诉讼过程的,应当详细列明所包含的诉讼阶段。对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某个诉讼程序,应当注明。如果委托人准备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发送律师函或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或仲裁前谈判的,应当在委托事项中予以明确。对于委托诉前谈判的,应特别提示客户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


对于约定以案件处理结果作为计取律师代理费的前提或条件的,应约定明确可能的案件处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开庭前,因一方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而结案的;案件开庭前,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撤诉的;案件开庭后,因一方当事人撤诉而结案的;或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撤诉的;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的;一审败诉,二审因全部或部分改判而减免责任,或增加利益的;一审胜诉,二审因全部或部分改判而增加责任,或减少利益的;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被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要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约定不同的代理费计提方式。


不管收费金额多少,都应将代理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至律所帐户,并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下收取客户的代理费,律师一定要告知客户不应将代理费转至律师个人帐户。对于合同约定的差旅费等费用,也应一并付至律所帐户,或者经客户同意由律师垫付后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客户对帐结算。


对于由律师代客户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应由客户出具确认函,确认该笔费用已交由相关部门。


律所不得为客户或客户的关联方'过帐'。律所也不得向客户或客户的经办人员'返点'或'回扣'。


律师不能接受客户的宴请,包括吃饭以及娱乐活动等,更不得接受客户安排进入'会所'等场所。


律师不得向正在代理的客户借款、借房、借车、借物等,也不得在合同之外要求客户报销餐费、住宿费、娱乐费用。


通常情形下,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只有在双方已确定通过调解结案的情形下,律师的代理权限才设定为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时应列明授权内容。为便于工作安排,争取让客户出具空白的授权书,并且留存多份备用。


在授权委托书以及律所函中,不要写案由以避免委托书所写案由与法院认定的案由不一致,甚至成为对象攻击的理由之一。通常写'纠纷一案'。


对于实行风险代理的,应报案委会讨论决定。风险代理客户原则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对于自然人及其他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实行风险代理。


律所出具代理手续'所函'前必须已收到代理费,经财务同意才能开具'所函'。对于风险代理的案件,应已经签订代理合同。对于客户不理解的,应向客户解释说明,并提供电子审批单'截屏'给客户。


4.2工作成果: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


4.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二、管辖异议保全对抗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确定是否提管辖异议


1.1工作规范:


确认是否还在答辩期内。对于邮寄送达的,要求客户提交邮寄单并查询邮寄签收日期等,要求客户将邮寄单扫描件发送给律师归案卷或将邮寄单原件交由律师归案卷。对于由客户直接签收的,应要求客户确认签收日期,或到法院阅卷确认签收日期。


确认是否属于不可以提管辖异议的特别程序案件。


确认是否属于对管辖裁定不可以提起上诉的案件。


要与客户确认提管辖异议的目标,是受案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还是出于诉讼策略考虑提出管辖异议。


对于管辖异议时间紧急的,可以先提管辖异议,再另行确定其他事项。


1.2工作成果:管辖权分析意见书。


1.3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


2.提管辖权异议


2.1工作规范:


为便于庭前准备,在提管辖异议之前,应进行阅卷,了解原告或申请人的立案证据。对于时间紧急的,可以在提出管辖异议之后,另行安排阅卷。


对于管辖异议申请书,应于管辖权异议期届满前三日提交于法院,且应在管辖异议申请书邮寄出之日起3日内及时与法庭联系,确定是否收到管辖异议申请书。


对于涉及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快递,必须用'EMS',并要注明'XX案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等材料,原则上应由律师填写、邮寄。对于由客户自己填写、邮寄的,协办律师或办案秘书,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客户如何填写以及邮箱等。


寄出管辖异议申请书以后,要及时与法庭联系,确定法庭是否收到申请书。对于法庭长时间没有作出裁定的,律师要及时与法庭联系,而不能长时间不过问该案件的裁定情况。对于管辖异议已经上诉的,也应与法庭保持联系,确认是否收到上诉状以及上诉之后的裁定情况。


2.2工作成果:管辖异议申请书。


2.3参与人员:业务部、办案秘书。


3.确定管辖地


3.1工作规范:


管辖裁定生效后,应及时与法院沟通,确定举证期限。对于举证期限从答辩期届满后计算的,应督促客户及时提交证据。管辖裁定生效后且法庭没有另行给予举证期限的,应要求法庭另行给予举证期限。


在管辖地确定之前,应及时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不应等管辖裁定生效后再来准备证据以及庭前准备。管辖异议与庭前准备同时进行。


3.2工作成果:诉讼期限变更告知函。


3.3参与人员:业务部。


4.提保全对抗申请


4.1工作规范:


申请保全对抗的事由包括:是否超标的查封;是否查封了案外人财产;是否属于不得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财产置换。


对保全资料进行分析后,应告知客户可以提出的对抗措施以及途径。


保全置换的基本原则:等值;有利执行;执行费用更低等。比如,以银行存款置换不动产或动产的查封;以银行保函置换不动产或动产或银行存款等的保全。


4.2工作成果:保全对抗分析意见。


4.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5.按生效裁定处理


5.1工作规范:


对于法院裁定保全置换的,及时配合法庭对置换的担保物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法院同意的采取的其他措施,及时督促法院采取相应的解除或减轻保全措施。


5.2工作成果:保全置换告知函。


5.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三、阅卷取证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调取立案证据材料


1.1工作规范:


首次阅卷时,阅卷材料包括立案证据材料,保全材料以及诉讼材料。


调取立案证据材料可以在正式确定委托代理关系之前,也可以在正式确定委托代理关系之后。原则上应调取立案证据材料后办理正式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提管辖异议的,也应事先调取立案证据材料。


1.2工作成果:已阅卷告知函、诉讼期限告知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2.调查取证


2.1工作规范:


根据被告的材料以及原告的证据材料确定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根据材料性质由律师调取或者由客户在律师指导下予以补充完善。


调查取证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


律师只能告客知户,需要哪些或哪方面的证据才能支持客户的抗辩主张、才能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但不得诱引、协助、指示客户伪造证据、篡改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


对于需要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据,律师只能提出请第三方就相关事实作出真实说明。客户要求第三方予以证明的事实是否属实,应由第三方自己作出独立判断。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客户,以不合法或不正当手段从第三方处取得证据。


律师向工商、法院等部门调取证据时,不得篡改证据、不得将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证据带入其中由相关部门盖章,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和非法手段。


对于证人证言,律师必须与该证人在律所见面,并就相关事实一一询问。律师向证人询问时,不得诱导、指示、暗示证人做伪证、做假证等。


对于客户提交的证据,律师需要向客户了解该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证据本身是否伪造篡改等。


律师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包括向对方当事人录音等。律师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或回复短信息、电子邮件、微信或QQ等。


律师不得在律所之外与证人见面、询问案件事实,更不得在私密性强的场所与证人见面、询问案件事实等。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通话时,不得谈及案件事实,更不得在电话中认可相关事实。


2.2工作成果:调查取证告知函,需要补充的材料告知函。


2.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3.举证期届满后三天内阅卷


3.1工作规范:


举证期限届满后应立即到法庭阅卷,越早越好,最晚不应迟于三天。


应与法官确认下哪些证据是举证期届满之前提交的证据材料,以便确认原告是否在举证期届满之后提交了证据。


阅卷一定要全面、清晰,包括原告是否提交证据目录及各项申请等。


律师到法庭阅卷时,一定要事先向法官或书记员、秘书了解是否可以复印,是否可以拍照等。对于法庭明确告知不可以复印或拍照的,则不予以复印等,只可进行摘抄等,不得背着法庭复印、拍照等。


对于案卷材料中的内卷,即使法庭没有另行拿开,律师接触到了的,也不得查阅,更不得复印、拍照等。


律师在法庭阅卷时,不得拿走双方的案卷材料,不得私自放材料进去,不得丢失证据材料。


律师在法庭阅卷时,不得打探非本案的案卷材料。在阅卷过程中,知悉非本案相关事实或材料的,不得对外泄露,更不得利用该材料或事实。


律师在法庭阅卷时,不得私下拿走法庭或法官的文书或其他任何材料。


3.2工作成果:阅卷告知函。


3.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4.开庭前一天阅卷


4.1工作规范:


对于当庭举证的,应联系经办法官了解被告是否提交证据,并且应到法庭去全面阅卷。


对于原告提交了事先没有预备的证据材料或申请的,应提交案委会讨论,以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4.2工作成果:阅卷告知函。


4.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5.参与庭前会议


5.1工作规范:


庭前会议之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按开庭的要求做好准备。


对于确实没有准备或了解的事实和对证据的意见,不应发表结论性意见,应发表保留意见。待会议结束后,另行与客户进行确认和征求意见。


5.2工作成果:庭前会议纪要。


5.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6.庭前阅卷


6.1工作规范:


在开庭前应至少提早半个小时到法庭,到经办法官处再次阅卷。


对于确有必要的,要提前提交自己备好的证据材料以置换原先交的可能不成系统的不完善的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提交了事先没有预备的证据材料且对本案可能产生影响的,应通过拍照方式及时分享至案委会,由案委会讨论并给予指导意见。


6.2工作成果:


6.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四、组织证据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核实被告证据


1.1工作规范: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完成。


有证人证言的,应与证人见面交流,确认证人证言的内容。对于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的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不是直接参与,而是传闻的,原则上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不能说清基本事实的,或者其所说会产生歧义的,原则上不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在与客户核实之前,一定要列出核实提纲,明确需要核实的内容和问题。


围绕着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可能的答辩理由进行核实。


要核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是否有原件、证据形成时间和地点等、合同签署人员及身份、主张权利的具体依据、对方可能提出反驳的具体依据、在理解方面有歧义或不清楚的方面等。


尽可能当面与客户核实,原则上不应通过电话、QQ等等方式进行核实。


与客户核实证据时,应及时制作核实笔录。原则上应安排办案秘书或协办律师参与核实笔录。


对于现有证据仍不足的,应告知客户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收集证据的方式和途径等。但是,不得指示或诱引客户做假证据或涂改证据等。更不得参与虚假诉讼。


对于应由对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律师可以建议客户不提交或不作出披露。对于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律师可以建议客户不提交或不作出披露。


律师明知客户捏造事实的,或明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的,或者明知客户有恶意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不应代理。


1.2工作成果:被告庭前证据核实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客户。


2.分析证据证明力并对证据定性


2.1工作规范:


分析原告起诉书、申请书、证据目录等是否明确承认了对己不利的事实。存在自认的,自认的事实属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自认的事实是否与本案证据相符合。


分析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


分析本案是否存在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分析是否存在依法可以不交书证原件的情形。


分析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注意,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要告知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法庭可能会要求该人员出庭作证,请该单位及该人员予以支持配合;证人证言,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签署保证书;书面证据的形式是否完备等。


分析证据能否直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直接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分析证据能否达到致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度,能否动摇法官的'内心确认'、能否产生'合理怀疑'。


证据定性分为:直接抗辩证据、辅助抗辩证据、无关证据。


分析该证据的负证明力,可以分为:颠覆性的、引发争议的、无负证明力的。


直接抗辩证据的采信原则:无负证明力的采用;正证明力大于负证明力的采用;正负证明力相当的,在没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时采用;正证明力小于负证明力的,在没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时采用。


间接抗辩证据的采信原则:无负证明力的,可用;正证明力大于负证明力的,慎重采用,可以作为侯轮证据;负证明力大于或等同于正证明力的,原则上不得采用。


应严格按前述步骤和方式对证据进行分析、定性,并出具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


在提交财务资料时,只能提交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不得将单位的全套财务资料提交到法庭。对于对方或法庭要求补充提供的,也只是按要求予以补充,仍不得提交全套资料到法庭或对方。


对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或相冲突的,应按证明力大小进行排除,将证明力小的排除不予以使用。对于排除使用某一证据将导致改变整个案件抗辩方向的或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向客户释明由客户作出选择,或者采取其他补充救济措施以解决证据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2.2工作成果:被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


2.3参与人员:案委会、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3.拆分比对答辩所依法条


3.1工作规范:


找准答辩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将法律拆分为法律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各类案由的主张权利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依据,参照《常见案由起诉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依据表》。


3.2工作成果:法律要件与事实比对报告。


3.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4.确定证据目录


4.1工作规范: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三天内确定。


证据目录应包括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内容。


以诉讼请求确定举证方向,对每一项诉讼请求均应有相应证据予以抗辩,根据诉讼请求对证据进行分类。


根据法律事实组织证据,证据要符合法律事实,则得出相应法律后果,相应法律后果也即证明对象。


同一组证据中,按证据证明力高低组织证据。


证据目录包括第一轮证据和候轮证据等。对于不举行庭前证据交换的,要根据原告可能提出的证据,进行多种准备。即,原告提供了某些证据的,被告应举哪些证据;原告未提供某些证据的,被告应举哪些证据。


视频证据的特别要求,制作法庭容易播放的光盘并准备好播放设备;关键内容做成照片提供给法庭以便法庭能够直观看到;事先确定关键证据的播放时点。


录音证据的特别要求,需要制作光盘并准备好播放设备;全程制作文字稿,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内容要标出来;标出关键内容时点。


非国家机关及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单位证据,形式要合法,及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


国家机关及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单位证据,要了解出具或提供人员的部门及具体人员,以便法庭核对。


对于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应以公证形式固定下来。为防止对方当事人知悉本案无关的事情或产生歧义等,只公证与本案有关的电子证据,但证据本身应完整全面。


4.2工作成果:证据目录。


4.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客户。


5.分析对方质证意见和本方应对


5.1工作规范:


对于本方证据,对方会如何应对。应事先作好充分准备和应对。


5.2工作成果:对方质证意见及应对表


5.3参与人员:案委会、业务部门。


五、质证意见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庭前核实原告证据


1.1工作规范: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及时阅卷,对于当庭举证的,要考虑原告可能提出的立案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


原告可能提出的立案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可以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一进行预演。


对于当庭举证的,应与客户全面沟通,了解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1.2工作成果:原告庭前证据核实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客户。


2.分析原告证据证明力并定性


2.1工作规范:


分析原告的起诉书、证据目录、申请书、代理词等是否明确承认了对其不利的事实。


分析证据能否直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分析证据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


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分析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


分析是否有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持有的书证,而该证据有利于被告抗辩。对于该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证据定性分为:关键证据、辅助证据、无关证据。重点针对关键证据和有一定证明力的辅助证据进行质证和准备对抗证据。


分析该证据的负证明力分为,颠覆性的、引发争议的、无负证明力的。对于颠覆性的、引发争议的证据,要重点加以运用。作为原告的自认证据使用,用来推翻原告的其他证据,或让法庭对原告的主张产生合理怀疑。


2.2工作成果:原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


2.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3.拆分比对诉请所依法条


3.1工作规范:


找准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将法律拆分为法律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各类案由的主张权利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依据,参照《常见案由起诉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依据表》。


将原告现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与法律要件、结果要件进行比对。


3.2工作成果:法律要件与事实比对报告。


3.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4.形成质证意见


4.1工作规范:


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准备好质证意见。


要和客户一一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是要和客户了解清楚原告是否有原件,是否有渠道取得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


关联性质证意见的理由要准确、有针对性,对证明力提出异议,要紧紧围绕着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主张的事实和事由的关联性进行质证,不能概括说'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有多个证明目的的,要对证明目的逐个质证,不能一概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


真实性、合法性质证意见基本规则:对于有原件的证据的,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可;合法性有瑕疵且待证事实对原告重大不利的,不予认可;合法性有瑕疵但能补正且非关键性的证据,予以认可。公文无明显瑕疵的,予以认可;公文有明显瑕疵的,不予以认可。对于没有原件的证据,仅证明诉讼主体身份的,通常予以认可;仅证明无争基本事实的,通常予以认可;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通常不予以认可;构成对方自认的,经慎重衡量确实对自己有利的,予以认可。


关联性质证意见基本规则:对于证明程序权利的证据,对实体无实质影响的,原则上认可。对于证明实体权利的证据,原则上不认可,但对构成原告自认的以及无争基本事实可以认可。


书证质证特别要求:书证是否是原件。对于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落实复印件的出处及经办人员,确认复印件是否从原件而来、确认'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经办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确认'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单位是国家机关或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还是其他单位。全面阅读证据并与手上持有的复印件比对是否完全一致。


视听资料的质证特别要求:视听资料形成时间。视听资料审查是否完整。视听资料是否清晰等。


电子数据的质证特别要求:电子数据的来源。电子数据是否修改。电子数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联(邮箱、手机号、QQ号等;与真实身份的关联等)。


勘验笔录的质证特别要求:勘验笔录的形成过程。制作勘验笔录的参与人员。勘验时间。勘验笔录内容是否与已查明事实相符、是否存在逻辑漏洞等。


鉴定意见的质证特别要求:鉴定结论的适用条件和保留意见。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准备专业质证意见,确定是否要委托专家证人出庭,对于需要委托专家证人的,需要事先和专家交流。


证人证言质证特别要求:是否按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经法庭通知出庭作证,对于未按期提出申请的或未经法院通知的,应及时提出程序不合法之异议。证人是否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证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对本案事实是否知情,是否实际参与。证人所陈述的事实是亲自参与(亲眼所见或所听)所得的还是传闻所得的。证人所陈述是否具有主观判断的因素等。


对经公证的证据的质证意见特别要求:除按前述要求进行质证外,还应特别注意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因为只是公证该证据的取得过程,但并不能对该证据的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作出认定。


对已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的质证意见特别要求:在'经审查查明'中确认的事实才是'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本院认为'中所陈述的内容不属于'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所确认的事实已超出该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而涉及第三人的则不应认定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为第三人没有就该案的证据或陈述进行确认;该生效裁判只是确认了双方实施了某一行为(比如,双方当事人签署了一份协议)并引用了证据中的某些内容,但没有就该内容进行认定的,不属于'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院判决项的内容对该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生效裁判的判决项中有确权内容,但与本案被告抗辩相冲突的,应通过第三人异议之诉或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本案提请法庭中止审理。


对于逾期举证的,首先应请求法庭不予质证,是否质证请法庭决定。法庭要求质证的,应按照要求予以质证,不得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而拒绝质证。


应提前列明问话提纲,包括法官可能问的问题,对方当事人可能问的问题,以及问对方当事人的问题等,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


4.2工作成果:质证意见。


4.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客户。


5.对方应对意见


5.1工作规范:


对于我方提出的质证意见,对方会如何进行解释、反驳,我方应作好应对。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准备。


5.2工作成果:质证意见及应对表。


5.3参与人员:案委会、业务部门。


六、庭前准备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举证期届满前应完成事项


1.1工作规范: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应确定是否提出相关请求;对于确定提出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三天提出。


确定是否提出反诉。


确定是否延长举证期限。


确定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确定是否申请证据保全。


确定是否申请鉴定。


确定是否申请调查取证。


确定是否申请回避。客户提出要申请回避的,应要求客户提出相关事实和理由。


审核法庭采用简易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的,要提前与法庭沟通。


与客户再次核对原件。一方面提示客户准备好所需的原件,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原件的,应做好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准备。


1.2工作成果:提起反诉告知函,延长举证期限告知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告知函,申请证据保全告知函,申请鉴定告知函,申请调查取证告知函。


1.3参与人员:案委会、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2.出具案情分析意见书


2.1工作规范:


要在庭前准备好原告现有证据能证明的基本事实。


要在庭前准备好被告现有证据能证明的基本事实。


要整理出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没有争议的基本事实,和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主要事实。


重点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准备意见,包括适用法律,典型案例,权威解读等。


2.2工作成果:案情分析意见书。


2.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研究中心、案委会。


3.确定开庭记录


3.1工作规范:


严格依据庭审程序进行准备,特别是本案基本事实和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


对于法庭可能归纳的争议焦点,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设计多种预案。


举证质证是重点,特别要准备质证意见,以及针对质证可能提出的反驳意见。


充分备战法庭发问阶段,包括原告问被告的问题,被告可能问原告的问题,以及法庭可能问原告和被告的问题,以及法官、对方以及本方可能问出庭证人的问题。


开庭记录是实际上是'庭审演练',要真正落到实处,严格按庭审程序进行准备。


3.2工作成果:开庭记录。


3.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研究中心、案委会。


4.模拟庭审


4.1工作规范:


提前三天通知参与人员,包括案委会,研究中心以及办案秘书,并将全套资料交由参与人员审核。应准备好PPT演讲稿,通过图表形式概述本案事实,分析本案争议焦点。


模拟庭审由主办律师具体负责演讲。


模拟庭审原则上安排在开庭前五天举行,提前和客户约好模拟庭审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人员等,并将全套资料交由客户。


应准备好PPT演讲稿,通过图表形式概述本案事实,分析本案争议焦点。


模拟庭审中重点交流本案事实(包括有争议和无争议的基本事实),举证质证、法庭发问以及原告的代理意见的核心内容。


根据模拟庭审讨论的情况,相应补强证据,调整文书和相关陈述、问题等。并且应在开庭前三天再进行一次内部演练。


办案秘书或协办律师,应完整记录模拟庭审的全过程,以及在模拟庭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4.2工作成果:模拟庭审纪要。


4.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研究中心、案委会、客户。


5.备齐开庭所需材料


5.1工作规范:


开庭所需材料:答辩状;证据目录;参阅资料;原告的起诉书;原告证据,被告证据等。特别要注意,一定要携带程序性材料(包括举证期限、开庭传票等)以避免因程序问题在法庭中陷入被动。


证据目录,每原告一份,书记员一份,各法官一份,律师留存一份。


各材料的电子文档,同时备份txt文档,包括答辩状、证据目录、赔偿(包括利息、违约金等)计算清单、计算器等。


参阅资料,包括本案所涉及法律法规,以及可供参阅的案例、权威解读等。


律师应提前三天和法院再次确认开庭时间。


对于外地开庭的案件,至少应提前一天达到法院所在地。外地法院开庭的,尽量选择法院附近的安全条件较好的住宿。


5.2工作成果:


5.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6.通知客户注意事项


6.1工作规范:


在开庭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按证据目录的顺序备齐原件并派人携证据按时到法庭。


在开庭前一天再次通知客户,和客户确认原件准备的情况。同时应告知客户开庭的详细地址、日期、路线,提请客户至少提前半小时到庭。对于外地开庭的,代理人不清楚地址的,应提早去开庭地址确认,以防走错地方。


律师应提早到法庭,并进行庭前阅卷,不得迟到。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到庭,应及时通知法庭主审法官。特别要防范发生交通事故等事件。


外地开庭案件,尽量要求客户派人携带证据原件。


对于有证人的案件,应要求客户通知证人按时到开庭地点出庭,并且携带好身份证原件。


对于专家出庭的案件,应要客户通知专家按时到开庭地点出庭,并且携带好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资质、资历的文件证书等。


对于已申请鉴定的,需要提醒法院,通知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


律师及客户均不应在法庭中,特别是庭前和庭后,与对方当事人争吵,或争论案件事实。


律师或客户如遇对方当事人在庭前主动上前讨论案件或其他纠纷的,律师和客户不应和对方讨论或争论等,可以礼貌性微笑回应。


进入法庭后,律师或客户不应与经办法官、书记员等过分热情,不应向法官或书记员传递与本案无关的财物。


律师和客户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或录像、拍照等,不得向外公开庭审情况,不得传播有关庭审信息。


6.2工作成果:开庭通知函。


6.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代理被告重要工作时间节点一览表

 


七、参与庭审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确认开庭人员


1.1工作规范:


审查法庭人员是否符合组成人员通知书。对于临时有变更的,提请法庭征求各方意见是否同意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庭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有应在开庭前提出。尽量避免在开庭时提出回避的事项。


注意是否有证人听庭,有我方证人在听庭的要制止,对方证人有听庭的不能再出庭作证。对于有多个证人的,提请法庭要求作证的证人不要离开法庭。对于证人证言有关键作用的,要求当事人协助核实听庭的人和证人是否有串通。


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依法可以出庭。特别要注意对方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是否同一家律所;有独三的代理人与被告的代理人以及原告代理人是否同一家律所。原告只有实习律师参与开庭的,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开庭;如果法庭认为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开庭,则应按撤诉处理。


对于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提醒法庭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审查是否是法定代理人委托。


对于对方代理人不是律师且手续不全的,请提醒法庭要求对方代理人补齐相关手续。代理人是对方员工的,必须核实依法提交的材料。


考虑到法律只允许最多二名代理人,原则上应由两名律师出庭应诉。应向客户解释,建议自然人客户、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庭审,但可以安排知悉案情的人员参与旁听。


在法庭中,在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场时,不应与法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过分热情或谈及案件以外的事情,只需要礼貌性的示意即可。


2.审核原告起诉书


2.1工作规范:


对于原告诉讼请求进行非实质性调整而只是表述方面调整的,原则上同意开庭,不要求另行给予举证期限。


对于诉讼请求实质性调整的,应按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原则上要求另行给举证期限。客户当庭表示同意继续开庭的,且变更诉讼请求对庭审准备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也可以同意继续开庭。


对于因时间推移而增长的法定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不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同意开庭,不要求另行给予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据以起诉的事实理由可以调整,不构成变更诉讼请求,同意开庭,不要求另行给予举证期限。


对于存在多种案由的,即据以起诉的法律基础是多个的,且原告当庭陈述的案由与法院确定的案由不一致的,应向法庭说明,要求另行给予举证期限。


3.宣读答辩状


3.1工作规范:


准备书面的答辩状,原则上按书面答辩状进行宣读。


答辩状原则上不针对事实进行答辩,只需简要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即可,并且原则上当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而无需提前提交答辩状。


对于不能确认原告是否有原件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答辩状中不应作出表示,以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答辩状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发表答辩意见。


对于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应特别慎重。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往往建立在双方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结清或确认。因此,对于没有结算的且原告可能难以举证结算金额的案件,被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往往会推断出被告认可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


3.2工作成果:答辩状。


4.确认是否可以与他案合并审理


4.1工作规范:


本案是否属于法庭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比如,基于同一事实,原告被告各自独立向一法院起诉的。


本案是否属于法庭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比如,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否属于应经当事人同意才可合并审理的案件。比如,诉讼标的共同的以及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


5.法庭归纳争议焦点


5.1工作规范:


对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结论性表述的,应及时提出。


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遗漏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没有异议的诉讼请求可以不纳入争议焦点。


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应及时向法庭提出。


6.举证质证


6.1工作规范:


宣读证据目录时包括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只要法庭不制止,应当庭宣读证据内容。对于一份证据有数页的,还应标明具体的页码。


先提交复印件给对方质证,对方有明确要求的或法庭要求提交原件的,才提交原件予以质证。对于没有办理过案件的法院,尽量在庭前了解该法院对原件的处理。有些法院要求提交原件存到法院。对于该类法院,需要事先做好准备。特别是该证据又要作为其他案件证据材料使用的。比如,准备多份原件,或由公证机构出具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公证书等。或者提醒法院当庭及时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提交清晰的复印件。


律师应亲自将证据原件交由对方质证,并且当面由对方查看证据。待对方核对完成后,由律师将证据原件收回。对于法庭坚持要由书记员转交证据原件质证的,由书记员转交证据原件,但代理人应看到原件的流转,及时收回原件。对于法庭要求暂时保留原件的,庭后应及时与法庭核对留在法庭的原件,避免在法庭中遗失。


对于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能带到法庭。确实已经装订成册的帐本等材料,应将无关材料采取贴封措施,以防止对方打开。


在庭前或庭审中或庭审结束后,应注意不得让对方当事人看到庭审证据以外的证据材料,应防止证据原件被对方当事人拿走。在庭前或庭审中或庭审结束后,不得让对方代理人或当事人接触到内部材料,包括案情分析意见书,代理方案,诉讼路线图,模拟法庭合议庭意见等。


对于对方的质证意见,在征得法庭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就质证意见发表补充意见。


在质证之前一定要核实证据是否是原件,或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即使事先准备的质证意见中,没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


对于原告证据内容中有对被告有利的内容,或者可以推翻或否认原告其他证据的内容的,要提请法庭注意到该内容。


在质证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的同时,要提请法庭注意到原告证据前后相矛盾。


质证的具体原则以事先备好的质证意见为基础,结合庭审被告答辩以及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意见来进行调整。


对于需要反驳对方证据的,或者需要对于本方证据补强的,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举证和质证只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得就法律和本案事实以外的内容发表意见。特别是不得在法庭中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也不得就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等发表意见。


律师不得在庭审前或庭审后与对方及其对方代理人交流案件以外的事情,也不得泄露自己的代理方案、诉讼路线图以及客户的经营商业信息等。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生业务关系(包括代理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或介绍业务、介绍客户等),也不得接受对方的消费等,不得接受对方安排职务、职位等。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受到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相关单位说情、压力的,律师应依法依规进行解释、化解,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7.法庭发问


7.1工作规范:


针对证人的发问按原先准备方案进行,问话要坚定。事先要预演对方可能发问的问题。当事人提醒证人的,要向法庭提出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发问内容一定要简明扼要,不能太复杂或太长。对方回答内容对自己有利的,提请书记员及时记录。


针对法庭以及对方的发问,在回答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事先没有准备的以及不能确定的关键事实,不能作肯定或否定回答,不可以随口回答,应表示'庭后向当事人确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应根据事先准备的陈述,不可以临时陈述脱离事先准备的基本事实;对于与本案无关的或超出被告答辩范围的,可以拒绝回答;对于结论性和法律关系或案件性质定性问题,可不回答;对于不便直接回答的问题,可以借机陈述对本方有利的事实。


发问的基本原则:由远至近,不要单刀直入,不能直接问你要的答案;由轻到重,不要一发问就让对方感到压力,知道你是在要什么答案;从无争议的事实入手,不要问对方已提出异议或强烈抗议的事实和问题;选择式发问,要把答案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要么是,要么不是;围绕事先备好的发问提纲来问,不要想到什么问什么,发问一定要有目标。明显会否认的,不要贸然发问。不要问自己不知道结果的问题。


发问的目标:补强现有证据,取得自认事实。


律师只能就事实问题发问或回答,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争执、争吵,不得进行人身功击、侮辱、诽谤等。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包括庭前准备和庭后,均应尊重法庭全体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不得有嘲笑、挖苦等不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


律师只能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应发表有攻击性的、容易引发对方发怒的、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言语。


律师在法庭中或公共场所或网络平台等,不得对国家宪法和法律,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现任的和已退的),知名人士,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等,发表负面意见。


律师在法庭中不得和法官、书记员争吵,不得在法庭拍桌子、扔资料等过激行为,不得无故退庭。律师认为庭审程序违法的,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不予调整的,可以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在法庭休庭过程中,律师应看管好自己的案卷材料,特别是原件材料以及律师的代理方案、诉讼路线图,案卷材料不得离开律师的视线。律师要暂时离开法庭时,一定要安排客户或其他律师及时看管案卷材料。律师开庭,尽量安排两位律师,或要求客户安排人员参与。


8.法庭辩论


8.1工作规范:


对于在庭审中没有对质证意见进行回应的,首先要针对质证意见进行回应。


陈述应确认的本方关键主要事实。


陈述原告主张的关键事实不应成立的理由。


陈述需要注意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争议的法律适用,可以简单的向法庭提示。


充分阐述本案争议焦点。


回应对方辩论意见,包括,关键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构成自认的陈述以及相互矛盾的陈述。


在法庭辩论中,要做到简明扼要的陈述事实和理由,抓住关键事实。


代理人陈述事实和法律意见后,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


9.最后陈述


9.1工作规范:


最后陈述只简要表示不支持被告诉讼请求即可,无须过多陈述意见。


10.签庭审笔录


10.1工作规范:


对于法庭审判程序违法的,要及时向法庭提出,并要求法庭在笔录中对代理人提出的庭审程序异议作出记录。


认真审阅被告的陈述。对于需要补充或修改的,需要与书记员沟通,是直接修改还是由书记员修改电子稿的文本。


对于发问的内容,对于原告及第三人的回答内容,要核实问话内容和回答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书记员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完全的,应提出要求书记员补充发问及回答内容,至少发问内容一定要补记。


对于需要补充和强调的关键内容,要求在庭审笔录中确认。对于记载不清、存在重大歧义、有异议的,要求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除特别情形以外,原则上应请对方先签笔录,本方不要先签笔录。


在征得书记员或法官同意的情形下,应将笔录拍照,以便于分析庭审效果。


对方当事人针对我方代理人或我方当事人有过激行为的,应保持克制,也可以择机先行离开随后再来签署笔录,但应提前或事后及时告知法官或书记员。


庭后或庭前与法官或相关经办人员(包括仲裁员等)的沟通,应通过电话或当面沟通的方式,代理词、证据目录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达电子稿。但律师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等沟通案件的实质性内容。


八、调解工作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确定调解方案


1.1工作规范:


双方确定的调解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对于明显不具有可行性或客户不会接受的调解方案,要明确予以回绝。


对于具有可行性的调解方案,应形成书面意见。双方在沟通确定调解方案时,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电子文档时,一定要在正文中注明该调解方案只是用于双方磋商,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可,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注意的是,代理人不应通过自己的手机短信、QQ聊天、微信等方式和对方及其代理人讨论关于调解方案的事情。


在调解方案中,应明确是调解结案还是由原告撤诉结案。原则上应采取由法院出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而不应采取由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


在调解方案中,应进一步向客户了解本案争议的合同或事件是否还有其他未了的事情。如有,则应在调解书中注意后继事项的处理或在本次调解中一并全部处理。


调解方案原则上不涉及法院未查明的事实。但调解的数额、赔偿金额等可以超出诉请范围。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增加或变更等。


对仲裁案件,调解、和解结案的,应征求客户意见,是否由仲裁庭根据调解书、和解书出具仲裁裁决。


1.2工作成果:调解方案确认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2.报当事人确认


2.1工作规范:


对于调解方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当事人确认,要求客户书面确认。由客户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意见。


客户同意该调解方案的,应向代理人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以便代理人开展下一步工作。


在客户未同意调解方案前,代理人不应接受特别授权。


2.2工作成果:调解方案回复函。


2.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3.签调解协议、调解笔录


3.1工作规范:


要注意区分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对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的,原则上应签订调解协议书,而不签和解协议书。对于由原告撤回起诉结案的,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书。


对于调解协议书,为防止一方恶意不履行且不签署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的,应特别约定,一方不按本调解协议内容签署调解笔录或调解书的,本调解协议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法庭同意不送达调解书即可生效的调解书,应在调解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同意法庭依据本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签订本调解协议书即视为已送达调解书。


对于不签调解协议而直接签调解笔录的,应审核调解笔录与调解方案是否一致。并且,笔录中应特别记载,签署本调解笔录即生效,视为已送达。


4.签收调解书


4.1工作规范:


签收调解书时应与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进行核对。发现调解书与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予以补正。


签收调解书时或签收后,应及时与法院确认对方签收或送达情况。


九、庭后工作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庭后复盘


1.1工作规范:


开完庭之日起三天内应进行复盘,比对庭前准备与庭审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第三人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本案的基本事实,各方发问及回答内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法庭发问等。


通过庭后复盘,总结本案庭审中表现好的地方,以及庭审中失误的地方,形成书面纪要、并分析考虑补救、补强措施。


1.2工作成果:庭后复盘纪要。


1.3参与人员:业务部、案委会。


2.出具庭审纪要


2.1工作规范:


开完庭后五天内应出具并向客户提交庭审纪要。对于需要立即补充证据材料、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立即与客户沟通,尽快取得相关证据材料、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庭审纪要重点记录原告、第三人举证、质证,事实认定等关键事实。以便客户知晓整个开庭的基本情况。


在庭审纪要中应确定是否补强证据,以及下步的工作方案和建议等。


2.2工作成果:庭审纪要。


2.3参与人员:业务部、案委会、客户。


3.提交交代理意见


3.1工作规范:


代理意见应包括,应予以认定的对本案处理有影响的关键事实;本案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需要特别提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有影响的参考案例,特别是指导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人民司法公布的案例、民事审判指导的案例、商事审判指导的案例;对法律适用的权威解读,解读主要来源于人民司法、民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指导、最高院会议中相关领导的讲话。


经与法庭沟通,认为仍有争议的,需要补充提供代理意见以及相关案例、解读等。


与法庭沟通前,律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事实、法律适用以及案例等。案情复杂的,还应做好案情图表、路线图等。


十、分析裁判文书提风控意见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审核裁判文书内容


1.1工作规范:


不论裁判结果是胜还是败,特别是胜诉的案件,更要仔细核对裁判文书的内容。


核对裁判文书内容,主要是核对:当事人信息是否有误,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否准确、完整;裁判项内容是否覆盖了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错别字等;裁判文书所引法律条文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适用于本案;裁判文书中涉及的数字、地点、数量、方位等是否准确;审判人员是否是开庭人员,是否加盖法院盖印等;裁判文书的时间是否有误,特别是年份和大小月的日期。


经核对裁判文书在内容形式上没有错误的,立即交由当事人;有错误的,应及时与法庭联系,请求予以补正。


签收裁判文书后应立即录入签收时间和上诉期届满时间。


核实原告及第三人的送达情况。如需公告送达的,应向法院索取公告电子版。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2.分析裁判文书


2.1工作规范:


针对裁判文书提出分析意见,主要就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作出分析。对于表面上看败诉,但事实认定或裁判项内容有利于客户处理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纠纷时,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分析告知其相关利害关系。


在裁判文书分析意见中,应是否提出救济,以及救济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客户作出明确的判断。


分析裁判文书后,应填写裁判文书分析表。


2.2工作成果:裁判文书分析意见。


2.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案委会、办案秘书、客户。


3.启动救济程序(申请执行或履行生效文书)


3.1工作规范:


对于需要提起上诉或启动其他救济程序的,应及时在期限内提起救济。并在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天再次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客户期限即将届满。对于胜诉案件,及上诉难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应及时提示客户上诉期限届满,告知客户是否采取上诉措施等。


对于需要启动救济程序的,在时间紧急的情形下,应先帮客户起草相关文书。但要明确上诉请求。对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等,可以在启动救济程序后另行补充完善。


在起草上诉状之前,应列出上诉要点、分析表。


不管客户是否启动救济程序,都要及时落实对方是否签收裁判文书、签收时间,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的情况。对于不启动救济程序的或裁判文书终审生效的,应及时与法庭联系,取得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并交由客户。


对于不启动救济程序的,及时书面提示客户申请强制执行或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并且应提示客户,不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或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如需立即启动执行的,应及时开具生效证明。


对于不启动救济程序的,还要告知客户申请再审的期限。


对于不启动救济程序的,还要告知客户财产保全到期的期限。


对于不启动救济程序且可以另行起诉的案件,还要告知客户可以另行起诉的期限。


3.2工作成果:履行裁判文书告知函,申请强制执行裁判文书告知函,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各期限告知函。


3.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4.案件归档


4.1工作规范:


在案件结案(包括一审上诉期间届满、二审生效等)三十日内应将案卷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电子档以光盘形式或以电子书形式一并送给客户。归档材料包括程序材料、实体证据、律师工作材料、法律依据和典型案例、权威解读等。具体以既定规范为准。已归档的案卷材料应严格保密,进行封贴并加盖律所公章。


4.2工作成果:纸质案卷档案、电子档案。


4.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5.提出风控意见


5.1工作规范:


对本案争议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对本方能在本案胜诉的理由进行分析,对本方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


本案中反映出的本方在法律方面、管理方面或企业运作方面等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等进行分析。


对客户今后进一步防范风险、提高管理、加强内控方面进行法律意见和建议。可以将风控意见作为法律顾问手册内容之一,但不应披露客户及当事人信息等内容。


5.2工作成果: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书。


5.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研究中心。


6.完善精准化内容


6.1工作规范:


找出本案与其他相同案由判例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原告证据、被告证据、法律适用、典型案例等方面。以增加和丰富精准化建设的内容。进一步完善裁判规则、案件审查要点等。


6.2参与人员:业务部门、研究中心。

 

 

实习编辑/董欣鑫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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