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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准备工作刻不容缓!

 whoyzz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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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营改增准备刻不容缓!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务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以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影响是税负大幅增加,包括对现金流、经营成果等经营指标的影响,同时,由于增值税特殊的管理要求,对以后供应商的选择、经营模式的选择、劳务分包模式的确定、物资采购与管理、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组织架构的设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变等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相关管理成本。


增值税的管理要求也会影响增值税的管理风险,包括发票管理风险和建筑法的相关风险。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的区别



营业税应纳税额为当期的营业额乘以税率3%,就可以简单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


(1)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税率

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2)当期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和不得抵扣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a)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b)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c)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d)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3)建筑施工企业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主要和业主投标时的建筑合同收入有关,属于一个固定的数据,建筑施工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等于当期的营业额除以(1+11%)乘以11%计算

  •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影响其应纳税额的主要是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多少决定了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主要因素有,一是材料(包括甲供材料、甲控材料、自购材料),二是机械设备(采购设备、租赁设备),三是人工劳务费。这些因素存在的方式不同,当期税额可抵扣的金额不同。


(4)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素

人工成本难以抵扣、自采自用地材、二三类材料、机械使用费难以抵扣、甲供材料抵扣困难、存量资产不得抵扣、资质共享,内部分包存在涉税风险、利息费用无法抵扣、其他间接费用无法抵扣


a)人工成本难以抵扣

△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
作为建筑业,其取得的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却没有进项税额抵扣,成本大幅提升。作为微利企业,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提高劳务成本。

△零散农民工
建筑施工项目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工资所占的成本比重较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自有劳务用工
,自有工人工资包括架子队模式,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b)部分材料按低税率抵扣

(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3)自来水。(4)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提示: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从2014年7月1日起,该征收率改为3%)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在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率为6%(提示: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从2014年7月1日起,该征收率改为3%),而建筑施工企业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按改为3%征收率计算,增加8%的税收成本),从而增大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c)机械使用费难以抵扣

(财税[2013]106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实行营改增,税法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是以收取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则是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的积为应纳税额。


基本目前市场情况,对于租赁方来,17%的税负增加了租赁业的税负,有可能部分租赁方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如果租赁方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降低(由17%降到3%);如果租赁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升价格,直接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


d)甲供材料抵扣困难

建设方或投资方实行甲供材料时,供应商将材料采购发票直接开予建设方或投资方,造成施工企业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e)存量资产不得抵扣

根据现行营改增政策,对于以前年度购置的大量库存原材料、机器设备等,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全部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f)资质共享、内部分包存在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业务受资质制约较大,管理存在资质共享的现象,增大涉税风险和无法抵扣的税务损失,需要对现有业务模式进行梳理、研究是否需要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


g)上、下游未同步税改,制约税负传递

税改的时间,制约了发票的传递,影响了我们增值税的税负。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游租赁业已经实行营改增,但工程分包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待税改后不论是11%的税率还是简单征收3%的税率,都会给施工企业的税负带来影响。施工企业下游业主或不动产业营改增的时间也会造成影响,增值税的税负具有转嫁性,不动产业不实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无法转稼税负,势必给税负造成一定影响。


h)利息费用无法抵扣

大型开发项目,通常需大量融资,产生大额的利息费用,无法取得抵扣发票。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综上所述,税负增加的本质是“进项发票取得不规范,可以抵扣的少,造成税负增加,利润下降”,归结有两个原因:

外因:

甲供材不能提供发票且不作为收入计算销项税;

地材无法取得进项发票
其他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情况

内因:

资质共享模式不适合增值税抵扣要求

采购、分包未选择可提供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二、应对措施


1、积极改革现有的管理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 20年营业税固有的管理模式不再适用增值税的管理要求,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要求,从投标环节、物质采购、设备采购、验工计价等一系列的环节进行梳理,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善,归纳增值税后可能存在问题,在过渡期间提出改进应对的措施,以适用增值税的管理模式。


2、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由营业税粗放型的管理改为增值税的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增值税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提升管理水平。


3、选择合格供应商,加大进项抵扣金额

对所有供应商进行梳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进行协商或淘汰,加大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


4、“营改增”前后固定资产投入

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投入规划时,要考虑到过渡期间存量资产不能抵扣的规定,因此对于过渡期间需要采购的固定资产,集团公司应进行合理计划安排,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等来满足当期的需要。


5、加大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营业税的计征比较简单,筹划空间比较小,对于增值税来说它的筹划空间较大,值增税的优惠政策、税率、管理环节等影响因素较多,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合理筹划,以求降低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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