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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逐级遴,应注意六个问题

 蜀地渔人 2016-03-24

文 / 庐州判官


中央深改组第22次会议近日召开,会上通过的一个关于司改的重要文件,这个政策性文件的全称叫做《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


广大基层小伙伴们,看到这个司法文件,纷纷奔走相告,高呼俺们有福了。比如,工作在荷塘法庭的小彭法官,说不定这个月还在田间地头搞巡回审判,下个月就已经到东交民巷27号上班去啦。而彭法官的同事小姜法官,说不定也有一天遴选到省城高院,与挂职结束的大学同学阿云再续前缘呢。


哎,想想这一幕,真是让人激动啊!基层苦,基层哭,基层累,好在上升通道现已制度化的打开了。上级法院的法官来自下级法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机制,打通人才向上流通的通道,让基层优秀的年轻人看到希望,让熟悉基层的法官来指导下级法院工作,这是多么有利于法官队伍建设和法院工作开展的大好事啊。

 

当然,也不要高兴的太早,这项制度虽好,但设计还比较宏观,要想得到真正落实并发挥作用,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在我看来,需要以下六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法检遴选要单独组织

 

2013年,国家公务员局出台了《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每年中央国家机关都会据此组织一次遴选。从各省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参照中央规定,出台了省级的遴选办法,一般由省级组织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于每年年中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次。


但是,目前的法检遴选,并没有体现出职业特殊性,而是与党政机关放在一起进行的。今后的法检遴选,如果继续采取这种方式,无疑并不符合中央出台的司改文件精神。因此,建立独具特色、区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检遴选制度,将是近年内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遴选考试应考查法律专业课

 

法检遴选不能单独组织的弊端,就在于考查内容与党政无异。从当前各地实践来看,主要是几个材料题,美其名曰“主要测试报名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这样的材料题,比申论还玄还主观,得分多少,运气和字体占了很大因素。某甲这次考75,下次很可能考57的例子,在各省遴选实践中并不鲜见。这样的考查内容,根本体现不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即使考生得了很高的分数,也不能说明所谓的”综合素质“高,更不能说明是适合高级别法院工作的好法官。


党政工作,基本上没有太多专业性,其各个部门的遴选,不太可能、也没必要考查专业知识,故可以一张试卷适用于所有党政机关。但法检遴选则不然,尤其是法官职业有其特殊性,如果通过试卷来考察,一批法官中哪个更适合做上级法院的法官,那专业素养无疑是最重要的。


显然,作为一名法官,是”政策理论水平“重要,还是法律专业素养重要,我想这是不言而喻的。当然,体现法律素养的不仅仅要靠一张试卷,法官平时的工作业绩、荣誉、表现也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但为防止暗箱操作,这些主观性的东西还是要慎重、要少用。


可以想象,同是作为法官,在通过考试遴选到上级法院工作的机会前,当大家面对同样的一张试卷时,如果因专业课考不过别人而败下阵来,我想任何法官对此都会无话可说。如果某人因为所谓的”政策理论水平“卷面显示的高,就遴选到上级法院当法官,这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是否能够让落选的法官心服口服?

 

实际上,不光是遴选,即使是法检公务员招考,也应该以考专业课为主,而不是考什么玄乎无用的申论。君不见,有多少通过司考的法学小鲜肉,专业课学的很扎实,可惜因考不好玄乎的申论,而考不进非常想进的法院工作。


三、高院和最高院原则上一律靠遴选进人


每年国考和省考时,以基层院招人为主,中院适当招人,高院和最高法院原则上不再招人,其空缺编制时,一律从下级法院遴选。 这些年来,高院和最高院招了不少人,大都是博士和硕士,这些新入职的公务员理论水平很好,但是由于法院级别高,接触到的案件类型和数量都有限。


话说2015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了近2000万件案件,这里面有多少案件化解在基层啊,这里面凝聚了全国20万基层法官多少辛勤的汗水啊。尤其是去年立案标的大幅提高后,基层可以受理3000万的案件了,部分发达地区基层可以受理一亿标的的案件了。


立案标的提高后,大部分地方的中院已经基本上没有一审了。以我家乡阜阳市为例,原来一审标的额是150万元,现在突然暴增至3000万。大家可以想象,别说在皖北这种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就是在省城合肥,中院还能立到多少一审案件呢?

 

从实践来看,上级法院法官的理论水平,总体上要比下级法院好,这是应当承认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级法官一定比下级法官聪明。实际上,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在公考中考入基层的很多小伙伴,并不低于于上级法院的录取分数。


此外,从办案数量来看,高院法官可能一年只办三五十个案件就不得了,他们可以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问题。还有大量的各种培训机会,可以接触到最新前沿消息,时而还可能到哪讲个高价课什么的。而基层的就苦逼了,每年办200多个案件,纵使你再聪明,你有时间和精力去搞理论研究么?

 

从理论上来说,有些案件,高级别的法院是根本接触到的。像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类的案件,高院是永远接触不到的。高级别的法院,其中一项职能是指导下级法院,可是如果根本不了解基层,不了解一审,身处高高的庙堂,不知远在江湖的基层之苦,试问如何指导基层的工作呢?

 

举个执行例子,关于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话题,最近因为某个采访又火了,部分高级别法院的同志说不能追。这也难怪,他们搞的都是高大上的案件,执行标的动辄都是上千万乃至上亿元,老赖配偶银行的那点小钱,对于他们视野里的案件,是没有多少意义的。


如果有可能,不妨请这些同仁出来走两步,不妨到基层法院干几年执行工作。我相信,如果你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执行法官,如果不让你执行老赖配偶的财产,试试有没有可能把你给急疯?


经过大量案件历练的基层法官,通过科学遴选脱颖而出后,到上级法院从事二审时,因了解一审而无疑更具有优势。即使从事理论研究指导一审,也不会因不了解基层而坐而论道,脱离实践。


四、应明确发文禁止下级法院阻拦报名

 

基层小伙伴们都知道,说起遴选最大的痛,莫过于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出具了。遴选时,招考单位为避免麻烦,往往都要求报考者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有的是面试前提供。更绝的,还有笔试前就要提供的,你说说这不是逗猴吗?

 

比如,我们经常看到,遴选公告中的下面这段话,基层小伙伴们都伤心的哭了:

 

本次公开遴选采用报名人员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人员须在提交报名信息后从XX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报请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根据报名人员档案记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填报信息,签署报考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人员须于 X月X日前将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传真至报考单位。

 

话说,这还没考试,就逼人找领导,对领导说要跳槽。遇到开明的领导还好,要是遇到小肚鸡场,见不得别人好的领导,你让基层的小伙伴们如何开口?现在,中央深改组虽明确下文,要建立法官检遴选制度。在当前现实下,不奢望基层领导们鼓励报考,只希望领导们不要罔顾中央文件精神阻拦就好。


因此,招考公告中最好明确,下级法院不得阻拦本院符合条件人员报考,不得要求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只有这样,才算真正实现了公平公正,才算真正将遴选制度落到实处。否则,下级院的领导,随便找个借口,对不起,你就在那趴着吧!

 

不客气的说,如果你了解基层和机关,你就会知道并必须承认,在整个遴选制度操作中,这一点毫无疑问是最关键的。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遴选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中央出台的这个好制度也会成为一纸空谈。试想,上级法院要选人,下级法院却不放,这如何推行下去?岂不成了笑话?

 

五、逐级遴选不能理解为禁止跨级遴选

 

中央提出的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对于这里的“逐级”二字应有正确的理解。显然,我们不能根据字面含义,将这里的“逐级”教条的解释为禁止跨级。也即不能将“逐级”理解为:基层院的只能遴选的中院,中院的只能遴选的高院,高院的只能遴选到最高院。因为,就像上级法院不能理解为上一级法院一样,逐级遴选也不能理解为逐一级遴选。

 

显然,合乎逻辑、而又切合实践的合理解释,应该是:遴选对象是没有层级限制的。任何一级法院遴选时,报考法官所在法院的层级都不应当是障碍。也即基层院和中院的都有遴选到高院和最高院的报名资格,高级别法院法官也有遴选到低级别法院法官的资格。

 

六、遴选应不拘一格的打破地域限制

 

除一些特殊地区(如北京),遴选原则上都要面向全国,应不拘一格的打破地域限制,给法检系统人才提供跨区域流动的机会。当然,这种观点可能面临的诘难是:这会促使人员向待遇好的发达地区流动,从而加剧中西部地区人才的流失。

 

其实,我想说的是,一线城市并不是每个人都想去的,一旦成家立业后,有多少愿意抛家去一个陌生的地方呢?对于那些还没成家的20多岁的年轻法官,为什么要强行栓住他们,剥夺他们依靠努力改变自己生活状态的权利呢?

 

而且,遴选应打破地域限制还有两大好处:一是给那些在外地工作的法官提供一个回家乡工作并尽孝的机会,二是给那个处于异地恋、两地分居状态的法官提供一个团聚的机会。异地恋、两地分居有多痛苦,经历过的人都知道,如果遴选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与恋人、爱人团聚的法检人,工作劲头想必更大,如此何乐而不为呢?


总之,国家级的遴选文件虽已出台,但很多细节操作并没有确定。考虑到该政策惠及基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站在基层法官的角度,多听听他们的意见作出接地气的操作细则。如此,既符合这项司改政策出台的初衷,也是基层法官之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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