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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律师都可能不知道的“9大”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法律问题!

 半刀博客 2016-03-24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导读】:民事诉讼中经常被律师忽视的9大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哦,今天法律顾问工作室(lawyer992)统统告诉你:

 

一、诉讼标的是特定物或知识产权时,以原告诉状标明的价值,收取案件受理费。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98条)


 

二、胜诉方已经预交的诉讼费可以让法院退还,不用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7条)

 因此,当法官在庭审中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被告所欠款项及本案应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支付?别傻傻的说:同意!

尤其是在被告下落不明,执行不能的案件中,更要注意, 能让法院退还就让法院退还吧!


三、实习律师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外,其他任何人不能担任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法律依据:《民诉法》第58条)

 

其中对于实习律师是否能担任民事诉讼的代理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回复: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全部诉讼行为!!!

因此,千万别让实习律师单独去开庭, 否则,有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没有代理人的局面!!!


延伸阅读(点击下面文章标题即可阅读):


 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

 

四、即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可能要出庭。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解释》第110条)

 

五、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光盖公章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5条)

 

 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从证据分类的角度上讲,并非是书证哦,原则上应属于人证的范畴。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不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证据要求哦!

 

六、逾期提交证据,可能会面临罚款和应赔偿对方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哦。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民诉法解释》第102条)

 

因此, 举证可不能任性哦,否则既有可能面临罚款,又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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