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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民事诉讼)

 nqj0108 2016-06-22


生活中的法律


(民事诉讼)

 

     目 

 

  一、民事诉讼需注意的问题

  二、提起民事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四、到法院起诉需准备什么材料

  五、法院终结或中止执行的情形

  六、证据材料的合法要求

  七、怎样办理公证

  八、打民事官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九、打官司的程序

  十、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

  十一、怎样写民事诉状

  十二、民事上诉状的格式

  十三、当了被告怎么办

  十四、聘请律师注意事项

  十五、请律师如何规避风险

  十六、哪些情况下聘请律师可减免费用

  十七、律师失责过错 当事人可以索赔

  十八、追诉时效的几种情况

  十九、法律期限如何计算

  二十、哪些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二十一、打官司应避免6种错误做法

  二十二、投诉七要素

  二十三、当事人可免交受理费的案件

  二十四、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二十五、申请法律援助应递交什么材料

  二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民事诉讼需注意的问题

    1、法院审理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主动立案审理。

    2、要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想向哪个法院起诉就向哪个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想收哪个案件就收哪个案件,

    3、起诉要递交诉状。写诉状,一般要用法院的规范诉讼用纸,要用毛笔或钢笔,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格式要符合要求,层次要清楚,重点要突出,字迹要工整。

    4、打官司都想取胜,其根本所在是事实和法律。要在如何向法院讲清事实方面下功夫。应向法院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要通过起诉或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把应该讲的话全部讲出来。

    5、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每一步都不应疏忽。特别是在法庭核对证据阶段,对于有利于对方但不符合事实的假证,必须及时揭露、批驳,并应提供新的证据来予以否定。

    6、要注意和解的作用。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错过了法院调解的机会,也可委托亲友、代理人或其他人从中协调,尽力争取和解。用和解的方式结案,对双方都有好处。

 

二、提起民事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原告(即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应是与本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离婚纠纷中原告应是夫或妻一方。

    其次,要解决“向哪里告”的问题,即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主要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选定所起诉的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

    再次,就是注意收集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能否打赢民事官司的关键所在。因此,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和自身无法取得主要证据的案件,建议当事人最好事前聘请律师,帮助顺利打官司。在做好上述几项工作后,就可以书写诉状。在诉状中必须明确具备:①当事人的自然属性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②诉讼请求即你想要通过打官司所达到的目的。③诉讼所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等。

    最后,如果是公民个人行为就一定要记住在诉状最后亲笔签名,如是组织则需加盖公章。

 

三、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把房屋赠给他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以欺诈手段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歪曲或掩盖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某种十分不利的情况而迫使对方作出意思表述。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效力。如果是部份无效,不影响其他部份效力的,其他部份仍然有效。

 

四、到法院起诉需准备什么材料

    1、起诉状 份数=2+被告人数(留1份自存);

    2、原告身分证明文件 ①自然人:身分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身分证明书和其他批准议定的文件。

    3授权委托书 如委托他人进行诉讼,需有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4、证据材料 ①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份数=1+被告人数;②付款凭证等各类单据(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份数同上;③其他证据。

 

五、法院终结或中止执行的情形

    (一)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因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执行是案件没有执行完结时由于出现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待法定情形消失后继续进行。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六、证据材料的合法要求

    1、作证的主体要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证言不合法。

    2、取证程序要合法。凡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是不合法的。另外,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表现形式要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八种合法表现形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不符合上述八种形式的证据均属不合法。

    4、证据要件要合法。如书证的收集,一般要求收集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必须加盖“此件与原件无异”,或由出具单位证明此件为真实有效。

 

七、怎样办理公证

    公证是指公证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活动。

    须办理公证的行为包括:①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②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③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④依法向社会发行彩票、各类奖券的活动;⑤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除外);⑥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投标;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的其他事项。

    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有: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⑥境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法律或机构证明,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八、打民事官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不能成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要求支付赡养费、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但请求内容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这个官司是由受理诉讼的法院管辖的。

 

九、打官司的程序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打官司”是解决民事纠纷最后的解决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打官司”即诉讼应遵循以下程序:

    1、原告起诉。原告起诉是“打官司”的正式开始。在起诉前应先确定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还要找准案件当事人,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需要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等。在时间、精力和资历欠缺的情况下,应考虑是否需要委托代理人。

    2、准备证据。这是诉讼成败的关键,起诉前应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并按规定准备好先由原告预先支付的诉讼费。

    3、被告应诉。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抓住纷争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适时提起管辖权异议,有针对性地草拟答辩状,在有些情况下,还应提交反诉状。

    4、法院裁判。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对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5、上诉与再审。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6、执行。对于生效的裁判,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应自动履行,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规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方当事人将承担支付执行费、民事或刑事责任。

 

十、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可以委托哪些人替自己打官司呢?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年规定,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的委托代理人。

    有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在起诉状上,在介绍当事人基本概况之后,还要写清楚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份、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委托人还要向法院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十一、怎样写民事诉状

    民事诉讼状格式和内容:

    原告人、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人、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案由、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此致

    ╳╳省(市)╳╳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此外,还有附件。

    具体写法:

    1、原告人和被告人  要分别写明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2、监护人  原告人和被告人是未成年或精神病患者时要写明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业,同原(被)告人的关系、住址等。

    3、委托代理人  委托律师时要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委托其他人则要注明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住址。

    4、案由  即民事纠纷的性质,如追索欠债、返还财物、损坏赔偿、离婚、遗产继承、追索抚养费教育费、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

    5、事实与理由  即这起纠纷的来龙去脉、纠纷的原因和责任、纠纷过程和现状,有哪些人证和物证能证实自己的陈述符合客观事实以及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等。

    6、诉讼请求  要求法律解决的问题,即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

    7、附件  在起诉状最后附上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原复件及对某一问题的说明。

 

十二、民事上诉状的格式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判而提出的书状称民事上诉状。其格式:

    标题:╳╳╳不服╳╳法院判决╳╳案的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内容同上)。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民字第    号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                                   

    此致

    ╳╳省(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上诉人:       (盖章)

                                                    ╳年╳月╳日

    附:上诉状副本   份。证物   份、书证   份。

 

十三、当了被告怎么办

    1、应仔细审查起诉状中所列明的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

    2、注意辨明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一是申请答辩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从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无论是否要写答辩状都享有15天答辩的权利;二是申请回避,如果你认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诸如亲属、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利害关系,你有权请该法官回避对案件的审理。三是收集、审核证据。作为被告至少要做到:①看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被抹或被涂改过,是否加盖有必要的印章或签字;②看对方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你与对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③看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充足。

 

十四、聘请律师注意事项

    (一)注意查验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各级司法厅(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并查验是否有当年的年审记录(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出示)。

    (二)注意查验该律师是否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查看该证是否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此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三)注意查验受理该案的律师所持的《律师执业证》上标明的律师事务所与所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上律师事务所名称是否一致。

    (四)委托代理合同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不得与律师个人签订。

    (五)律师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收取,并出具合法的收据或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下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委托人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指派自己指定的律师代理自己打官司。

 

十五、请律师如何规避风险

    聘请律师要及时。这样做,律师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选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注意查看是否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了解某位律师在哪些方面具有长期经验及良好的职业素质;律师有专职、兼职、特邀三种,委托人要查看律师执业证有没有经过年检注册,最好留存一份复印件,以备在律师有不法行为时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不管是自己点名,还是别人介绍,当事人应当前往律师事务所洽谈并办理委托手续。

    签署规范完善的委托协议。当事人要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应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费用、工作要求、赔偿责任、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及时交纳律师费。律师接受委托的费用一般包括代理费、办案费和活动经费。对于代理费应争取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尽量放在委托事项办理结束时支付,以促使律师积极工作。对于办案费和活动经费可以采取实报实销,预计金额不大时,可以承包方式。委托代理费用,应向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交付,并要求开具正式发票。

 

十六、哪些情况下聘请律师可减免费用

根据《律师业收费管理办法》,律师在下列情况下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酌情减免收费:

    1、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费经济确有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

    5、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够提供证明的;

    6、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十七、律师失责过错 当事人可以索赔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因此,公民在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是自己的利益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的违法执业和过错等两种情况的不当行为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2、受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请求赔偿而不是直接向律师本人提出。

    3、受损失的当事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单方免责的规定有权拒绝。

 

十八、追诉时效的几种情况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的罪行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犯罪行为被立案侦察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十九、法律期限如何计算

    期限就是时间,指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即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一是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一是按日、月、年计算的计算法。按日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间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若星期日或休假日有变通的则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除另有特别说明或约定外,规定期限所谓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若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如地震、洪水等或其他正当理由(如出差)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1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二十、哪些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法律同时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十一、打官司应避免6种错误做法

    用法律武器维权是社会的进步,打官司都希望胜诉是人之常情,但原告或被告在打官司中要避免以下6种错误做法。

    一是不重视证据收集。总说自己有理却拿不出证据,诉讼请求被驳回,便满腹牢骚、指责埋怨法官。

    二是不重视诉讼时效。如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1年,盲目打官司要么撤诉要么败诉。

    三是过分依赖代理人。把花钱请来的代理人视为“救命的稻草”,过分相信和信赖代理人,往往不能如愿。

    四是夸大受损事实。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为获得高额赔偿,小病大养,要价惊人,结果不但自理费用还承担诉讼费。

    五是缺乏诉讼风险意识。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包括胜诉了也得不到实际利益的风险,估计不足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六是热衷于走关系说情。法院实行错案追究制和案件终身负责制,别指望视法律为儿戏的法官。无理寸步难行,托谁也白搭。

 

二十二、投诉七要素

    一要先交涉。投诉前要先向经营者和生产者反映问题,他们多数守法经营、注重信誉,不希望质量服务方面的问题闹得满城风雨,大多可获解决。

    二要动作快。如果经过交涉无果应立即投诉,以免不利于判断商品损坏程度和正常磨损的区别,又防超过“三包”期限。

    三要实事求是。要据实投诉,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该隐瞒自己使用不当的行为。

    四要合理合法。无论要求修、换、退或要求赔偿,都应合理合法。

    五要材料完备。投诉质量问题要提供购货发票或凭证、订货合同等,如有双方交涉的文字材料或权威部门质量鉴定结果更好。

    六要进行检测。凭感官难以确定商品质量问题,最好在投诉前先请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鉴定。

    七要地址详细。投诉时要写清商家和投诉人自己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法,并保证字迹清楚。

 

二十三、当事人可免交受理费的案件

    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

    3、就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4、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经法院审查并同意后,可免交诉讼费。

 

二十四、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形式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目的是确保公民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⑴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⑵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⑶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⑸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⑹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⑻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⑼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⑽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⑾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在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或要求终止法律援助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二十五、申请法律援助应递交什么材料

    法律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

 

二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大争议,只是各自坚持意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以上法律知识从有关资料中摘录整理,供学习参考。极个别条款可能因修订而有所变更,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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